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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文字狱之苏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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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 17: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align=left>  专题一 </P>
<P align=left>  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的船坚炮利打开了中国封闭已久的国门。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国家民族的危亡和清政府的o(︶︿︶)o 唉落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开始力主变法图强。 </P>
<P align=left>  而自《南京条约》签订以来,被开辟为通商口岸的上海,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频繁的中外贸易,很快从一个默默无闻的小县城,一跃成为远东最大的都市。有人说,上海是外国人在中国的首都;有人说,上海是打开中国的一把钥匙;而事实上,上海更像是当时中国屈辱地位的缩影。但正是它这样特殊的社会形态,却孕育着蓬勃发展的出版事业。 </P>
<P align=left>  清光绪的二十二年,也就是公元的1896年,在中国最早开埠的城市上海,出现了一份报纸。这份报纸的名字叫《苏报》。我们今天这个案子就是和这份报纸有关。 </P>
<P align=left>  (1896)年,一个叫胡璋的人,他还有一个名字叫胡铁梅,这个人当时以画国画有名,而且在东瀛日本获得了很好的评价。到了(1896)年他回到了上海,和他的日本妻子叫生驹悦的一个人,共同在日本的领事馆注册了这份报纸。但是这份报纸最初在当时的上海影响并不很大,当时的一个主笔叫邹弢。据说这个主笔日后还和这个报纸的主人,也就是那个日本人还多有纠纷。据说报上还登过一些黄色消息,惹得当时的法租界会审公廨还要处理他们之间的官司。这样的一份报纸过了两年,仍然没有什么大的起色。按当时社会的评价,(认为)这份报纸登的都是一些没有什么意思的新闻。 </P>
<P align=left>  到了1899年,创办这份报纸的胡璋夫妻两个人在日本相继去世了。那么这份报纸据说到了1900年前后,有的说是在前一年,那么被另外一个人,购买到手上,购买这份报纸的人叫陈范。这是一个什么(人)呢?这是一个曾经在清末做过知县的一个官员,他曾经在江西做知县,但是因为地方教案,处理不当,而被免官。陈范这个人的哥哥,据说还参与了1898年的戊戌维新,由于种种原因,被清廷判处是永远监禁。陈范这个人被免官闲居,他就出钱购得了这份报纸,想通过办报能够一展自己这种士大夫关心国家的愿望。 </P>
<P align=left>  陈范接手了这份报纸之后,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气色。因为当时在上海这个地方,以至于在中国重要的开埠的这些大城市,报纸是越来越多。近代的报纸在中国的出现,特别是中国人办的中文报纸,大概起自于1830年代,那么在西方则更早一些。那么我们今天看到的这份报纸,就是源自于那个年代,它最早出现的这一类报刊。 </P>
<P align=left>  中国传统社会报纸是什么样子呢?据现在的一些史料记载,并没有这些供广大民众一般阅读的东西。当时的宫廷里边也有一份类似的报纸,名字叫做《邸报》。《邸报》主要是登载公开一些皇帝和朝廷的一些诏旨和文告,类似一些我们今天可以公开、传达给地方的一些官方的文件,所以说报纸这样的一种新闻承载的阅读、形式它是一种舶来品。 </P>
<P align=left>  陈范购得了这份报纸,他当然希望这份报纸能够办得好一点。当时中国社会,自戊戌百日维新失败之后,社会上的各种思想,包括保守的思想,激进的思想,都在这个社会当中彼此交锋酝酿。主要是两派:一派就是仍然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就是这些保皇主张维新立宪的这一派。 </P>
<P align=left>  自1900年,清廷和当时的八国联军签订了那个新的屈辱条约,《辛丑条约》之后,对维新派已经不再采取杀戮的政策,而是对他们改而安抚。有这样一个形象的说法,说随着《辛丑条约》的签订,碍于列强的压力,清廷也不得不接受了原来他们镇压的戊戌维新的这些政治主张;说这个沾满了戊戌六君子鲜血的,这样的一个慈禧老太太,她又重新举起了当年维新的这面旗帜。 </P>
<P align=left>  专题二 </P>
<P align=left>  1898年,光绪帝采纳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等人的变法主张,发布维新法令,推行新政。手中操有军政实权的慈禧太后,虽然表面上佯装同意,暗地里却加紧对新政的防范。她密谋策划发动政变,幽禁光绪帝,捕杀“戊戌六君子”,再次垂帘听政。在慈禧及顽固派的破坏下,实行了仅一百零三天的变法以失败相告终。 </P>
<P align=left>  1901年,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慈禧太后派李鸿章为议和大臣与英、美、俄、日等十一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其中规定,清政府向各国的赔款总数超过了白银十亿两,而当时清政府一年的财政收入只有白银八千万两。 </P>
<P align=left>  经济上的巨额赔款,使清政府在财政上陷于空前的困境,政治上也不得不沦为“洋人的朝廷”。为了获得帝国主义的扶植,安抚统治阶级内部各派系和资产阶级上层人物,慈禧太后不得不考虑改弦更张,革弊振衰,推行“新政”。 </P>
<P align=left>  而戊戌变法失败后,逃亡海外的康有为极力宣传君主立宪,反对革命,顽固坚持保皇立场。资产阶级的阵营开始分化,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开始探索救亡图强的新道路。 </P>
<P align=left>  但是这个时候,社会上又酝酿着一种新的思想观念,这就是更为激进的、革命的、排满的要建立共和,推翻清王朝帝制的这样的一种思想。在这样的一种社会思想观念的背景下,《苏报》最初它更多的是倾向于保皇的论调。 </P>
<P align=left>  到了1902年前后,我们还可以在这份报纸上看到,它经常登载的仍然是这一些主张维新,这样的一种观点的文章。所以当时的人们把这份报纸视为是康(有为)梁(启超)一党的报纸。 </P>
<P align=left>  但是又过了一年,事情开始发生变化了。也就是到了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的年初,发生了一系列的变故。在这一年,有一个比较大的事情在当时社会上影响很大。这就是当时在上海有一个南洋公学,南洋公学是清末主办的一系列新式学校里面的一所。据说当时筹办人是那个很有名的官商盛宣怀,他当时设立这一类新学的目的,就是要为清廷培养一些掌握西方科技和管理的这样的新式的人才。 </P>
<P align=left>  南洋公学当时在上海招收了一批学生,但是这些学生里边有许多的人,都是思想比较激进的。他们经常阅读谈论一些在校方看来,非常不适宜的文字和话题。那么南洋公学其中一个班的学生,对他们这个班的一个教员,限制他们这方面的阅读和谈论十分地不满。一次在上课的时候,他们就在教员讲席的座位上放了一个墨水瓶,实际上就是个恶作剧。由此就引起了这样的一个事情,这个教员一时间就非常地生气,进而就通过校方要开除这些违规的学生,这个事情越闹越大,牵连的就是几十个学生都被开除。那么结果呢,就是这些思想激进的学生,一怒而下就退学了。 </P>
<P align=left>  那么这样的一种风波在当时社会上议论纷纷,而陈范接手的这个《苏报》抓住了这样的一个热点,他在报刊上专门开辟了一个栏目叫《学界风潮》开始连篇登载学潮的一系列的进展和变化。 </P>
<P align=left>  这些退学的学生他们得到了当时社会上另一个比较激进的组织,叫做教育会的支持和关爱。那么这个教育会里面有一些对后来中国教育影响深远的人物,比如其中的一个代表人物就是蔡元培。在这些人的关照下,他们就成立了一个叫爱国学社的团体,他们重新在这个团体下来继续地读书,议论国事。而蔡元培等一些人就作为这个学社的教员,一时间他们还不断地来招收一些新的学生。 </P>
<P align=left>  这样到了1903年,这一年的春天,社会上又出现了一件事情。也就是随着北方的一些学潮影响到了上海,而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各地学潮迭起的事情呢?是因为在1900年,随着八国联军入侵北京,清廷签订了《辛丑条约》。同时当时的清廷和沙俄还签订了一个秘密的条约,这个条约允许沙俄在一定的年限内可以享有东三省的权益。但是按照这个条约,沙俄到了1903年,它应该开始逐步退出,它占领东三省的军队,但是沙俄没有按照这个条约的约定去做,这就引起了举国,特别是学生界的这种反抗。那么当时在日本就出现了留学生集体抗俄的运动。那么这个运动很快就传到了国内,当然也就传到了上海。 </P>
