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漢民族文化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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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必看』天汉守则及相关资料综合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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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19: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FONT color=#f70909 size=4>会员守则:
</FONT>1.恶语攻击他人者,一经发现版主将立即被屏蔽其o(︶︿︶)o 唉并给予警告,多次警告无效者被取消会员资格。
2.发布广告贴者,由版主或者管理员判定后删除其o(︶︿︶)o 唉,并不经警告直接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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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在本论坛发表攻击、中伤其他网站、论坛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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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鼓励论坛成员使多个帐号/用户名。
9.选择合适的论坛发表话题,不符合讨论区要求或内容的帖子将被版主转移或删除。</P>
<P><B>论坛会员注册成功并发帖之时开始,即被视作同意并遵从会员守则。
</B>



<FONT color=#ff0000 size=4>版主守则</FONT>
1.版主申请标准:热爱汉服、汉文化,愿意为论坛建设做出贡献;热情、耐心,有长时间的上网条件。
2.版主职责:培养论坛文化氛围,活跃论坛气氛;积极热情帮助会员,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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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13 21:08:06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0: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B><FONT color=#ff0000>天汉民族服饰论坛守则之补充规定
</FONT></B>
<P>“天汉民族服饰守则”(<a href="http://www.xuwen.cn/dispbbs.asp?boardID=10&amp;ID=331&amp;page=1"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0000>http://www.xuwen.cn/dispbbs.asp?boardID=10&amp;ID=331&amp;page=1</FONT></A>)制定至今以半年有余,随着天汉的发展,这一守则渐显单薄。为此,本站在总结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守则”进行如下必要的补充:</P>
<P>一是本站不支持发表政治色彩过于浓厚的贴子。在天汉恶意攻击党和政府之行为将会受到严惩,情节恶劣者,本站保留向司法o(︶︿︶)o 唉报案之权力。提醒大家注意,请不要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底线。</P>
<P>二是本站不支持带有强烈民族主义色彩的帖子。无论o(︶︿︶)o 唉者民族属性为何,都应尊重其他民族及其文化、服饰,凡借谈论民族问题之名贬低、辱骂其他民族及其服饰、文化(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并经多次警告无效者,本站将严惩不怠。</P>
<P>三是本站不支持在本站宣传其他民族服装。这主要是因为本站是汉民族服饰站点,宣传其他民族服装不符合本站宗旨。但本站并不绝对禁止谈论其他民族服装,如果从汉服与其他民族服装的对比或者其他民族服装对汉服的借鉴意义等角度谈论满装,本站没有禁止的理由。</P>
<P>四是本站禁止公开评论其他网站,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在汉服宣传站点之间引起不必要的误解。</P>
<P>五是宣扬满清统治与日本侵略统治性质相同论者格杀勿论。(参看<a href="http://www.tianhan.com.cn/bbs/dispbbs.asp?boardID=14&amp;ID=2713&amp;page=2" target="_blank" >http://www.tianhan.com.cn/bbs/dispbbs.asp?boardID=14&amp;ID=2713&amp;page=2</A>)</P>
<P>以上原则本站视之为“天汉民族服饰守则”的重要补充,对于这一补充本站将遵照“守则”之执行原则严格执行。</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26 3:28:26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0: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b><FONT color=#ff0000>全国人大o(︶︿︶)o 唉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FONT></b><FONT size=3>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是该决定全文: </FONT><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P>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P>  



<P>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P>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P>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P>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P>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  <FONT color=#ff0033>(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FONT>



<P>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P>  <FONT color=#ff0033>(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FONT>



<P>  <FONT color=#ff0033>(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o(︶︿︶)o 唉规实施。</FONT>



<P>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P>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P><P>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P>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P>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P>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P>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  <FONT color=#ff0033>(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FONT>



<P>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P>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P>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o(︶︿︶)o 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o(︶︿︶)o 唉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P>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P>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o(︶︿︶)o 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o(︶︿︶)o 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o(︶︿︶)o 唉、国家安全o(︶︿︶)o 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P>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0: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P><B><FONT color=#ff0000>以下4~11楼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资料汇编</FONT></B></P>
<P>《中华人民共和国o(︶︿︶)o 唉》有关民族问题的部分摘录

