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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家礼 宋朱子撰
家礼序
凡礼有本、有文,自其施於家者言之,则名分之守、爱敬之实,其本也。冠婚丧祭,仪章度数者,其文也。其本者,有家日用之常,礼固不可以一日而不修;其文,尤皆所以纪纲人道之始终,虽其行之有时,施之有所,然非讲之素明,习之素熟,则其临事之际,亦无以合宜而应节,是亦不可以一日而不讲且习焉者也。三代之际,礼经备矣,然其存於今者,宫庐器服之制,出入起居之节,皆已不宜於世,世之君子虽或酌以古今之变,更为一时之法,然亦或详或略,无所折中,至或遗其本而务其末,缓於实而急於文,自有志好礼之士,犹或不能举其要而因,於贫窭者,尤患其终不能有以及於礼也。熹之愚,盖两病焉。是以尝独究观古今之籍,因其大体之不可变者,而少加损益於其间,以为一家之书。大抵谨名分、崇爱敬,以为之本。至其施行之际则又略浮文务本实,以窃自附於孔子从先进之遗意。诚愿得与同志之士熟讲而勉行之。庶几古人所以修身齐家之道,谨终追远之心,犹可以复见,而於国家所以崇化导民之意,亦或有小补云。
家礼卷一
通礼(此篇所著,皆所谓有家日用之常礼,不可一日而不修者)
祠堂(此章本合在祭礼篇,今以报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实有家名分之首,所以开业传世之本也。故特著此,冠於篇端,使览者知所以先立乎其大者,而凡後篇所以周旋升降出入向背之曲折,亦有所据以考焉。然古之庙制不见於经,且今士庶人之贱,亦有所不得为者,故特以祠堂名之,而其制度亦多用俗礼云)
君子将营宫室,先立祠堂於正寝之东。
(祠堂之制,三间外为中门,中门外为两阶,皆三级。东曰阼阶,西曰西阶,阶下随地广狭以屋覆之,令可容家众叙立。又为遗书衣物祭器库及神厨於其东缭。以周垣别为外门,常加扃闭。若家贫地狭则止为一间,不立厨库,而东西壁下置立两,柜西藏遗书衣物,东藏祭器亦可。正寝谓前堂也,地狭则於厅事之东亦可。凡祠堂所在之宅,宗子世守之不得分析。凡屋之制,不问何向背。但以前为南後为北,左为东右为西。後皆放此)
为四龕以奉先世神主。
(祠堂之内,以近北一架为四龕,每龕内置一桌,大宗及继高祖之小宗,则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继曾祖之小宗,则不敢祭高祖,而虚其西龕一;继祖之小宗,则不敢祭曾祖,而虚其西龕二;继祢之小宗,则不敢祭祖,而虚其西龕三。若大宗世数未满,则亦虚其西龕如小宗之制。神主皆藏於椟中,置於卓上,南向,龕外各垂小帘,帘外设香卓於堂中,置香炉,香合於其上,两阶之间又设香卓,亦如之。非嫡长子则不敢祭其父。若与嫡长同居,则死而後其子孙为立祠堂於私室,且随所继世数为龕,俟其出而异居乃备其制若生,而异居则预於其地立斋以居,如祠堂之制,死则因以为祠堂。主式见丧礼治葬章)
旁亲之无後者以其班祔。
(伯叔祖父母祔於高祖。伯叔父母祔於曾祖。妻,若兄弟,若兄弟之妻,祔於祖。子侄祔於父。皆西向,主椟并如正位。侄之父自立祠堂,则迁而从之。程子曰:无服之殇、下殇之祭,终父母之身;中殇之祭,终兄弟之身;长殇之祭,终兄弟之子之身。成人而无後者,其继终兄弟之孙之身,此皆以义起者也。(笑非按:《说文》 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
置祭田。
(初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龕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後凡正位、祔者皆放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
具祭器。
(床席倚卓盥盆火炉酒食之器,随其合用之数,皆具贮於库中,而封锁之不得它用。无库则贮於柜中,不可贮者,列於外门之内)
主人晨谒於大门之内。
(主人谓宗子主此堂之祭者。晨谒,深衣,焚香再拜)
出入必告
(主人主妇近出,则入大门瞻礼,而行归亦如之。经宿而归,则焚香再拜。远出经旬以上,则再拜焚香,告云:“某将适某所,敢告”,又再拜而行,归亦如之,但告云:“某今日归自某所,敢见”。经月而归,则开中门,立於阶下,再拜,升自阼阶,焚香告毕,再拜,降复位,再拜。馀人亦然,但不开中门。凡主妇谓主人之妻,凡升降,惟主人由阼阶,主妇及馀人虽尊长亦由西阶。凡拜,男子再拜,则妇人四拜,谓之侠拜。其男女相答拜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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