<P align=left>  与此同时,清廷钳制新学的这样的一系列的规章,也使得这些新学校的学生更为不满,跟着像南京的陆师学堂,像浙江杭州的学堂,包括美国浸礼会办的一个教会式的学校叫蕙兰书院的学生,也都群起而纷纷退学,这使得这个学潮就越闹越大。 </P>
<P align=left>  专题三 </P>
<P align=left>  对于各地发生的学潮,《苏报》均尽量予以报道,在言论上加以同情和支持,使学生的激烈情绪得以宣泄,无形中成为鼓动学潮的旗手。 </P>
<P align=left>  此后,《苏报》的言论日趋激烈,行文中更逐渐流露了民族感情及仇满思想。这一变化,似乎也预示着《苏报》日后被清政府绞杀的命运。 </P>
<P align=left>  而《苏报》由于报道这一系列的学潮变化,也开始在社会上越来越为人们关注。换句话说,陈范办的这份报纸,影响也越来越大了。跟着《苏报》就和爱国学社产生了越来越密切的关系,它就开始在这个爱国学社当中选择像蔡元培、章炳麟这样的一些教员,还有一些学生来为这个《苏报》撰稿。史料上说,说他们每日撰写一篇来供这个《苏报》刊登,那么《苏报》每个月给这个学社一百元(钱)来作为资助。这样一来,《苏报》就成了当时学潮,特别是爱国学社,还有教育会的一种o(︶︿︶)o 唉报。 </P>
<P align=left>  那么舆论越闹越大,到了(1903年)四月份,这个《苏报》上刊载的文章也越来越言辞激烈,由最初的排满到现在开始公然地主张革命了。也就是在近代报纸这种公开媒体上,公开连篇累牍宣传革命的,《苏报》大概是领风气之先的。那么正是因为这样的一种变化,这份报纸当然也越来越被地方的官府所关注。 </P>
<P align=left>  到了1903年五、六月份的时候,也就是光绪二十九年五月份的时候,那么这份报纸登载了一些很轰动的文章。那么这样的一些文章最终酿成了《苏报》案。 </P>
<P align=left>  从历史上看,苏报案之所以在中国近代,能够哄动一时,抛开它的这些社会思想的影响,和对中国新闻史的影响不说,(仅)从近代的法律观念上,它也意义深远,它成为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清王朝的臣民和朝廷打官司的,这样的一个先例。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皇帝和他所代表的这个皇朝,怎么可能跟他的一个臣民,能够发生诉讼呢?特别是在一个法庭上,能够平等地彼此控辩呢?这简直是不可想像的事情,所以后来人们评价,说这样一个案子,实际上已经开启了中国近代社会对帝制的一种否定和批判,那种所谓皇权的至高无上,那种所谓朝廷的神圣,在这个案件当中,不得不让它大大地丢了面子。 </P>
<P align=left>  到了(1903)年的五月初五,(《苏报》)上开始设立一些专栏,介绍了两个人的著作。一个是章炳麟的,他写了一篇文章,后来被做成小册子,在社会上发行,这篇文章题目叫《驳康有为政见书》。 </P>
<P align=left>  这是怎么来的呢?因为自戊戌维新没有成功之后,是不是还能够来支持这个光绪帝,来维新变法?这是当时社会上一种观点和势力,另外就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试图要推翻满清,建立共和的革命的势力。在这诸多思想观念的交锋过程当中,当时的康有为就对他的这些信徒,发表了一番他的政治见解。被他的这些弟子就合编成了一个小册子,叫《康南海最近政见书》。正是因为这样的一个政见书,他仍然鼓吹的是要维护帝制,搞较和平的维新立宪,引起了这些主张革命一派人的反驳。 </P>
<P align=left>  章炳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写就了他的这篇文章,就是《驳康有为政见书》。那么《苏报》为了介绍这本书,就专门登载了一篇文章。就是在这(1903)年的五月初六,跟着《苏报》接着又介绍了一本书。这就是在这(1903)年四月份,从日本回到上海的一个四川的年轻人,这也就是本案另一个最重要的涉案当事人,他叫邹容。 </P>
<P align=left>  邹容是四川巴县人。在他十四、五岁的时候,按照中国社会的传统,家里边让他去考试。他试了童子试,后来他不喜欢科举,进而在地方上就参加了留日的预备学生的考试。据说他考中了,但是因为思想过于激进,他又被刷下来了,这样他就自费到了上海,一度在广方言馆来读书。 </P>
<P align=left>  什么叫广方言馆呢?这是在近代洋务派主张下,办的一些我们今天叫做外文的学校。所以这个“广方言”不要理解成是广东的方言,“广”是大的意思,而把当时各国的这些外国话都视为是一种方言。 </P>
<P align=left>  那么最后邹容自费到日本去留学,到了这(1903)年的四月份他回来了,他回来不久,马上就参与到当时的学潮当中。上海有个地方叫张园,这种学潮和一些激进思想的议论,大都在张园这个地方来进行演说和发表。邹容正是这样的背景下,完成了他的一部主张反满革命的小册子,这就是很有名的那部书叫《革命军》。 </P>
<P align=left>  这部两万字的《革命军》,在清末的影响实在是太大了,这可以说是近代以来第一部系统地宣传主张革命的一部著作。在文辞里面充满着对满族的这种排异和仇视,要杀尽满人;包括后来章炳麟对这本书的一些评介里边的文字,也都体现着这样一种排满的思想。像有这样的文字,什么叫做“膻腥胡虏”。 </P>
<P align=left>  那么这样的一种观点,其实当时,即使是在主张革命激进的一派里面,也有反对和辩驳。比如当时的蔡元培就写文章,说革命的目的不是针对满族,而满人现在已经成了一种政治上的符号。也就是说满,说到排满实际上应该主要是针对的现在的这些帝制,这些满族、贵族代表的这个旧的政体。但是可惜在当时社会的主流舆论和一般民众的观念上,人们恐怕更容易接受的是《革命军》的这种宣传和观点。章炳麟在介绍这部《革命军》的文章里面,就做出这样的一种呼吁,说如果我们这四万万同胞,家家有此一本,我们就不愁这个满清王朝不会被推翻。 </P>
<P align=left>  《苏报》自这(1903)年的五月初,这样一系列文章的登载,和对这两本书的介绍,使得社会上对这份报纸简直是越来越关注了。那么当然,另一方面清廷对它也越来越关注了。 </P>
<P align=left>  到了(1903年)五月的二十五日,清廷终于开始商议,怎么样来对付这份报纸?当时是由两个地方的督抚频繁来沟通、来进行这方面的准备工作。首先是两江总督的魏光焘,因为上海在他的辖下,他不能不管,这要是在两百年前,这样的一些公开的言论,按照清律那是一定要被治以重罪的,主犯肯定要被处以极刑。正是因为这样的一种传统,所以说在这些官僚的眼里,这简直是个非同小可的事情。 </P>
<P align=left>  当时湖广总督的端方,就不断地来电,来有点儿责问魏光焘的意思,说在你的辖下,怎么能够容忍这样的一份报纸呢?这些报纸登载的这些内容和言辞,简直都是一些大逆不道,按照当时他们的说法,叫做“不忍闻”,就是连听都不敢听的。如果这要是两百年前有这样的文字,那么一定会按照我们所听说过的文字狱,这样的一套处理措施来严刑镇压的。但是现在毕竟是清末了。可虽然如此,清廷也不能够放任不管,所以魏光焘就通过当时的外务部,也就是原来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那么让他把这个情况专呈给慈禧。慈禧当时就批阅要对这样的人,要严加惩处。魏光焘就开始着手怎么来制止这样的一件事情,继续地恶化和发展。 </P>
<P align=left>  那么这是(1903年)五月二十五日,清廷官方开始酝酿,怎么对这些人采取措施。而与此同时,上海市面上也开始风传,说宣传革命在张园经常聚会的这些人,大概清廷要对他们进行抓捕。可是由于这些事情都发生在租界,所以说这已经不是像原来那样,清廷一道旨意下给督抚,督抚再一道旨意传给道台,道台再直接命令县太爷,派人把这些犯事的人抓来就算了。因为这些事情发生在租界内,清廷有一点麻烦。 </P>
<P align=left>  专题四 </P>
<P align=left>  几千年来,中国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专制统治,极力压制言论自由,大兴文字狱。至明清两朝,文字狱愈演愈烈。 </P>
<P align=left>  已沦为列强在华统治工具的晚清政府,视近代报业为洪水猛兽,极力主张将 “苏报案”的涉案人员,按照传统文字狱的酷刑予以凌迟处死。 </P>
<P align=left>  让慈禧太后无奈的是,她的绝对权力在租界失去了随心所欲的用武之地。在列强的干预下,“苏报案”得以改判。为了严惩案犯,慈禧太后竟然展开“夫人外交”,讨好列强。 </P>
<P align=left>  帝国主义列强究竟对“苏报案”是何态度? </P>
<P align=left>  《历史重案》真实呈现 </P>