序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本o(︶︿︶)o 唉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o(︶︿︶)o 唉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o(︶︿︶)o 唉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o(︶︿︶)o 唉尊严、保证o(︶︿︶)o 唉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纲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o(︶︿︶)o 唉,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章,国家o(︶︿︶)o 唉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o(︶︿︶)o 唉行使o(︶︿︶)o 唉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o(︶︿︶)o 唉的职权,同时依照o(︶︿︶)o 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13 20:59:50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0: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o(︶︿︶)o 唉的组成

第三章 自治o(︶︿︶)o 唉的自治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上级国家o(︶︿︶)o 唉的职责

第七章 附则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o(︶︿︶)o 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o(︶︿︶)o 唉,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o(︶︿︶)o 唉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o(︶︿︶)o 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o(︶︿︶)o 唉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o(︶︿︶)o 唉制定。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o(︶︿︶)o 唉,自治o(︶︿︶)o 唉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o(︶︿︶)o 唉。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行使o(︶︿︶)o 唉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o(︶︿︶)o 唉的职权,同时依照o(︶︿︶)o 唉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o(︶︿︶)o 唉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o(︶︿︶)o 唉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o(︶︿︶)o 唉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o(︶︿︶)o 唉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o(︶︿︶)o 唉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上级国家o(︶︿︶)o 唉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九条 上级国家o(︶︿︶)o 唉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o(︶︿︶)o 唉、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o(︶︿︶)o 唉的组成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o(︶︿︶)o 唉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o(︶︿︶)o 唉,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o(︶︿︶)o 唉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o(︶︿︶)o 唉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o(︶︿︶)o 唉,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的组织和工作,根据o(︶︿︶)o 唉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三章 自治o(︶︿︶)o 唉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国家o(︶︿︶)o 唉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o(︶︿︶)o 唉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o(︶︿︶)o 唉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o(︶︿︶)o 唉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二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第二十八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P>
<P>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o(︶︿︶)o 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四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

第四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第四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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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P>第五十九条 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设立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民族自治地方的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六十条 上级国家o(︶︿︶)o 唉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十一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

第六十二条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第六十三条 上级国家o(︶︿︶)o 唉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

第六十四条 上级国家o(︶︿︶)o 唉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第六十六条 上级国家o(︶︿︶)o 唉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

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六十七条 上级国家o(︶︿︶)o 唉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当地自治o(︶︿︶)o 唉的自治权,遵守当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接受当地自治o(︶︿︶)o 唉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上级国家o(︶︿︶)o 唉非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o(︶︿︶)o 唉同意,不得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第六十九条 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第七十条 上级国家o(︶︿︶)o 唉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调派适当数量的教师、医生、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对他们的生活待遇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或者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在发达地区举办民族中学或者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实施中等教育。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和培训各民族教师。国家组织和鼓励各民族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各民族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给予他们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七十二条 上级国家o(︶︿︶)o 唉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o(︶︿︶)o 唉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

