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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给各位介绍点有用滴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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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3 20: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在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有两项罪名容易被普通人混淆,既诽谤罪与侮辱罪。现在,偶就这两项罪名的异同做一点简单的介绍。</P>
<P><FONT color=#f70909>诽谤罪</FONT>,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P>
<P><FONT color=#ff0000>一,诽谤罪的客体要件
</FONT>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P>
<P><FONT color=#f70909>二,诽谤罪构成的客观要件</FONT></P>
<P>1,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P>
<P>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P>
<P>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P>
<P>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P>
<P><FONT color=#ff0000>三,诽谤罪构成的主体要件
</FONT>
诽谤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P>
<P><FONT color=#ff0000>四,诽谤罪构成的主观要件</FONT></P>
<P>诽谤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P>
<P><FONT color=#f73809>五,以下情况不构成诽谤罪</FONT></P>
<P>客观要件上,首先,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其次,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第三,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第四,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在主观要件上,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P>
<P><FONT color=#3809f7>侮辱罪,</FONT>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P>
<P><FONT color=#3809f7>一,构成侮辱罪的客体要件</FONT></P>
<P>1,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请注意,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P>
<P><FONT color=#0000ff>二,侮辱罪的客观要件
</FONT>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P>
<P>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A,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B,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C,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P>
<P>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 “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P>
<P>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请注意,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P>
<P>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等等。</P>
<P><FONT color=#0000ff>三,侮辱罪构成的主体要件</FONT></P>
<P>侮辱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o(︶︿︶)o 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P>
<P><FONT color=#0000ff>四,侮辱罪的主观要件</FONT></P>
<P>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P>
<P><FONT color=#0000ff>五,以下情况不构成侮辱罪</FONT></P>
<P>客体要件上,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其次,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第三,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第四,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在主体要件上,国家o(︶︿︶)o 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P>
<P><FONT color=#ff0000>从以上对两种罪名的说明中可以看出</FONT></P>
<P>一,诽谤罪与侮辱罪侵犯的客体相同,都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都是自然人。


二,不同之处在于</P>
<P>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P>
<P>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P>
<P>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P>
<P>


</P>
<P>


</P>
[此贴子已经被为了明天于2006-5-4 14:10:07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6-5-3 20: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f0000>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FONT></P><P>一,</P><P>构成<FONT color=#ff3300>诽谤罪</FONT>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P><P><FONT color=#ff3300>违反治安行o(︶︿︶)o 唉规</FONT>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P><P><FONT color=#f70909>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FONT>,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o(︶︿︶)o 唉规的诽谤行为。</P><P><FONT color=#ff0000>诽谤罪与民事侵权行为</FONT>还具有以下不同:</P><P>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P><P>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P><P>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P>
 楼主| 发表于 2006-5-3 20: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f3300>民事侵权侮辱行为</FONT>与<FONT color=#ff0000>侮辱罪</FONT>的界限</P><P>一,<FONT color=#ff0000>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FONT>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 “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P><P>二,<FONT color=#ff0000>行为的对象不同。</FONT>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P><P>三,<FONT color=#f70909>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FONT>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P><P>
</P>
 楼主| 发表于 2006-5-3 20: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color=#ff0000>一般侮辱违法行为</FONT>与<FONT color=#ff0000>侮辱罪</FONT>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楼主| 发表于 2006-5-3 20: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些东西看起来很枯燥,却真滴很有用,某些人认为网络是虚幻滴,可问题在于法律是实在滴,因此偶告戒那些喜欢在网络上胡说八道滴家伙,网络可不是让你们肆意撒泼使赖滴地方,民8举,官8纠,可是民要是一举,你吃8了就兜着走。当然,你认为没有办法查到你,那你错啦,即使是由于各种原因8能捉到你,但你发布谣言滴网站可跑8了,某网站认为,俺有免责申明,网友滴言论只代表个人,与俺无关耶。你这么认为,你就错了!所以提醒那些喜欢在天汉胡说八道滴人,搞宣传要有个度,不要因为你滴言论牵涉到天汉的声誉与存在,这可能是你们滴目的,但恐怕你们8能得手。</P>
<P>对那些饱受骚扰滴朋友,偶给你们一个小建议,如果你们想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滴合法权益,首先必须先保存相关的证据,这个很重要。其次,可以到你所在地滴公安分局以上滴公安o(︶︿︶)o 唉报案,因为据偶所知好象只有分局以上机构才设有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的监察部门。第三,就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找个律师。同时你可以告诉网站管理员保存相关证据,当然他们删除了也莫有关系,因为你手头还有。8过要提醒滴是,8要随意去找律师咨询,因为有些无良讼棍咨询是按照小时收费滴。</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3 20:52:33编辑过]