 楼主| 发表于 2006-8-3 17: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P align=left><b>百年文字狱·苏报案 (二)</b></P><P align=left> </P><P align=left> </P><P align=left>  专题一 </P><P align=left>  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的船坚炮利打开了中国封闭已久的国门。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使中国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面对民族的危亡和清政府的o(︶︿︶)o 唉落后,湖南人陈范在上海的租界内,买下了“内容无聊,经营不善”的《苏报》,希望能以文字宣传来挽救国家危堕的局面。由此,《苏报》便开始成为一家具有政论性质的报纸。 </P><P align=left>  1898年,戊戌变法在慈禧太后及顽固派的破坏下,仅实行了一百零三天便以失败而告终。此时的中国思想界就应该通过革命道路还是改良道路来挽救国家民族危亡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P><P align=left>  戊戌变法失败后,流亡海外的康有为在加拿大组织保皇会,极力宣传君主立宪,反对革命,反对民主共和。保皇派的论调在当时具有一定影响,使一些爱国人士在革命与改良之间摇摆不定。《苏报》也追随着这一思想潮流。 </P><P align=left>  然而,在拒俄运动的刺激下,《苏报》的立场发生了质的变化。 </P><P align=left>  1902年4月,清政府与沙俄订约,规定侵占中国东北的俄军分期全部撤走。次年,沙俄违约不撤,反向清政府提出更多无理要求,激起中国人民的愤慨。1903年4月,上海人民在张园召开拒俄大会,北京等地的学生也纷纷集会抗议。远在东京的留日学生也举行拒俄会议并成立拒俄义勇队,声讨沙俄的劣行。对于青年学子的爱国运动,清政府强烈压制。 </P><P align=left>  而《苏报》对于各地发生的学潮均尽量予以报道,在言论上加以同情和支持,使学生的激烈情绪得以宣泄,无形中成为鼓动学潮的旗手。《苏报》的言论日趋激烈,行文中更逐渐流露了民族感情及仇满思想。 </P><P align=left>  此后,《苏报》聘请章士钊担任主笔,实行“大改良”,对民主革命先驱邹容的《革命军》及章炳麟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极力宣传,革命旗帜愈加鲜明,终于变为一份真真正正的革命报纸。正是这一变化似乎也预示着《苏报》日后被清政府绞杀的命运。 </P><P align=left>  《苏报》自(1903)年的五月初,这样一系列文章的登载,和对这两本书的介绍,使得社会上对这份报纸简直是越来越关注了。那么当然,另一方面清廷对它也越来越关注了。 </P><P align=left>  清廷官方开始酝酿,怎么对这些人采取措施。而与此同时,上海市面上也开始风传,说宣传革命在张园经常聚会的这些人,大概清廷要对他们进行抓捕。可是由于这些事情都发生在租界,所以说这已经不是像原来那样,清廷一道旨意下给督抚,督抚再一道旨意传给道台,道台再直接命令县太爷,派人把这些犯事的人抓来就算了。因为这些事情发生在租界内,清廷有一点麻烦。 </P><P align=left>  租界是什么呢?我们需要在这个地方解释一下。 </P><P align=left>  租界,简单地说就是列强当时在中国租借的一块地方。1843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清廷被迫和当时的英国签订了一个《南京条约》,之后又签订了一个叫做《五口通商章程》。在这个章程里边确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我们把它叫做领事裁判权。 </P><P align=left>  什么叫领事裁判权呢?按照这样的一个约定,就是当时所有在中国的外国人,如果他们在中国的地界上违法犯罪,他们被指控为被告,那么中国的地方官府是不能够对他们采取司法措施的。那么这些违法的人,按照这样的一个领事裁判权,只能由他们本国驻在地的领事,按照本国的法律来管辖。 </P><P align=left>  那么这个权利我们说在近代,它实际上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独立一个严重地侵害。最初这个权利之所以能够被列强劫到手,实际上有人说是出于条约当中一个很不经意的词汇,或者叫字眼儿,叫做会同o(︶︿︶)o 唉。列强就抓住了这个字眼儿不断地来扩大解释,进而得到了这样的一个特权。 </P><P align=left>  那么到了1845年,英国人首先就在这个开放通商口岸的上海,向当时的上海县租地,据说是租了130亩地,在今天外滩这个地方。那么跟着它又签订了一个租地章程。但是我们说,地既然是从中国租的,而且当时清廷也越来越谨慎,在这个租地章程里边明确约定,这叫永租,而非绝卖。也就是说,我仅仅是租给你,按照这种租地章程,中国的主权当然对这些租借地仍然是有效的,但是这些列强,跟着在租界地里边就不断地来扩大自己的权限。 </P><P align=left>  专题二 </P><P align=left>  鸦片战争后,中国从一个独立的封建主权国家,蜕变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与此同时,中国的司法制度也随着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而开始半殖民地化。1845年,英、美、法三国要挟清政府修改《上海租地章程》,在租界内设立由外国领事直接控制的“工部局”和巡捕房,攫取了对租界内华人和无约国人的司法管辖权。此后,清政府的o(︶︿︶)o 唉无能使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列强的进一步破坏。 </P><P align=left>  到了1853年的时候,我们说在江浙这一带,由于太平天国的影响,包括当时的上海县,这些地方的清廷官员,大都为了避祸,而卷铺盖逃亡了。所以说他们连自己的衙门和民众都顾不得治理,这租借地他们当然就更不管了。那么这倒为列强来插手租界的行政管理提供了一个借口。这以后,租界内的一般的行政管理就由列强开始拿到手上。 </P><P align=left>  那么这样又到了1864年,当时上海的英国领事巴夏礼,这个人在近代应该让中国人记住;这个人就是在1860年,积极主张英法联军,烧毁圆明园的那个罪魁祸首。这个巴夏礼为了能够使租界内的秩序有效地来进行管理,他就约见当时清王朝的地方,也就是上海道,让他们派员到租界来审理这些华民的案件,也就是中国人在租界内,所引起的一些案件。 </P><P align=left>  可是这些案件的受理并不能够抵触原来领事裁判权的这样的一种权利范围,具体地说,也就是派往租界内帮助领事审理租界内华民案件的,是一些仅限于中国人的案件。那么以后,即使是中国人的案件,这些派来的官员也不能自己决定了,那么最初这个审理的衙门就设在英国驻上海的领事馆里边。它起了个名字,叫做洋泾帮北首理事衙门。 </P><P align=left>  那么以后在这样的一个体制下,又运作了四年。到了1868年,也就是到了同治七年的时候,他们就共同约定了一个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一个章程,叫做《(上海)洋泾帮设官会审章程》,又称作《洋泾帮会审公廨章程》。 </P><P align=left>  在这个章程里边它做了如下详细地规定,首先这个会审公廨它认为是清廷设在租界内的一个处理案件纠纷的机构。公廨俗称就是公堂的意思。 </P><P align=left>  那么这个机构由清廷来派员主持。但是因为是在租界里边,所以说会审公廨它的受案权限和范围在这个章程里边也做了特别的规定。它只能审理一些一般的民间的钱债、窃盗这样一类案件,如果要是发生了命案,仍然按照传统清律的管辖,由当时的地方上海县来审理。这当然指的仅仅是对中国人涉案的案件,特别是中国人是被告的案件,因为按照领事裁判权,如果洋人是被告,中国人是不得过问的。这就是我们要说的这个章程规定的第三方面的内容,也就是管辖权。 </P><P align=left>  按照原来的领事裁判权,和以后又针对租界内的这些华洋之间的诉讼,这个会审公廨章程明确规定,其中两类案件基于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是不得过问的,这两类案件是什么案件呢?就是涉案的双方都是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这类案件中国官员不得过问;而且不仅仅在租界内,就是在任何地方,中国官员都不得过问。第二一类案件就是被告是有领事裁判权的这样的一些外国人,那么原告如果不是外国人,或者是外国人,那么中国的官员也不得过问。 </P><P align=left>  最初在领事裁判权约定上,其实不是这样的。最初的约定按照今天诉讼法的一个概念叫做被告原则,也就是如果案件当中的被告是外国人,适用领事裁判权,如果案件当中的被告是中国人,当然就要适用中国的法律,由中国官员管辖。可现在是在租界内,那么列强在领事裁判权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扩大自己的权限。说即使被告是中国人,那么你要审理,那么列强它可以派员来观审。也就是说,它在租界内又扩大了一个司法权,通常叫做观审权。 </P><P align=left>  在当时的这样的一种社会政治格局下,我们能想象到,列强的这种观审,完全是对会审公廨的一种操纵。