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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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0: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中国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也是各民族之间彼此交融的历史。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汉族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民族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且主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内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都有少数民族居住。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面积广大,自然资源丰富,但与其他地区特别是发达地区相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优势的同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步伐,实现各地区的共同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地位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地位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o(︶︿︶)o 唉》(以下简称《o(︶︿︶)o 唉》)之中。此后中国历次《o(︶︿︶)o 唉》修改,都载明坚持实行这一制度。2001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早在1952年,中国政府就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o(︶︿︶)o 唉的组成、自治o(︶︿︶)o 唉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84年5月31日,在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决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和体现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o(︶︿︶)o 唉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使这一法律更加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o(︶︿︶)o 唉》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其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它规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关系,其法律效力不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国家o(︶︿︶)o 唉都必须遵守、执行该项法律。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o(︶︿︶)o 唉领导下,已经解放的蒙古族地区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o(︶︿︶)o 唉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o(︶︿︶)o 唉自治区成立。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鉴于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o(︶︿︶)o 唉》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993年,中国政府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o(︶︿︶)o 唉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上级国家o(︶︿︶)o 唉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都要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0: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如o(︶︿︶)o 唉自治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等;也可以建立以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如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甘肃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等。
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如在o(︶︿︶)o 唉维吾尔自治区内建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一个民族有多处大小不同的聚居区,可以建立多个不同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如回族在全国建立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河北孟村回族自治县等多个不同行政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是地方名称,“壮族”是民族名称,“自治区”是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o(︶︿︶)o 唉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o(︶︿︶)o 唉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自治区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的区域划分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o(︶︿︶)o 唉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o(︶︿︶)o 唉的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o(︶︿︶)o 唉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行使《o(︶︿︶)o 唉》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o(︶︿︶)o 唉的职权,同时依照《o(︶︿︶)o 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o(︶︿︶)o 唉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行使自治权。
(一)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o(︶︿︶)o 唉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o(︶︿︶)o 唉,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为切实保障自治o(︶︿︶)o 唉充分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政治权利,上级国家o(︶︿︶)o 唉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截至2003年底,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总数达到290多万人。
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自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都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例如,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少数民族代表415名,占代表总数的13.91%,高于人口比例5.5个百分点。每个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二)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o(︶︿︶)o 唉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o(︶︿︶)o 唉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上级国家o(︶︿︶)o 唉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o(︶︿︶)o 唉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o(︶︿︶)o 唉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为主。内蒙古、o(︶︿︶)o 唉、o(︶︿︶)o 唉等民族自治地方,都制定和实施了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帮助10多个少数民族改进和创制了文字。到2003年底,中国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在中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现在,中国o(︶︿︶)o 唉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上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和同声传译。
(四)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多数群众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回、维吾尔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根据o(︶︿︶)o 唉和法律的规定,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一切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截至2003年底,o(︶︿︶)o 唉自治区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o(︶︿︶)o 唉维吾尔自治区共有清真寺23788座,教职人员26000多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共有清真寺3500多座,教职人员5100人。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五)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保障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节庆习俗,保障少数民族特殊食品的经营,扶持和保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以及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丧葬习俗等。同时,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新习俗。
(六)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民族自治地方结合实际,都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目标和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例如,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充分发挥世界自然遗产九寨沟、黄龙的优势,把旅游资源转换为旅游产业,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P><P>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在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七)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在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不同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地区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截至2004年8月底,中国有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29个,其中,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遗产有拉萨布达拉宫、丽江古城等2个;自然遗产有九寨沟、黄龙风景名胜区和“三江并流”自然景观等3个。此外,纳西东巴古籍文献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民族医院157个,其中藏医院55个,蒙医院41个,维医院35个,傣医院1个,其他民族医院25个,实有床位5829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举办7次全国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2003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举办的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共有14个竞赛大项,表演项目125个。
