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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 2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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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雇傭奴婢出現和奴婢觀的轉變
<P>宋初奴婢的政策大槪發生了三個變化. 第一是國家權力確保了奴婢的生命權, 以後殺害奴婢的主人大部分受到嚴厲的處罰, 這樣的現象前代頗爲罕見. 所以重視奴婢生命權的槪念象在『袁氏世範』這樣士大夫倫理規範之書中也有體現. 第二是眞宗年間禁止了主人對奴婢的恣意私刑, 第三是在川陝路完全朔除了把奴婢看做財物的遺習. 這三点可以說是在宋代奴婢社會地位提高重要表現和因素.</P>
<P>至于其原因, 除了國家採取有關措施以外, 更重要因素是雇傭奴婢的出現. 原來主要奴婢來源是俘擄和罪犯, 但是宋代俘擄數量比前代少得多幾乎看不見, 而且官奴婢私奴婢化也非常少見, 但却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 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 奴婢的供給自然就依靠雇傭人或者依託雇傭關係, 因此宋代出現了‘雇傭奴婢’的新現象. 宋代隨着商品市場經濟的繁榮雇工的大量出現, 和雇傭奴婢具有密切的關係.</P>
<P>這樣宋代奴婢的來源當中, 雇傭奴婢占了主要的比重, 自然影響到奴婢身分性質的變化, 其中最主要的是宋代奴婢再也不是身分世襲奴婢. 唐律明確規定奴婢是主人的財産, 可是宋代奴婢在合法性的雇傭期間結束後, 可以離開主人復歸良民身分. 但是有的奴婢主往往不准奴婢離開, 所以國家通過法律手段保障奴婢的契約期滿後復歸良民.</P>
<P>伴隨着奴婢性質的變化, 出現了對奴婢社會認識的轉變. 原來和畜産同列被比喩的奴婢逐漸轉變到强調人性的社會認識. 我們從把這樣轉變中可以發現奴婢自己的主體認識, 而且也可以在士大夫的記載中找到有關根據. 士大夫們往往强調當時的奴婢同古代的罪犯奴婢完全不一樣, 而且指出他們的來源是良民, 對奴婢表示深深的同情, 因之而體現其人道主義思想. </P>
<P>奴婢在法律權利方面也具有新的地位. 如果奴婢在主家死亡, 官府應該調査其死亡原因, 其家族也可以控告奴婢主. 這樣的奴婢或者奴婢家族趁着主家內奴婢的死亡控告奴婢主, 乃顯示出了法律權利方面奴婢地位的提高. 而在唐代, 除告發主人謀叛罪外, 奴婢控告主人都要處以極刑. 在這一点上宋代與唐代具有鮮明的對比. 宋代亦有奴婢和其家族利用告發權威脅主人索要財物或減免自己的債務, 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又成了社會問題. 國家權力對奴婢生命權保障正是這樣現象的主要根源. ‘奴告主’現象成了社會風潮, 奴婢主士大夫不得不警戒奴婢的告發權危險, 所以袁氏世範里很容易看到這樣記載.</P>
<P>總之, 奴婢性質變化的主要因素是國家權力對奴婢積極加以保護策和來源良民的雇傭奴婢出現. 宋代强調奴婢人性的文章比較多, 反映了奴婢性質的變化, 特別是‘趙彦衛’主張奴婢不同於畜産和齊民隊伍應該包括奴婢, 這更加明顯地表現出宋代奴婢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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