发表于 2006-5-4 12: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您提供的专业法律资料。本文收录进内部区。
发表于 2006-5-4 12: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06-5-4 14: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很有用,俺把标题给染红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4 14:10:23编辑过]

发表于 2006-5-4 21: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用,顶!
 楼主| 发表于 2006-5-7 21: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f0000>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FONT></P><P>(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 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FONT color=#ff0000>侵权行为地</FONT>或者<FONT color=#ff0000>被告住所地</FONT>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o(︶︿︶)o 唉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o(︶︿︶)o 唉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FONT color=#ff0000>著作权法第三条</FONT>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o(︶︿︶)o 唉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八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P>
 楼主| 发表于 2006-5-7 21: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70909>制止网络侵权的4个办法</FONT></P>
<P>当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网络转载或用于下载服务等侵权行为时,应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制止侵权?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四种方法制止侵权。</P>
<P>    方法一:向网络服务商发出警告。</P>
<P>    当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时,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要求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警告发出后,如果网络服务商拒不删除侵权内容的,将承担侵权责任。</P>
<P>    方法二:向网络服务商要求证据。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商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否则著作权人有权要求法院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P>
<P>    方法三: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P>
<P>    方法四: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材料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时,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P>
发表于 2006-5-7 21: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P>小金,    我问个问题,  我在网络里A网站看到一个动画片子,  我觉得很好看(行为1)  , 于是我转发到了其它的论坛上(行为2) ,  后来才得知那片子是台湾人拍的,但A网站有没有获得别台湾人的授权, 这个还是不知道。   我的行为1、2又没有侵犯该片子所属公司的权利权呢?</P><P>如果某个论坛里收集了大量的音像音频,  用于免费提供给网友下载,  但该论坛人气很好, 于是在论坛的首页打起了广告,  用于商业,  请问,  该论坛收集的音像音频有没有侵犯别人的专利权啊?</P><P>以前听说过“雨刷”的专利权所有人曾经控告过美国的汽车公司,  甚至扬言也要控告中国汽车公司, 但不知道该官司的结果,  小金知道吗?  能否帮忙查查?</P><P>共产的国际歌的所有权是属于某个外国人, 也就是资本家,  中国处处都在使用国际歌, 要不要给那人专利费啊?</P>
 楼主| 发表于 2006-5-7 21: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70909>关于网络犯罪的几个法律问题</FONT></P><P><FONT color=#f73809>网络犯罪的概念认定</FONT></P><P>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描述,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第一种以网络为犯罪手段,视其为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由于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形色色,可以说刑法分则中除了杀人、抢劫、强奸等需要两相面对的罪行以外,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后两类型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称其为网络对象犯。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分别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P><P><FONT color=#ff0000>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FONT></P><P>第一,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P><P>第二,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P><P>第三,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P><P>第四,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o(︶︿︶)o 唉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P><P><FONT color=#f70909>网络犯罪的类型</FONT></P><P>1,网络色情和性骚扰</P><P>2 ,诈欺</P><P>3 ,贩卖、销售违禁物品</P><P>4,妨害名誉、侵犯个人隐私</P><P>5 ,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P><P><FONT color=#f70909>网络案件管辖权的确定</FONT></P><P>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是以地域、当事人的国籍或当事人的意志为基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对侵权案件的管辖是这么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我国的主流观点,网络案件行为(上传、下载、操作计算机)在国内发生,或者,发生在网络的案件只要对于我国内可以产生影响,都可认为是犯罪行为、结果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享有管辖权。即,实际上与我国计算机相关的行为,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我国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且行为对于我国又有影响,就直接使用属地原则,既可以认为拥有管辖权。诉讼管辖方面。我国根据职能管辖的不同,对于网络案件的侦查,首先判断案件性质,然后由不同的o(︶︿︶)o 唉负责侦查。由于网络案件多为跨越不同行政区域的,在实践中,谁先侦破案件捉到嫌疑人,通常谁移交审查起诉。当双方对于案件管辖有争议时,先立案的获得管辖权。</P><P><FONT color=#f70909>我国网络犯罪规范的框架</FONT></P><P>第一、<FONT color=#ff0000>法律</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o(︶︿︶)o 唉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P><P>第二、<FONT color=#ff3300>行o(︶︿︶)o 唉规</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gt;的决定》修正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P><P>第三、<FONT color=#ff0000>司法解释</FONT>:《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P><P>第四、<FONT color=#ff3300>行政规章</FONT>:《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原邮电部发布并施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并施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发布并施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发布并施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发布并施行);《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并施行)</P><P>第五、<FONT color=#f70909>其他</FONT>:《关于对&lt;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gt;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公安部1996年5月9日)。</P><P>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o(︶︿︶)o 唉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FONT color=#f70909>五类网络犯罪</FONT><FONT color=#ff3300>应追究刑事责任</FONT>,即:<FONT color=#ff3300>妨害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FONT>、<FONT color=#f73809>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FONT>、<FONT color=#f70909>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FONT><FONT color=#ff3300>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FONT>、<FONT color=#ff3300>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FONT>、<FONT color=#f73809>其他网络犯罪</FONT>。除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同时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o(︶︿︶)o 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o(︶︿︶)o 唉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P>[em05]
发表于 2006-5-7 21: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小金,   上面的问题你看到吗?</P>
 楼主| 发表于 2006-5-7 21: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创作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之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之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你自己算算,国际歌过了多少年了?