四、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
《o(︶︿︶)o 唉》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把上级国家o(︶︿︶)o 唉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明确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为贯彻落实《o(︶︿︶)o 唉》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一)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突出位置
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充分尊重和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根据全国发展的整体布局和总体要求,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突出的战略位置。为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国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以及120个自治县(旗)中的83个自治县(旗)被纳入西部大开发的范围,还有3个自治州参照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5年来,西部地区陆续新开工60个重大建设工程,投资总规模约8500亿元人民币,对带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资源的时候,适当提高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中国政府自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开始,就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如内蒙古包头钢铁基地、宁夏青铜峡水电站、o(︶︿︶)o 唉石油勘探等,以及四川至o(︶︿︶)o 唉、青海至o(︶︿︶)o 唉、o(︶︿︶)o 唉至o(︶︿︶)o 唉等公路干线和包头至兰州、兰州至西宁、兰州至乌鲁木齐的主要铁路干线。20世纪90年代,修建了宁夏中卫至陕西宝鸡铁路、o(︶︿︶)o 唉南疆铁路、塔城机场等一批大型交通设施。2000年以来,国家通过投资建设“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一批重大工程,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P><P>国家对o(︶︿︶)o 唉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发展给予特殊安排。1984—1994年,国家投资、全国9省市援建o(︶︿︶)o 唉43项工程,总投资达4.8亿元人民币。1994—2001年,中央政府直接投资39亿元人民币,建设了30项工程;东部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投资9.6亿元人民币,援建了32项工程。第十个五年计划(2001—2005年)期间,中央政府在o(︶︿︶)o 唉投资312亿元人民币,建设117个项目。
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相继大规模地实施了惠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县出口公路建设”、“西部通县油路工程”、“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共投资近1000亿元人民币,新建和改造了22.5万公里农村和县级道路,使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交通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
(三)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力度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政府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家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从1955年起,中国政府就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设立“民族地区机动金”等专项资金,并采取提高少数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等优惠政策,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1980—1988年,中央财政对内蒙古、o(︶︿︶)o 唉、广西、宁夏、o(︶︿︶)o 唉等5个自治区以及云南、贵州、青海等3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实行财政递增10%的定额补助制度。1994年,国家实施以分税制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原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政策全都保留下来。国家在1995年开始实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中,对内蒙古、o(︶︿︶)o 唉、广西、宁夏、o(︶︿︶)o 唉等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等3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以及其他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专门增设了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内容,实行政策性倾斜。
(四)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中国政府确定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的四个重点地区和四项重点工程全部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项目主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全国22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接近半数在少数民族地区,如四川若尔盖湿地自然保护区、云南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等。此外,国家还在o(︶︿︶)o 唉实施了“塔里木盆地综合治理工程”,在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实施了“三江源保护工程”,并高度重视南方喀斯特地区的生态治理。
(五)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各类教育事业。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实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攻坚计划的重点地区。国家实施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主要也是面向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和民族班、民族预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3所民族高等院校,主要用于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同时又在发达地区开办民族中学或者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中国政府为加大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力度,决定从2005年起在少数民族地区试点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2500人,力争在2007年达到年招生5000人、在校生总数1.5万人的规模。
(六)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中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规模地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扶贫工作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始终是国家重点扶持对象。1986年首次确定的331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民族自治地方有141个,占总数的42.6%。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在确定的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民族自治地方有257个,占总数的43.4%。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再次把民族地区确定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新确定的59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自治地方(不含o(︶︿︶)o 唉)增加为267个,占重点县总数的45.1%。同时,o(︶︿︶)o 唉整体被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范围。</P><P>1990年,国家设立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县。1992年,国家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国家从2000年起组织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对22个10万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采取特殊帮扶措施,重点解决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
(七)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
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2003年,国家对内蒙古、o(︶︿︶)o 唉、广西、宁夏、o(︶︿︶)o 唉等5个自治区卫生专项投入资金累计达13.7亿元人民币,主要覆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专科医院建设、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控制等方面。
1998年,中国政府开始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西部地区给予专项补助,大大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状况。到2003年底,共补助资金4.5亿元人民币,解决了117345个行政村的7000多万村民收听广播、收看电视的问题。其中,内蒙古、o(︶︿︶)o 唉、广西、宁夏、o(︶︿︶)o 唉等5个自治区和青海、甘肃、云南、贵州、四川等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共有54365个行政村实施了“村村通”工程。2004年,国家又启动了全国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预计两年内完成工程量约9万个。其中,上述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任务为5.9万个。
(八)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
国家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国家鼓励、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挥区位优势和人文优势,扩大对陆地周边国家的开放与合作。1992年中国政府开始实行沿边开放战略,确立13个对外开放城市和241个一类开放口岸,设立14个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其中绝大多数在民族自治地方。
(九)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
中国政府致力于在地区之间和民族之间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政府开始组织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对口支援,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1996年进一步明确对口帮扶,确定北京帮扶内蒙古、山东帮扶o(︶︿︶)o 唉、福建帮扶宁夏、广东帮扶广西,全国支援o(︶︿︶)o 唉。1994—2001年,15个对口支援省和中央各部委无偿援建716个项目,资金投入31.6亿元人民币(除中央政府投资外,下同)。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各地支援o(︶︿︶)o 唉建设项目71个,无偿投入资金10.62亿元人民币。