所以两类案件,清廷的官员是根本不得过问的。接着还有几类案件,清廷的官员可以审理。但是列强又通过观审,对于纯粹中国人的案件,由于发生在租界内,列强也要插手,实际上在操纵着这些案件。比如他们在这个会审章程里边约定,如果案件的被告人虽是中国人,但是是由列强雇佣的华人,就是为这些外国人做事的华人,那么会审公廨的中国官员也不能够进行审判,也要会同案发地的领事由他派员来观审。 </P><P align=left>  会审和观审又不一样,会审的权限要大于观审。比如有一类案件如果被告是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这些外国人,怎么办呢?那么由案发地,由哪个国家的租借地,就由哪个国家的领事来派员来会审。可这样的一个约定,在当时的无论是领事裁判权还是所谓租地章程里边都没有,正是在这个会审公廨章程里边扩大了。 </P><P align=left>  列强在华的司法审判权,那么当时为了找一个合适的词汇,清廷在这个中文本的协议当中,用了一个很模棱两可的字叫做“莅”,“莅临”的“莅”。也就是官方它不请愿,说你这是会审,它不接受;说你是观审这自不必说,当然要观审。可不管你用什么字,在当时列强这种强势的压力之下,这些凡是租界内的案件,几乎都被列强把持在手中;而中国的会审公廨的官员,不过是一种门面和工具。 </P><P align=left>  当然在一些具体案件当中,我们有些官员也据理力争,为了维护当时中国人的利益,也和在租界内的这些参与会审的这些洋员时有冲突。但是总的讲,租界内的司法权通过这个会审章程,可以说基本上被列强所操控。 </P><P align=left>  这个《(上海)洋泾帮涉官会审章程》,到了第二年,也就是1869年四月份,它就正式实施了。在实施的过程当中,租界内的这些列强他们的管辖权就越来越突出。跟着到了1885年,也就是进入了光绪年间了。那么根据这样的一个章程,他们又做了一番修改,这就是做了一个进一步的扩大。 </P><P align=left>  这个扩大的内容涉及到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就是原来租界内审理的这些中国人犯,一律是押在上海县的监狱,也就是不管这个案件是否发生在租界内。但是列强现在又提出了一条,就是租界内发生的案件,涉案的人犯一律要关押在租界内。那么这样一来,租界内就有了监狱。 </P><P align=left>  正是因为这样的一个变化,所以回过头来,我们看到,到《苏报》案发生的时候,到清廷打算到租界内去抓这些犯案的章炳麟、邹容这一行人的时候,它遇到了一个困难,也就是说,它不能像在租界外那样,任意地来抓捕人犯了。</P>
 楼主| 发表于 2006-8-3 17: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P align=left>  专题三 </P>
<P align=left>  高举排满革命旗帜的《苏报》设立于上海租界内,而对于发生在租界内的案件,由于会审公廨的存在,清政府已完全丧失审判的主动权,必须看列强的脸色行事。 </P>
<P align=left>  帝国主义在中国的领土上直接设立外国的司法机构,执行外国法律,行使外国的司法权力,不仅使中国丧失了对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而且导致在中国领土上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现象。 </P>
<P align=left>  当清政府企图通过外交途径引渡“苏报案”涉案人员的时候,中国法制史上那耻辱的一幕也即将上演。 </P>
<P align=left>  (清庭)这个时候就开始通过外交途径来协商。首先两江总督这个魏光焘,这个人的祖上在清末,是那个很有名的清末的一个大臣,魏源的嫡孙。这个魏光焘当时就开始想办法,他就首先通过上海道的袁树勋来活动,来找当时上海的各国的领事。他们有一个领事团,来进行交涉,交涉的结果就是按照租界内的管辖,我要想进租界抓应该抓的中国人,那么应该得到租界的许可。 </P>
<P align=left>  那么魏光焘和袁树勋经过和上海领事团的协商,那么外国的领事也就答应了。但是最初他们认为,按照清廷对这些人的指控是属于国事犯,按照今天的说法就是政治犯。那么对这类人犯,列强说租界现在已经由我们来管理,发生在租界内的这类案件的人犯,是不可以就让你这么抓走的。那么列强就通过租界内的管理机构,它这个机构的称谓叫工部局,就通过工部局下属的巡捕房,来对这些人进行传讯。那么这就形成了在清廷正式抓捕这些人犯之前的一些很有意思的现象。 </P>
<P align=left>  那么这些巡捕房就把清廷要抓的这些人,纷纷地就把他们传讯到巡捕房,就问他们。据后来国民党的一个大佬叫吴敬恒,又叫吴稚晖这个人的回忆,他说在(1903年)五月初,他这个人就因为这样一系列的跟《苏报》案牵连的这样的一系列的事情,几次被巡捕房所传讯。传到那儿就问他,说你们有没有武器。这个吴尽衡说是没有,那么巡捕房就把他放了。意思就是说,你们言论上有自由,但是你们不可以有武装,有武装租界是不允许的。 </P>
<P align=left>  那么当然在这样的一种列强的所谓合作之下,清廷根本达不到钳制舆论,特别是禁绝这种排满主张革命舆论这样的一个目的。所以这个(两江总督)魏光焘当然他还得做工作。这样一直就拖了下来,一直到了(1903)年的闰五月初五,终于和列强达成了一个妥协。 </P>
<P align=left>  列强驻上海的领事团最终答应,说你们可以抓捕这些人。那么清廷马上就通过上海道,命令上海县派员,拿着列强领事的签署,同意抓捕人犯的这个逮捕令,还有这些巡捕房的这些洋巡捕,首先就到《苏报》馆来抓人。 </P>
<P align=left>  据说清廷最初拟定了六、七个人,但是来到《苏报》馆的这一天,这个报馆的主人陈范他并不在,只抓走了一个账房和陈范的儿子。那么到了这一天的下午,这些巡捕房的巡捕和上海县的这些捕快,又到了《苏报》馆,刚好这个时候陈范在,其中的一个巡捕就问陈范,说你知道谁是陈范吗?陈范说陈范不在,这个巡捕转身就扬长而去。所以这样一系列的戏剧性的变化,让当时的整个上海的市面上认为,这不过是在做戏而已,这未必是当真。但是实际上这一次,清廷是真要下手抓人和惩办了。 </P>
<P align=left>  那么到了第二天,按照这个名单,他们在爱国学社的账房里面就找到了章炳麟,这个过程也很有意思。这些来抓人的人并不认得章炳麟,就问,问他这个名单上的这些人在吗?章炳麟就说,说这些人都不在,就我章炳麟在。那么这些巡捕就把他又给索拿了去。 </P>
<P align=left>  这样章炳麟被抓进了巡捕房之后,他就又给邹容写了封信。他说你也到巡捕房来吧,免得在外边更有什么风险。这个邹容在抓章炳麟那一天,其实他从后门躲了出去。但是接到了这封信,他就自己到巡捕房去自首了。 </P>
<P align=left>  那么刚到巡捕房的时候,巡捕一看,他当年只是个十九岁的孩子,就说,你到这儿来干什么?邹容说我就是邹容,巡捕说你不要在这儿捣乱,你不过是个小孩子而已。邹容就正色地说,说我就是清廷要抓的,那个《革命军》的作者。这个时候巡捕一看,哦,那你得被抓起来,所以邹容就是这样也被关押了起来。 </P>
<P align=left>  不久,按照会审公廨的约定,这些被抓捕的人就都交由上海县来进行审理。那么为了这个案子能够在租界内审理,清廷和列强达成了妥协。按照我们前面说的,这样一个租界内发生的案件,清廷的官员是不能一手包办的,而且在列强看来,这又是一个事涉政治的案件,所以(列强)一方面借口为了维护租界内的所谓言论自由,它就更要对清廷予以限制和干预。 </P>
<P align=left>  这在我们今天看来,我们的心情也十分地复杂。我们不妨说这更令中国人感到尴尬。这样的一些列强的主张,分明是在侵夺中国的主权,特别是司法主权。但是在这个具体个案当中,我们又不得不看到,正是列强的这种干预,才使得《苏报》案的张、邹这两个人,没有那么轻易的就落入清廷极刑惩罚的魔爪。 </P>
<P align=left>  那么这样一来,麻烦就继续地再往下发展。 </P>
<P align=left>  专题四 </P>
<P align=left>  已沦为列强在华统治工具的晚清政府,视近代报业为洪水猛兽,极力主张将 “苏报案”的涉案人员,按照传统文字狱的酷刑予以凌迟处死。 </P>
<P align=left>  让慈禧太后感到无奈的是,她的绝对权力在租界内失去了随心所欲的用武之地。在列强的干预下,“苏报案”得以改判。为了严惩案犯,清政府竟然妄图半路劫囚,甚至准备贿赂列强。 </P>
<P align=left>  帝国主义列强对“苏报案”究竟是何态度? </P>
<P align=left>  《历史重案》真实呈现 </P>