 楼主| 发表于 2006-5-7 21: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南粤高凉仔</I>在2006-5-7 21:40:00的o(︶︿︶)o 唉:</B>

<P>小金,   上面的问题你看到吗?</P></DIV>
<P> 我在看哩,也要想想啊,总不能o(︶︿︶)o 唉吧。其他问题的答案一会或者明天告诉你,写了一晚上的东西,现在我要出去弄点吃的</P>[em09]
发表于 2006-5-7 22: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P>晕,狈狈是学法律的?</P>
 楼主| 发表于 2006-5-8 16: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南粤高凉仔</I>在2006-5-7 21:37:18的o(︶︿︶)o 唉:</B>

<P>小金,    我问个问题,  我在网络里A网站看到一个动画片子,  我觉得很好看(行为1)  , 于是我转发到了其它的论坛上(行为2) ,  后来才得知那片子是台湾人拍的,但A网站有没有获得别台湾人的授权, 这个还是不知道。   我的行为1、2又没有侵犯该片子所属公司的权利权呢?</P>
<P>如果某个论坛里收集了大量的音像音频,  用于免费提供给网友下载,  但该论坛人气很好, 于是在论坛的首页打起了广告,  用于商业,  请问,  该论坛收集的音像音频有没有侵犯别人的专利权啊?</P>
</DIV>
<P>对于网络版权的侵权行为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法律争议,通常认为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 ,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使用权。尽管该法条没有明确指明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方式,但由于该法条在使用权内容的表述上采用了未穷尽枚举表述的立法技术,因此可以认为该法条所讲的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包括了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而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过错责任是一般原则,无过错责任是特殊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应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确定其法律责任。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指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有过错时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在明知或应知其经营管理的网络上有侵权行为发生却仍给侵权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P>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大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P>1.网络服务提供者或其用户利用该服务商的设施或服务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P>
<P>2.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主观上存有过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在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设施或服务从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提供网络传播服务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则上不承担自觉的“认知义务”,只有在权利人提出符合要求的侵权指控通知后,才负有禁止该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P>
<P>3.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侵害权利人的权利性质和后果,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一般来说,因网络传输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权利人受到的损害主要是著作财产损失。</P>
<P>4.只有通过网络传输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导致权利人受损害的原因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构成著作权侵权。</P>
<P>所以,你的行为1不构成侵权,行为2则要根据上述原则按照你的行为后果具体而论。</P>
 楼主| 发表于 2006-5-8 16: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雨刷”的专利,我也不知道,能说得再清楚些吗?
 楼主| 发表于 2006-5-8 16: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流云逐日</I>在2006-5-7 22:34:28的o(︶︿︶)o 唉:</B>

<P>晕,狈狈是学法律的?</P></DIV>
<P>对头,我是职业饭桶,兼职学生,业余讼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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