  (十)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适应和满足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用品的需要,国家实行特殊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供应政策。国家在1963年开始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照顾、自有资金照顾、价格补贴照顾的“三项照顾”政策。1997年6月,国家出台了新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包括在第九个五年计划(1996—2000年)期间,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人民币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等。到2003年底,全国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1378家,享受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技改贷款贴息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鉴于茶等特需用品在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为保证边销茶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稳定供应,国家在第八个五年计划(1991—1995年)期间建立了边销茶储备制度。2002年,制定了《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对边销茶原料和产成品实行储备管理,对代储单位给予信贷扶持,用于储备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历史性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当落后,几乎没有现代工业、现代教育和现代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很差,文盲人口占绝大多数,鼠疫、天花、疟疾等各种传染性疾病流行。少数民族群众主要从事传统的农牧业,一些地区还处在“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部分地区铁器尚未得到普遍使用。群众的生活十分困苦,特别是广大山区和沙漠盐碱地区的少数民族,几乎每年都有几个月断粮。少数民族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有的民族甚至濒临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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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0: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在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大力帮助和支援下,发挥自身优势,自力更生,奋发图强,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经过50多年的努力,如今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生存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分享着国家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发展成果。
(一)经济快速增长
2003年,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GDP)完成10381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万亿元人民币大关。1994—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GDP年均增速为9.8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个百分点。民族自治地方GDP占全国的比重,由1994年的8.5%上升到2003年的8.9%。199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GDP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63.5%,2003年升至66.3%。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完成地方财政收入674亿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2.3倍。
2003年,o(︶︿︶)o 唉地区生产总值为1877.61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1.60%,比1993年提高了0.06个百分点;o(︶︿︶)o 唉地区生产总值为184.50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0.16%,比1993年提高了0.04个百分点。o(︶︿︶)o 唉人均GDP为9700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106.58%;o(︶︿︶)o 唉人均GDP为6871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75.5%。
(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1895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1.31倍。o(︶︿︶)o 唉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2106.19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的80.32%;o(︶︿︶)o 唉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1690.76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的64.48%。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居民住房条件继续改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9.8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22.9平方米。2003年末,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存款余额达11750亿元人民币,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末余额7353亿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3倍。
(三)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734亿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2.7倍,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完成2837亿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3.2倍。2003年末,民族自治地方固定电话用户达到2273万户,其中城市电话用户1532万户;移动电话用户达到2307万户。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国有铁路营运里程1.51万公里,比1952年增加了近3倍;公路通车里程54.78万公里,比1952年增加了20倍。内蒙古、宁夏、o(︶︿︶)o 唉等地城市化水平已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国家组织3000多名专家学者,完成了《中国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等五种少数民族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合计403册,达9000多万字,共计发行50多万册。现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都各自有了一部文字记载的简史。
在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使用汉语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蒙古、藏、维吾尔、朝鲜、彝等少数民族文字已有编码字符集、字型、键盘的国家标准。蒙古、藏、维吾尔、朝鲜等少数民族文字软件已实现Windows系统上的运行和激光照排。各类民族文字应用软件不断问世,民族文字识别和机器辅助翻译等也有了一批科研成果。
国家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对少数民族的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藏族民间说唱体长篇英雄史诗)、《江格尔》(蒙古族英雄史诗)、《玛纳斯》(柯尔克孜族传记性史诗),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收集、整理、翻译、研究工作。近10年来,国家拨付了3000多万元人民币支持校勘出版藏文《大藏经》共计160部。国家投入巨资对o(︶︿︶)o 唉拉萨的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青海的塔尔寺,o(︶︿︶)o 唉的克孜尔千佛洞等大批国家重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1989—1994年,国家投入5500万元人民币、黄金1000公斤,对著名的布达拉宫进行了一期维修。2001年开始,国家又拨专款3.3亿元人民币,用于布达拉宫的二期维修等项目。
在国家的帮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努力下,截至2003年,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图书有4787种,印数5034万册;杂志205种,印数781万册;报刊88种,印数13130万份;民族自治地方建有艺术表演团体513个,图书馆566个,博物馆163个。2003年,在民族自治地方有使用民族语言的广播机构122个,用15种少数民族语言播出节目;有使用民族语言的电视机构111个,用11种少数民族语言播出节目;有广播电台73座、广播发射台523座,电视台94座、电视发射台830座,广播电视卫星收转系统25.49万座。
(五)教育水平显著提高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级各类学校83726所,在校学生2943万人,比1952年增加了5倍,比1984年增加了29.7%,比1994年增加了10.6%;各类专任教师154.1万人,比1994年增加了16.0%。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少数民族的受教育年限显著提高。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朝鲜、满、蒙古、哈萨克等14个民族的受教育年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六)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
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有卫生机构15230个,比1952年增加了12倍;卫生机构共有床位38万张,比1952年增加近66倍;卫生技术人员46万人,比1952年增加近25倍;卫生防疫、专科防治机构934个;妇幼保健所、站371个。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有乡卫生院7234个、床位5.5万张。医疗事业的发展,使少数民族人口的预期寿命显著提高,其中有13个少数民族高于全国71.40岁的平均水平,有7个少数民族高于汉族73.34岁的水平。
(七)对外贸易和旅游业迅速发展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进出口贸易总额完成136亿美元,其中出口额79亿美元,进口额57亿美元;有外商投资企业3263个,全年实际利用外资20亿美元;国内旅游人数达到12333万人次,旅游收入563亿元人民币;国际旅游人数达到215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6亿美元。
结束语
5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践获得了巨大成功。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确选择。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尽管在改革开放和国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已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历史基础和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少数民族分布较集中的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东部发达地区还不高,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还比较落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不断提高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是新世纪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中国政府将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探索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不断充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物质基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0: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民族政策问答(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政府官方网站)
简目:
★什么是民族政策?
★我国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什么?
★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 民族团结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中国政府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什么是民族政策?