<P align=left>  到了这一年的五月十日,清廷的目的是为了要禁绝这种革命的排满言论,所以说魏光焘就命令上海道,通过上海县就向当时驻上海的,英国领事团提出了一个要求,说报馆的人都抓的抓,跑的跑,这报馆也应该被封掉,就是要查封这个报馆。可是这样的一个要求,遭到了租界内,无论是华洋各界的一致反对,说租界存在一天,就要维护租界内外人的言论自由权利,租界存在一天,就要维护租界内华人的正当利益,甚至有的报刊居然用了这样的语言,说让这些领事要务必维护租界内的华人和洋人的各种权利,这是治外法权的要求。实际上我们说,这是一种完全荒谬的论点。我们前面讲了,租界在法权性质上仍然是中国的地方,中国主权是可以管辖的,而另一个特别值得我们辨别的,就是我们前面说的是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近代以来列强强加给那些半殖民地国家的一种司法特权,换句话说,如果这个国家完全变成了殖民地,无需有领事裁判权。比如像当时的印度,它适用的法律都是它的宗主国英国制定的,没必要领事裁判了,如果要是一个完全的主权独立的国家,他也不允许有领事裁判权,所以领事裁判权是列强在近代中国强加给中国的一种司法特权。当然,换个角度说,它也恰恰证明了中国当时的这种半殖民地的社会地位,而治外法权则不同,即便是按照西方国际法的概念,按照主权国家平等的这样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所谓的治外法权它并不是一种不平等的司法特权,它是基于主权国家互惠的一种涉外的特别管辖权,比如我们今天,我们国家驻在外国的那些使节,和他们驻在地的o(︶︿︶)o 唉,享有的就是一种治外法权,也就是说我们这些代表国家的外交人员,和他们的o(︶︿︶)o 唉所在地,按照国际法,他们等同于中国的领土,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一种国际法原则,我们才能够理解,当年美国在我们的南斯拉夫大o(︶︿︶)o 唉投下o(︶︿︶)o 唉的时候,我们当然不能接受,这在法律关系上,这就是对中国领土的一种冒犯。但是我们在近代以来,列强在他们的官方文件里边。 </P>
<P align=left>  在近代以来,在西方列强的一些官方文件里面,我们很难说他们出于什么原因,实际上他们是在故意的混淆这两个概念,就是领事裁判权和治外法权是不同的,所以即使是在今天,在一些我们的教科书文章里边,对这样的一个问题,仍然时有混淆,这是特别值得我们要辨别关注的。那么由于领事裁判权的原因,清廷想尽兴把报馆封闭遭到了租界内各种社会舆论的反对。 </P>
<P align=left>  那么当时在上海的租界,它还有一个变化,我们说最初是英国人,先设立了一个租界,跟着美国人、法国人都设立了租界,这以后英美两家的租界合并,又被称为公共租界。那么法租界一度和英美两家在制定一些规则上有矛盾,所以他始终是相对独立的,但是为了共同能够向清廷劫得更多的在华利益,他们通常有一个领事团的机构,这个领事团往往由各国的领事来轮流担任,叫做领袖领事,也就是凡是涉及租界的重大利益问题,都要由这个领袖领事来最后决定,那么当时据说,担任这个领袖领事的是美国的驻在上海的领事,这个人叫古纳,英文就是 。那么在这个人的主张下,这个人是一个很保守的人,他认为我们各国,我们列强在租借地内,完全没有必要维护中国的这些所谓的游民,就是良游不齐的游,意思就是说,这些不安分的中国的百姓,我们不应该提供租界内的特别保护,所以他就签署答应同意来封掉这个《苏报》馆,可是答应归答应,因为他是在英租界,所以英国领事最后也要签署意见,等把这个意见签给了当时的工部局,工部局却怎么样?却不照办,这一时间就使得租界内由中国官方主持的会审公廨,和管理租界内日常社会秩序的工部局就发生了矛盾。当时的上海道也不客气,就指令会审公廨说既然洋人如此不合作,我们这个公廨就停训、就关门,就是凡是在这个时期发生在租界内的一应,应该由公廨审理的案子都不干了,那么这当然就引起租界内基本秩序的一种不安定,所以最后工部局在领事的压力下,同意封报馆,这样就拖到了1903年,也就是光绪二十九年的五月十三日,那么又过了一周,列强和这些租借地内的这些其他的有关联的人员,包括清廷他们进一步协商,开始对抓捕的《苏报》案一案的人犯来进行初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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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3 17: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P><b>百年文字狱·苏报案(三)</b></P><P align=left>  专题一 </P><P align=left>  清末,在“国中之国”的上海租界地,湖南人陈范接手的《苏报》在聘请章士钊担任主笔后,实行“大改良”,大量刊登反满革命文字,对民主革命先驱邹容的《革命军》及章炳麟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极力宣扬,革命旗帜愈加鲜明,终于触怒了晚清政府。 </P><P align=left>  为了禁绝反满革命言论,清政府极力主张通过外交途径从租界引渡《苏报》案涉案人员,并按照传统文字狱的酷刑予以凌迟处死。但是对于发生在租界内的案件,由于会审公廨的存在,清政府的绝对权力失去了随心所欲的用武之地。 </P><P align=left>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1864年英、美、法三国要挟清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地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所谓列强领事与清政府地方官员的“会审”只是空有其名,审判的主动权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操控,中国官员往往仅被当作象征性的陪衬,必须看列强的脸色行事。 </P><P align=left>  当清政府与列强达成妥协,终于将《苏报》案涉案人员捉拿归案准备审理之时,列强的干预又一次改变了邹容与章炳麟的命运。 </P><P align=left>  这样一个租界内发生的案件,清廷的官员是不能一手包办的,而且在列强看来,这又是一个事涉政治的案件,所以(列强)一方面借口为了维护租界内的所谓言论自由,它就更要对清廷予以限制和干预。 </P><P align=left>  这在我们今天看来,我们的心情也十分地复杂。我们不妨说这更令中国人感到尴尬。这样的一些列强的主张,分明是在侵夺中国的主权,特别是司法主权。但是在这个具体个案当中,我们又不得不看到,正是列强的这种干预,才使得《苏报》案的张、邹这两个人,没有那么轻易的就落入清廷极刑惩罚的魔爪。 </P><P align=left>  那么这样一来,麻烦就继续地在往下发展。到了(1903)年的五月十日,清廷的目的是为了要禁绝这种革命的排满言论,所以说魏光焘就命令上海道,通过上海县就向当时驻上海的,英国领事团提出了一个要求,说报馆的人都抓的抓,跑的跑,这报馆也应该被封掉,就是要查封这个报馆。可是这样的一个要求,遭到了租界内,无论是华洋各界的一致反对,说租界存在一天,就要维护租界内外人的言论自由权利,租界存在一天,就要维护租界内华人的正当利益,甚至有的报刊居然用了这样的语言,说让这些领事要务必维护租界内的华人和洋人的各种权利,这是治外法权的要求。实际上我们说,这是一种完全荒谬的论点。租界在法权性质上仍然是中国的地方,中国主权是可以管辖的,而另一个特别值得我们辨别的,就是我们前面说的是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近代以来列强强加给那些半殖民地国家的一种司法特权,换句话说,如果这个国家完全变成了殖民地,无需有领事裁判权。比如像当时的印度,它适用的法律都是它的宗主国英国制定的,没必要领事裁判了,如果要是一个完全的主权独立的国家,他也不允许有领事裁判权,所以领事裁判权是列强在近代中国强加给中国的一种司法特权。当然,换个角度说,它也恰恰证明了中国当时的这种半殖民地的社会地位,而治外法权则不同,即便是按照西方国际法的概念,按照主权国家平等的这样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所谓的治外法权它并不是一种不平等的司法特权,它是基于主权国家互惠的一种涉外的特别管辖权,比如我们今天,我们国家驻在外国的那些使节,和他们驻在地的o(︶︿︶)o 唉,享有的就是一种治外法权,也就是说我们这些代表国家的外交人员,和他们的o(︶︿︶)o 唉所在地,按照国际法,他们等同于中国的领土,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一种国际法原则,我们才能够理解,当年美国在我们的南斯拉夫大o(︶︿︶)o 唉投下o(︶︿︶)o 唉的时候,我们当然不能接受,这在法律关系上,这就是对中国领土的一种冒犯。 </P><P align=left>  但是我们在近代以来,在近代以来,在西方列强的一些官方文件里面,我们很难说他们出于什么原因,实际上他们是在故意地混淆这两个概念,就是领事裁判权和治外法权是不同的,所以即使是在今天,在一些我们的教科书文章里边,对这样的一个问题,仍然时有混淆,这是特别值得我们要辨别关注的。 </P><P align=left>  专题二 </P><P align=left>  鸦片战争前,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的封建国家。唐、宋、明、清各朝法律,都公平而合理地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违法犯罪的管辖问题。但在鸦片战争以后,以英国为首的、自称文明之邦的西方列强却运用武力和武力讹诈的方法,攫取了在华领事裁判权。 </P><P align=left>  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使中国丧失了对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而后他们在中国领土上直接设立外国的司法机构,执行外国法律,行使外国的司法权力,导致在中国领土上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现象。这正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深刻写照。 </P><P align=left>  我们说到的领事裁判权,和以后在这个基础上,在租界内所出现的这种会审公廨制度,在清末它对中国的司法主权构成了一种严重的侵害,那么我们说在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制度上,对这些涉及外国人的案件,我们原来是有一种什么样的规定呢?以中国古代最典型的一部法典唐律来说,它确定了这样的一个原则,叫做化外人处刑原则。什么叫化外人呢?也就是按照中国古代人的说法,凡是那些当时在中国教化以外的这样的人,我们都把他叫做化外人,按照今天的说法也就是外国人。 </P><P align=left>  我们知道唐王朝当时在东亚是一个非常有影响的国家,许多人包括外国人,都愿意来到唐王朝,来进行贸易和交易。那么这些外国人就不免和当时的中国人产生种种纠纷、矛盾,这些矛盾如何解决呢?如何适用法律呢?这就需要化外人原则来规定,唐律是这样规定的。说如果在唐王朝有两个外国人彼此之间发生了争议,需要适用法律,适用什么法律呢?化外人原则说,如果这两个发生争议的人,同属于一个国家,那么唐王朝允许这两个争议的人,提供他们本国的法律来解决他们的纷争。 </P><P align=left>  如果这两个发生争议的外国人,并不是同一个国家的人,或者一方是外国人,一方是当时唐王朝管辖的中国人,那么该怎么解决呢?化外人原则说,那就要适用唐律。这实际上是法律文化当中两个古老原则的一种综合的运用。自古以来,人们在适用法律上,最早采用的叫属人原则,比如在那个强调血缘宗族远过于地域观念的时期,那么这个人是我一族之人,他无论到哪,都要受到我的管理,这就叫做属人原则。那么以后随着这种民族国家主权观念的强化,我不管你是哪一国人,你只要在我的管辖境内,你就要服从我的管理,这就叫做属地原则。 </P><P align=left>  我们说一直到今天,这两个原则在确定法律的适用和管辖上,都仍然有它各自的影响。比如我们今天有一些国际性的犯罪,我们强调的就是什么呢?就是各个国家都有管辖权,那么但是对有些违法犯罪,它强调的可能就是属地原则。那么从中我们能够看到,从唐代开始,确立的这个法律当中的化外人原则,它有效地维护了我们这个古代中国的司法主权,那么随着以后社会的变化,法律也在不断地变化,从明律开始这个化外人原则就简单化了,它就统一为不管你是不是同一国的外国人,也不管双方是不同国家的外国人,还是一方是外国人,一方是中国人,都统一适用中国的法律管辖,也就是从明代以后,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发生了纠纷,一律是适用中国的法律。这种状况从明到清,就延续了下来,在法律史上,人们都认同叫做清承明律,也就是后来的清律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明律的内容,那么一直到清末,它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了领事裁判权和这样的一套会审制度。 </P><P align=left>  那么最初这些列强来华贸易发生了纠纷,甚至发生了命案,往往这些涉案的外国人同样要按照清律的规定来给予惩处。比如当时大量的史料记载,在广州附近,有一些外国来华贸易的船只,它上边的一些水手违法犯罪,甚至获有命案,他最终都是由清廷的地方官,按照清律给予惩处的。甚至也有把这些外国来华贸易的人,由于他们犯罪杀人,而被处死的案例。但是以后,特别是到了(《苏报》)案所说的这个年代,那么列强为了维护各自的在华权益,他们就借口中国法律不文明、中国刑罚过于严酷而提出了种种的侵夺中国司法主权无理的要求。那么以领事裁判权为代表,这样一种在中国近代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和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一个标志,它一直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1943年,才通过当时的国民政府与英、美各国的重新签订条约而告结束。但是它并没有能够完全禁绝在这样一个旧有制度下,这些西方列强在中国境内享有的那些传统的司法特权。那么这样的一种状况,实际上它最终的结束是到1949年以后的事情了,所以我们从形式上来看,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定领事裁判权,到1943年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当中,中国和英、美统属,所谓的同盟国。那么在这样的一种现实政治利害面前,列强形式上放弃这个领事裁判权,这样一种在中国近代侵害中国司法主权的制度,整整存在了一百年。 </P><P align=left>  专题三 </P><P align=left>  从邹容、章炳麟被捕之日起,清政府就为引渡二人与租界o(︶︿︶)o 唉展开了一场马拉松似的艰难交涉,台前幕后,数不清的算计与妥协。上海、南京、武汉、北京之间文电交驰,仅收入故宫档案的往来电文就有一百九十封。可以说,清政府为此绞尽了脑汁,用尽了手段,终于盼来了初审。然而正是这次初审,却令清政府颜面尽失。 </P><P align=left>  那么由于领事裁判权的原因,清廷想把报馆封闭遭到了租界内各种社会舆论的反对。那么当时在上海的租界,它还有一个变化,我们说最初是英国人,先设立了一个租界,跟着美国人、法国人都设立了租界,这以后英美两家的租界合并,又被称为公共租界。那么法租界一度和英美两家在制定一些规则上有矛盾,所以它始终是相对独立的,但是为了共同能够向清廷劫得更多的在华利益,他们通常有一个领事团的机构,这个领事团往往由各国的领事来轮流担任,叫做领袖领事,也就是凡是涉及租界的重大利益问题,都要由这个领袖领事来最后决定,那么当时据说,担任这个领袖领事的是美国的驻在上海的领事,这个人叫古纳,英文就是Goodnow。这个人是一个很保守的人,他认为我们各国,我们列强在租借地内,完全没有必要维护中国的这些所谓的莠民,就是良莠不齐的莠,意思就是说,这些不安分的中国的百姓,我们不应该提供租界内的特别保护,所以他就签署答应同意来封掉这个《苏报》馆,可是答应归答应,因为(《苏报》馆)是在英租界,所以英国领事最后也要签署意见,等把这个意见签给了当时的工部局,工部局却怎么样?却不照办,这一时间就使得租界内由中国官方主持的会审公廨,和管理租界内日常社会秩序的工部局就发生了矛盾。当时的上海道也不客气,就直令会审公廨说既然洋人如此不合作,我们这个公廨就停训、就关门,就是凡是在这个时期发生在租界内的应该由公廨审理的案子都不干了,那么这当然就引起租界内基本秩序的一种不安定,所以最后工部局在领事的压力下,同意封报馆,这样就拖到了1903年,也就是光绪二十九年的五月十三日,那么又过了一周,列强和这些租借地内的这些其他的有关联的人员,包括清廷他们进一步协商,开始对抓捕的《苏报》案一案的人犯来进行初审。 </P><P align=left>  到了这一年的五月二十一日,会审公廨按照清廷和领事团的妥协,审理《苏报》案的这两个主要的案犯,也就是章炳麟和邹容,当时他们妥协的内容主要有这两方面,一方面是说这个案件必须在租界内审理,第二就是不管论什么罪?都要在租界内的监狱来执行,但是由于清廷的活动和多方的坚持,那么领事同意由清廷来主持这次审理,所以这第一次开庭,由于是在公共租界,它当然在审判形式上采用的都是我们说的普通法,也就是当庭的这种控辩,那么好,清廷作为控告一方,你当然就要提出你控告的根据,清廷无奈。 </P><P align=left>  从历史上看,苏报案之所以在中国近代,能够哄动一时,抛开它的这些社会思想的影响,和对中国新闻史的影响不说,(仅)从近代的法律观念上,它也意义深远,它成为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清王朝的臣民和朝廷打官司的,这样的一个先例。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皇帝和他所代表的这个皇朝,怎么可能跟他的一个臣民,能够发生诉讼呢?特别是在一个法庭上,能够平等地彼此控辩呢?这简直是不可想像的事情,所以后来人们评价,说这样一个案子,实际上已经开启了中国近代社会对帝制的一种否定和批判,那种所谓皇权的至高无上,那种所谓朝廷的神圣,在这个案件当中,不得不让它大大地丢了面子。 </P><P align=left>  那么在这样的一种境况之下,那么会审公廨的主审官员,中国一方,这个人叫孙世鏻,这个人的名字还挺有意思的,有的书上,又写作孙建臣,建臣是不是人们寓意他是个奸臣的意思,这个孙世鏻和他的陪审官,也就是英国领事的翻译,这个人叫迪理斯,我们把把翻译成这样三个字,他们共同来进行第一次开庭的审理,审判一开始,就要求清廷一方的律师,(清廷)请了一个外国律师,叫古柏,英文的拼法叫Copper,那么这个人就开始当庭地来举证,说为什么要控告《苏报》?为什么要把张、邹两个人抓起来?