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2)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3)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策;

(5)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政策;

(6)保障各民族使用发展语言文字政策;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8)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9)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的政策;

(IO)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的政策。

★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什么?

1、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

2、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

3、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4、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作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

5、大力发展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6、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o(︶︿︶)o 唉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7、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8、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民族平等最初由资产阶级提出,曾在反对封建主义和民族压迫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但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成为欺骗和压迫本民族人民及其他弱小民族的工具。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被赋予了它真实的内容和科学的涵义,成为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成为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2)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

(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

(4)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 民族团结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民族团结是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o(︶︿︶)o 唉的领导和我们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中国政府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l)将民族团结的原则明确地写入《共同纲领》、历次《o(︶︿︶)o 唉》等法律之中,使民族团结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也使维护民族团结成为每一个人的法定义务。

(2)努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揭、匾联的指示》,消除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旧的痕迹。50年代,国家还组织慰问团、访问团,并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增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了解和信任。

(3)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并运用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1952年和1956年,进行过两次民族政策的大检查、大教育,1979年又在全国进行了民族政策的再教育,都不断地增强了民族团结。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召开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并逐步形成了层层召开、定期召开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88年4月首次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人物和集体,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民族团结正在成为一种社会舆论,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5)旗帜鲜明地进行反分裂斗争,打击了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团结和教育了各族人民,使各族人民在尖锐复杂的斗争中提高了对分裂活动的识别力和o(︶︿︶)o 唉力。

(6)及时地、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发生的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基础。党的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整个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民族工作的重点也随之转移,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工作一是经济建设,二是加强团结。并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0: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介(摘自国家民委官方网站)

★历史沿革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o(︶︿︶)o 唉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o(︶︿︶)o 唉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o(︶︿︶)o 唉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o(︶︿︶)o 唉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1: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f0000><b>合法、有序、积极、健康的汉服活动受到国家o(︶︿︶)o 唉的尊重和保护</b></FONT></P><P>《中华人民共和国o(︶︿︶)o 唉》中规定:

第一章,总纲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四款中“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P>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1: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P><B><FONT color=#ff0000>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为汉服运动实现全新的定位提供了条件和可能</FONT></B></P>
<P><FONT color=#000000>平等、团结、和解、合作、共赢的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也即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民族关系的质变,为汉服运动摆脱历史悲情的沉重包袱、寻求和实现全新的历史与文化定位,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契机和可能。

“定位于传统礼仪文化与风俗文明的复兴,并且在其中传承和重建自尊自信、自强不息、传承文明又勇于创造的伟大民族精神与举世无双、无与伦比的文明创造能力”------这就是汉服运动可以寻求到的最准确的位置。

真正正确的汉服及传统文化复兴运动,其方向不是指向历史,而是指向未来。服饰、礼仪、精神、文明,层次递进、一脉相承。它是文化多样性的捍卫,是文明的复兴与重振,是文化创造遗产的理性继承,是民族创造力的重新勃发,也是在更高的层次和真正的意义上凝聚中华民族、凝聚这个国家,在全新的起点上传承华夏的文化、复兴中华的文明。

真正的汉民族的伟大气度,所谓的“大汉精神”(如果非要这样说的话),就是带头凝聚这个国家、包容这个国度内的所有族群、就是带头捍卫这个国家、重振和强大这个伟大国度无与伦比的光辉的文化、实力与文明。

淡出历史的阴影,走向文化的复兴-------汉服及传统文化复兴运动,应该、必须也能够寻求和实现这样的全新的历史与文化的定位。

   

   

★正文:

应该寻求怎样的定位,这是关系汉服运动乃至传统文化复兴运动成败的关键。

当今的民族关系,已经实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空前的质变,从古代那种汉民族与游牧民族隔长城对峙、民族间相互隔离、对立、敌视和对抗性的关系中摆脱了出来,已经初步建构了一种民族共存、合作与双赢的新型民族关系与格局。

过去,中原农耕民族与北方游牧民族之间,是一种非此即彼也可以说你死我活的对抗性关系,双方的利益缺少交集,游牧民族要南下掠夺,中原民族利益必然受损,这就决定了所谓的“汉”与“胡”之间根本不可能实现相互的尊重与关系的和谐。

而游牧民族出于文化上的强烈的弱势焦虑和建立统治威权的需要,往往采用暴力式的文化灭绝的政策以削弱中原民族的文化能力,以文化的趋同性减轻统治政权所受到的威胁,维护政权的生存安全。这在历次游牧民族入主中原的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尤其以满清统治贵族推行的“剃发易服”最为极端和典型。

说到底,这种文化灭绝政策是民族间对抗关系的产物,其罪恶性自不待言,但终归是对抗型民族关系史上的产物和悲剧。

随着时代的变迁,随着新的民族间政治经济与文化格局的形成,过去中国境内各民族间那种对抗性的关系格局已被打破,孙中山在以“驱除靼虏恢复中华”的口号实现了民国建立以后,面对多民族国家的现实,也提出了“五族共和”的新的治国思维并在中华民国的一系列法令中得以体现。任何一个理性的执政者,面对中国境内多民族共存的现实,都不能不选择民族和解与共荣的道路。必须承认,当代执政党在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上是具有相当的理性意识和比较成熟的执政思维的。他成功地抓住了历史的契机,延续并发展了孙中山的多民族共存共和的思想,进行了新型民族关系的成功建构。

任何一个不戴有色眼镜的人都会承认,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是几千年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对抗性的格局已被打破,中国各民族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平等,寻求合作与多赢、共享国家经济与文化繁荣的关系初步确立。过去,汉民族成员不能逾越长城踏入草原半步,而现在,北方草原已成为整个国家和全民共享的生态与畜牧产业基地,过去,游牧民族根本不可能染指中原王朝政治事务,而现在,少数民族已对整个国家的发展事务有着相当的o(︶︿︶)o 唉权并在其自治区内享有高度的独立治理权。

民族关系已经发生了由“对立对抗”向“合作共赢”的历史质变,和解已经初步实现、合作正在积极发展、繁荣正在被各民族共创和共享,真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和“国民利益共同体”正在加速形成。</FONT></P>
<P>当然,这不是说当代民族关系没有任何问题,有,而且不少,在某些方面还相当的严重,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和承认主流,与漫长的中国历史的任何一个时期相比,中国的民族间关系都是最好的。

  
平等、团结、和解、合作、共赢的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也即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民族关系的质变,为汉服运动寻求和实现全新的历史与文化定位,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和可能。

汉服运动的发生,从本质上说,是文化全球化对民族文化冲击下的必然结果,是民族力图保存文化多样性和独特的文化精神的必然努力,在这一点上,它与传统建筑、传统音乐等文化的复兴是一致的,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使汉服运动又带有自身非常独特的东西。

汉服的消亡过程非常特别,与传统建筑等截然不同。其它传统文化与艺术形式,都是在文化全球化的冲击下自然衰落的,而汉服却是被暴力所中断。这就使汉服运动从一开始,就必然带有强烈的历史悲情色彩,而汉服运动的先驱者们,正是由1645年展开其历史诉说和现实诉求的。

应该说,汉服运动染上浓厚的历史悲情色彩,有其充分的合理性和一定的必要性。某种意义上,2003年的壮志凌云率先穿汉服上街,是对1645年哪个腥风血雨的悲惨时代清晰而强烈的历史抗议,是对那段罪恶历史的强烈反正。汉网等汉服运动的先驱者们展开的以“民族自尊、追寻历史、民族自强”为核心的汉服复兴的诉求,也就应该得到充分的理解和足够的敬意。

在历史沉默了360年之久的时刻,震聋发聩的一声怒吼是必要的。

如果汉服运动发生于满清统治的时期,那么我们可以说,汉服运动这样发展是应该的、也完全可以的。我们没有什么新的意义可以挖掘。

但是历史已经出现了质的变化,民族关系已出现了全新的方向和格局,在这个全新的时代格局下,汉服运动还能够以悲情为核心、以单一的“强汉”甚至异化的“强汉”为诉求吗?