他就简读了几份《苏报》当时登载的这些认为是诬蔑朝廷,叫挑诋政府、祸乱人心、大逆不道的这些词汇,以作为证据来指控(章炳麟 邹容)。 </P><P align=left>  那么另一方面,章炳麟的朋友,在他们刚被抓起来以后,也为他们聘请了律师,那么双方的律师一到庭,据说会审公廨衙门里边中国的这些衙役就吃惊不小,说这叫怎么个审判,怎么被官府抓来的被告人居然还有律师来辩护?我们也没有做过专门地考证,但是我们可以相信,这恐怕是在中国近代法庭上,最早适用辩护的一个典型的事例之一。那么经过双方的这样一番指控和对人员的质证,这第一次的庭审也就此结束了,而通过这一次庭审,庭审的中国官员,最为恐惧的是,你既然要问,为什么要审判?那么张、邹两个人当然就要说为什么被抓来?那么在叙述过程当中,当然就不免于重复,那些在清廷官员看来都不忍闻的,那些对清王朝,甚至对当朝皇帝所谓不恭不敬的言辞,这要按照两百年前的大清律,如果地方官在审理案件当中,仍然能够继续允许这类言辞的流露和解说,他们本身都要被治以重罪,所以一些不那么严谨的野史,甚至这个时候就形容,这个孙世鏻,他就惶恐得不得了,一再表示说我跟你们(章炳麟 邹容)两个人没有什么冤仇,你们不要在法庭上还一味的来继续宣传那样一些让我们都不忍闻的字眼儿。 </P><P align=left>  那么这样的一次审理就这样草草地收场了,其实也没有什么结果,那么又隔了六天,继续开审,但是开审之初,代表清廷的这个律师,他就提出了一个要求,他说朝廷和列强另有交涉事宜,在这个交涉事宜没有达成以前,不便于继续审理,那么这个协商的事宜究竟是什么事宜呢? </P><P align=left>  专题四 </P><P align=left>  已沦为列强在华统治工具的晚清政府,视近代报业为洪水猛兽,极力主张将 “苏报案”的涉案人员,按照传统文字狱的酷刑予以凌迟处死。 </P><P align=left>  让清政府感到无奈的是,它的绝对权力在租界内失去了随心所欲的用武之地。在列强的干预下,“苏报案”得以改判。为了严惩案犯,清政府竟然妄图半路劫囚,甚至准备贿赂列强。 </P><P align=left>  清政府与列强还进行了哪些幕后交易? </P><P align=left>  《历史重案》真实呈现</P>
 楼主| 发表于 2006-8-3 17: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P><b>百年文字狱·苏报案(四)</b></P><P align=left>  1903年,在“国中之国”的上海租界地出现了这样奇特的一幕。 </P><P align=left>  堂堂大清王朝,竟然在外国人的法庭上控告自己的臣民。当事人之一,直呼光绪皇帝为“小丑”的章炳麟付出了三年牢狱的代价;而另一当事人,年仅二十岁的民主革命先驱邹容则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P><P align=left>  中国报业史上这场令人难忘的文字狱,究竟使晚清社会的法律制度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P><P align=left>  《历史重案》真实呈现 </P><P align=left>  专题一 </P><P align=left>  清末,在“国中之国”的上海租界地,湖南人陈范接手的《苏报》在聘请章士钊担任主笔后,实行“大改良”,大量刊登反满革命文字,对民主革命先驱邹容的《革命军》及章炳麟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极力宣扬,革命旗帜愈加鲜明,终于触怒了晚清政府。 </P><P align=left>  为了禁绝反满革命言论,清政府极力主张通过外交途径从租界引渡《苏报》案涉案人员,并按照传统文字狱的酷刑予以凌迟处死。但是对于发生在租界内的案件,由于会审公廨的存在,审判的主动权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操控,中国官员往往仅被当作象征性的陪衬,必须看列强的脸色行事。 </P><P align=left>  在与列强的一再妥协之下,清政府终于将《苏报》案涉案人员捉拿归案。而《苏报》案的第一次开庭却在清政府威严扫地后下草草收场。 </P><P align=left>  那么这样的一次审理就这样草草地收场了,其实也没有什么结果。那么又隔了六天,继续开审,但是开审之初,代表清廷的这个律师,他就提出了一个要求,他说朝廷和列强另有交涉事宜,在这个交涉事宜没有达成以前,不便于继续审理,可是(章炳麟 邹容)的辩护律师马上就提出了质疑,说你到底是代表谁呢?你代表的是上海的道台?还是江苏的巡抚?还是两江的总督?他就逼着这个清廷的律师Copper,他说我代表的是朝廷。那么主持审判的这个孙世鏻也不敢怠慢,说没问题,这个案子,那么清廷是一方,这是很明确的,因为这个案子之所以能够开审,就是因为有官方正式的命令,那么跟着(章炳麟 邹容)的辩护律师就进而说,说既然是这样,你们前一次指控,这一次又无端地要求不再审理,我看这个案子是不能够被立案的,他就要求撤销,这当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经过当庭的协商,终于又把(章炳麟 邹容)两个人押回了监狱,那么这个协商的事宜究竟是什么事宜呢?也就是在(章炳麟 邹容)被逮捕之后,清廷仍然在和列强进行交涉。 </P><P align=left>  清廷曾经有专门的旨意,就是要把涉案的这些人,特别像(章炳麟 邹容)这两个要犯,一定要怎么样?捉拿归案。要被凌迟处死,要押往南京。但是我们说,列强是不可能允许的,他们倒不是在意(章炳麟 邹容)这两条人命,而是他们要借由这样的一个阻碍,强调列强在华、在租界内的这些特殊的司法权益,当然他们也受到了当时社会和本国的一些舆论压力。 </P><P align=left>  比如当时上海有这些西方人办的一些报纸,就经常也涉及到这个案件。像当时的《字林西报》,像当时的《泰晤士报》就频繁地有报道,所以租界o(︶︿︶)o 唉,也就是这些列强,无论从哪方面考虑,它都不可能让清廷在这个案子上为所欲为,那么清廷从这个案件一开始,它也就关注到了这一点,所以就开始在上边进行活动,那么就通过驻京的宫室,试图通过对宫室的游说,让他们来对自己的领事施压,当时朝中的军机大臣张之洞,也参与了这样的一个事情,甚至清廷一度在地方上做了这样一些安排。比如想劫囚,就是半路上,能够把(章炳麟 邹容)这两个要犯,劫持到清廷的手上,但是这个显然事情败露之后,没有能够成功,而且工部局巡捕房的人,把这两个人看得非常地严紧。 </P><P align=left>  接着据说清廷又准备用二十万(银两)来贿赂,结果也不成,甚至准备用沪宁路的路权来做交易,列强还是没有答应,那么当时在北京,和这个两江总督之间,为这个《苏报》案有频繁的电报交往,这在后来,清廷内部所保存的《苏报》一案的档案当中,都可以了解到。当时的清廷,确实是大费周张,本来想借由这个案件,起到一个杀一儆百的功效,可是又迟迟不能够随其所愿,怎么办呢?那就只好继续跟列强妥协,就是在这样一个僵持的过程当中,清末的另一个可以称为也是一个文字狱的大案,叫沈荩一案,这个时候也出现了。 </P><P align=left>  我们说《苏报》案和沈荩案是清末两个比较轰动一时的案件,按照传统的观念,也可以把都他们视为是文字狱案,就是因文字获罪,但是这个时候的文字狱案的结果和清初文字狱案的结果,那已经是大相径庭了。沈荩这个人他也是一个所谓的革命党,他为什么能够对《苏报》案起到影响呢?就是因为在这一年的六月初八,沈荩由于在涉案当中,被清廷抓捕,而且由慈禧下令,被杖毙而死,也就是被乱棍打死,沈荩的一个罪过,在清廷看来,就是他泄露了引起学潮进一步,扩大的那个中俄秘约,我们前面提到的南洋公学,这些退学的学生组成的爱国学社,和后来像南京陆师学堂、像浙江学堂等等这些爱国学生,他们的这些学生运动,其中一个主要的矛头,就是所谓的拒俄,就是抗拒俄国人对中国东北权益的这种劫夺。而当时的日本留学生在日本,发起了一个更大的拒俄运动,甚至他们成立了学生军,由于清廷和日本o(︶︿︶)o 唉的妥协,日本o(︶︿︶)o 唉不允许有这样的活动,那么这些抗俄的学生就成立了一个团体,叫做军国民教育会,那么进而使得国内、国外遥相呼应,给清廷增加压力。也就是从南洋公学的退学,到后来学潮的升级都和这个沈荩不无关系。 </P><P align=left>  而沈荩一案的这个结果,或许清廷是在以此作为一个例证,说你看,这都是差不多,因报刊舆论触怒清廷,而使案犯遭此刑处,它想以此或者可能给(章炳麟 邹容)一个压力,但是这样一来,孰不知它使得列强在这件事情上更为敏感。沈荩一案一旦见诸报端,得到的却是一个相反的社会评价结果。首先就是英美两国政府,明确电令他们的驻华宫室,说对《苏报》一案的案犯,绝不可以满足清廷引渡的要求,因为这有违在西方看来的所谓言论自由,而实际上他们是想借由这样的一个案件,来进一步确认列强在华的种种特权,但是客观上,它却使得这个案件更具有戏剧性。 </P><P align=left>  沈荩一案发生,就使得清廷和列强的交涉更加困难,当时住在北京的宫室就托辞这个案件发生在上海的租界地内,应该由当地的领事全权处理,我们无权干预。其实这都是鬼话。但是清廷也知道,这个时候要想达成对(章炳麟 邹容)的引渡,进而对他们处以极刑,实际是不可能了,他们就只好和上海的各国领事团进一步妥协,退而求其次,这一拖就拖到了十月份,到了十月中,开始重新审理。 </P><P align=left>  专题二 </P><P align=left>  在清政府眼中,任何批评的声音都是大逆不道的;至于在《苏报》上发表那些反满革命言论的人,更应该治以重罪。 </P><P align=left>  在《苏报》案第一次庭审之时,控辩双方的唇枪舌战涉及对当朝皇帝的评论,而这些言辞在参与庭审的中国官员看来,简直是不恭不敬、有碍观瞻。 </P><P align=left>  前两次审理,在清政府与列强不断的讨价还价中草草收场。《苏报》案案发半年后,终于迎来了第三次开庭。 </P><P align=left>  专题三 </P><P align=left>  2004年,正值《苏报》案审结百年之际,香港浸会大学的周佳荣先生撰著《苏报及苏报案——1903年上海新闻事件》一书。在这本目前惟一有关此案的专书中,我们看到,在对《苏报》案主犯章炳麟与邹容的最终判决问题上,列强与清政府产生了巨大的意见分歧。列强的干预,最终改变了《苏报》案的结局。 </P><P align=left>  为了避免第一次开庭,那种舆论观瞻的不便,清廷和列强进一步妥协,就在会审公廨的架构之外,又许诺设立了一个叫做额外公堂,我们猜想这个额外公堂就是说跟一般会审公廨办案的是不一样的。中国传统的案件由地方官审理的时候,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实际上老百姓是可以围观的,但是这额外公堂意在避免这种情况。 </P><P align=left>  那么额外公堂开庭,前后共开庭了四次,第一次仍然是清廷的律师来指控,清廷的这个律师Copper很用功,他就搜捡了大量《苏报》上,在清廷看来,这些大逆不道的文字,一一指控,其中就有章炳麟主张革命的这些词语。认为这些都是在挑拨民众,来反对政府,在酝酿动乱,这是绝不允许的,而且这个Copper还引用了当时俄国、德国的许多立法例,借此说明,中国的朝廷对他们这样地来依法处断,完全是合情合理的,而且语带威慑的,对当时的英领属的这个陪审官,就是迪理斯要让他注意自己的身份,说你并不是仅仅代表英国,你代表的是所有驻在上海的各国领事团的利益,因为当时在各国领事内部他们意见也是不一致的,比较保守的美国领事,还有当时的俄国领事、法国领事对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并不主张给予过多的保护,而英国一方却出于它的自身利益,强调不能由清廷来任意地来胡为。 </P><P align=left>  这样一来呢,这个Copper他的指控完成了之后,第二次开庭就是由(章炳麟 邹容)和他们的辩护人来替他们来辩护,那么这里边其实发生了许多很有意思的情节,比如当主审官这个时候也换了,换成了上海县的汪懋琨这样一个新的清廷官员,而且在额外的公堂上,双方又达成了一个协议,就是最终的审判权,由中方的这个官员来决定,也就是怎么来判罪?西方列强也不坚持了,但是一定要得到列强的许可,那么在审理过程当中,这个汪懋琨就和这个章炳麟有过一些言辞上的交际。汪懋琨认为章炳麟是当时一个很有文化的人,也就是按照今天的说法,章炳麟在当时的社会影响,一般人看来,他不仅仅是一个激进的、主张革命的人,而且还是一个有着非常雄厚的传统文学造诣的人。他以为章炳麟应该是科举出身的人,就问他,说你出自何科?章炳麟就笑笑地看了看邹容,就故意在这个“科”字上跟他打岔,说我是一个在天下任意飞行的鸟儿,我哪儿有什么科?他就是故意把这个鸟巢的科和科举的科给它互换,来讥讽当庭的清廷官员。那么当轮到(章炳麟 邹容)两个人来做自我叙述的时候,这两个人就开始对针对他们的指控来进行辩述,章炳麟说,说我写的文章里边,就是那个《驳康有为书》里边确实有这样的话,这是两句什么话呢?叫做载湉小丑,未辨菽麦,载湉是谁呢?载湉就是光绪帝的名字,这在传统帝制社会,皇帝的名字是不可以直呼的,也就是他有名讳,而且你不仅直呼所谓的皇帝的名字,触犯了名讳,而且你还说他是小丑,这无论如何是朝廷,按照大清律所不能容忍的。 </P><P align=left>  所以这是章炳麟被清廷指控的一个最严重的罪状,可章炳麟却怎么说呢?因为他传统的汉语言文学造诣非常地雄厚,他就当庭地进行辩解,他说小丑,小丑是什么意思?小丑当类字讲,当小孩子讲,说这有什么不可以,至于名讳,他说我不知道有什么名讳?等说到邹容,说你这个《革命军》,所宣传的这种排满革命,也是大逆不道,也是一个严重触犯法律的事情,可是邹容却说,说这《革命军》是谁印的?它不是我印的,我写了这部书,可这部书在上海广为发行,这不怨我,也就是这种戏剧性的内容当时都被报章广为转载。 </P><P align=left>  那么通过这四堂会审,有的人就被放掉了,因为他们一共被抓来了有五六个,尽管这个报馆的主人陈范没有被抓住,说他后来跑到了日本,但是陈范这个人后来的经历,却非常地凄惨。那么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那么清廷到了1912年被推翻,陈范又回到了上海,想收回他《苏报》的这份产业,而当时不为民国政府所认可,他以后又参与了一些比较进步的报纸的编辑,最后是穷困潦倒,病死在了上海。 </P><P align=left>  那么其他被抓来的人,在后来的审理当中,大都被开释,或者被释放了,最后剩下的,就是(章炳麟 邹容)这两个所谓的要犯。那么经过这四次开庭审理,那么又过了一段时间,就是到了十一月份,这个会审公堂终于对这个案件做出了判决,由当时这个主审官(汪)懋琨宣读判决,判处(章炳麟 邹容)两个人永远监禁,而这恰恰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清廷和列强最终妥协的一个结果,而清廷还希望,这种永远监禁的场所应该在华地最好,就是应该在中国官员管辖的地域,而不是在租界内,但是列强并不允许。可是这样一个判决一出,马上又遭到了当庭(章炳麟 邹容)两个人辩护律师的反对,而且也遭到当时上海华洋各界一致的议论,以至于当时社会议论纷纷,说有可能这个案件的结果是释放(章炳麟 邹容)两个人,这种种的议论,无疑也给当时的这些租界o(︶︿︶)o 唉,这些列强形成了一种压力,而由于我们前叙的,包括沈荩一案的影响,和列强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最后领事团认为这个判决是不能接受的,这就又使得清廷大费周张,它不能闹到最后,对这两个人犯不给予任何惩处,所以这个时候,清廷担心免得最终是竹篮打水,因此不得不和当时的英国领事进一步妥协,妥协的结果就是到了第二年的四月份,又重新进行开庭审理,这叫做复讯。 </P><P align=left>  而这次开庭,英方的代表规格更高,是派了他们的一个副领事叫德维门,由这个人来参与共同的审理,审理的结果清廷就做了这样一个判决,就是判处章炳麟是徒刑三年,而邹容徒刑两年,也就是最终的这个判决,实际上是清廷和列强妥协的一个结果。接着(章炳麟 邹容)两个人仍然被押在列强在租界内的监狱。当时的上海人,把它称为西牢。就是西洋人,洋人设立的监狱。这个监狱的遗址在今天仍然留存了下来,这就是今天上海的提篮桥监狱。 </P><P align=left>  那么邹容年轻气盛,在监狱关押期间经常和这些看管他的狱卒时有口角,而且一度又生病,这样在他连续生病四十几日之后,他就因病死在了狱中,到他死的这一天,算起来离他出狱还有七十天。章炳麟最后是坐满了刑期,出狱之后不久,就被人们接往了日本。日后,在同盟会当中又主办了同盟会的一些报刊。 </P><P align=left>  整个的这个案件,前后大概是审理了九个月的样子,终于以这样的一个结果落幕,这对清廷来讲,当然是满心的不愿意,可是也很无奈,那么这个案件的结果,也就是对以后清末社会的影响,却十分地深远。我们前面提到了,它首先通过一个法庭的审理,彻底打破了这种皇权神圣的观念,它严重地摧毁了清廷的这样一种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其一。 </P><P align=left>  第二,这样的一个案件的审理,也使得当时这些反清主张革命的众多媒体也都看到了,他们在租界内从事舆论宣传,可以更多地找到回避清廷制裁的这样一种客观的条件。所以从此以后租界内就成了这种反清革命舆论的一个大本营。而《苏报》在这个案件当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地特别,它成为当时自戊戌维新以后,这种主张保皇维新和共和革命这两派,第一次开始分化,并且开始彼此批判的一个最突出的例证。通过《苏报》一案,它对后来清末社会这种革命性的变化,起到了一个非常大的积极作用。 </P><P align=left>  而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回顾这样一个案件,我们也不能不客观地说,这样一个案件,它也使得清廷,不管是从积极,还是消极的方面,都再次看到了促使它推行清末变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所以这之后不久,清廷在1906年,就下诏要修改它的官制和它的法律制度,因为这些现实的利害冲突,特别是法律纠纷的冲突,使得清廷越来越关注到,如果不再变更法律,即使为了维护朝廷利益的需要,它也会在和列强的交易当中,越来越处于被动的地位,当然客观地说,我们可以这样地来评价,就是《苏报》案它也从一个积极的方面让我们看到了,西方法律、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引入近代中国,而给近代中国所带来的这些观念的,特别是法律观念的这种变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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