新型民族关系的初步确立,为汉服运动逐渐摆脱历史悲情和历史的包袱,寻求新的历史和文化上的定位提供了契机、条件和可能,汉服运动在完成了初步的历史记忆唤起和保存的任务、民族精神召唤的任务、向纵深发展的时候,已经可以、也应该逐渐复归文化的本位,走上与传统建筑、传统音乐等复兴事业相同的道路。

这并不是说要忘记历史。任何时候,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但是,记忆历史其实也是一种能力,牢记1645年的历史,究竟应该记住些什么?究竟应该怎样记?我们记住历史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牢记1645年的历史,应该使我们找回失落的民族自信,应该使我们懂得民族曾经走过的历史艰辛,应该使我们学会反思曾经的民族耻辱,应该使我们更加珍惜新型民族关系的格局,应该使我们更加努力实现民族的团结、合作与共享繁荣。

民族关系已经摆脱了过去,汉服运动就不应一味地停留于历史、一味地诉说悲情。如果说,汉服运动初期的历史悲情有充分的历史功绩的话,那么在时代和民族关系前行的背景下而汉服运动如果继续停滞不前,那么她的这种单一的悲情诉说就会逐渐蜕变为消解自身价值、破坏全民利益大局的负面性语言。那样的话,汉服运动反而会引起政府的忧虑、民众的反感,成为一个沉溺于历史不能自拔、充满受害者的弱者心态的、哭哭啼啼的“麻烦制造者”。

民族和解是时代的大势、世界的大势、历史的大势,民族和解不是软弱、民族对抗也绝非民族性格的刚强。在这个世界上,只有真正的强者才敢于谈论和解的话题,也只有走向和解、共存和合作才符合一个国家和她的人民真正的长远的利益。

真正懂得记忆历史、懂得历史价值的人,才会选择勇敢地超越历史。

对抗没有出路,在民族间制造新的对立和不信任不得人心。

核心的问题在于,中国各民族已经真正地形成了一个民族间的利益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格局已是不争的事实,历史已经过去,民族间已经受不起半点的风吹草动与不和谐音,共同的利益使我们必须团结、必须合作、必须相互信任。</P>
<P>总有人说,所谓的“中华民族”是个笑话,这个共同体在历史上根本不存在。而我要说,诚然,在中原民族与游牧民族长期隔绝与对立的情况下,“中华民族”的确不能说是长期存在的历史主体,但同样不应该否认,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是在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的互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事物与概念,多民族相对衡定地在这片土地上演进形成的共存关系,已使真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逐渐成形,“中华民族”虽然远古没有,但几千年来已经渐成事实。并且在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形成在外力的作用下被加速,“多民族利益共同体”已经是活生生的、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
  
汉服运动面临着历史性的抉择,是继续沉溺于历史、被历史的悲情束缚,还是顺应时代、抓住新型民族关系初步建立的格局和契机、实现自身向真正的文化层面的本位回归呢?不同的选择将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如果始终摆脱不了历史的悲情,以偏执性的语言展开汉服运动的诉求(事实上,这种正在异化的所谓兴汉活动对其核心诉求所指始终语焉不详,也缺乏真正明晰、准确与现实的目标定位),那么汉服运动就会逐渐失去内容和方向,真正成为一场莫名其妙的、异化的甚至高度危险的活动,路子也会越走越难、越走越窄,并且始终进入不了社会主流,甚至成为主流社会非常困惑和警惕的活动。发展到一定程度,不排除政府在民族关系和谐的高度忧虑下以行政的强制力予以强行中止.那么这种汉服活动所追求的所谓“兴汉”也就根本无从谈起。

只有从历史悲情和受害者心态中摆脱出来,顺应民意,主动寻求汉服运动新的文化和历史的准确定位,寻求清晰、现实、可操作的目标指向,汉服活动才可能逐渐被公众真正接受,在融入传统文化复兴大潮的过程中实现汉服运动自身的价值和诉求。

所谓"兴汉"固然是作为主体民族的合理诉求,但是这种民族强盛的诉求必须融入整个中华民族多族群共同复兴的更大话语空间,才能获得足够的合理性和准确的方向感.兴汉是一个宏大的命题,与兴满、兴蒙等民族主体的自强行为具有相同的目标指向,如果各民族都能积极主动地复兴和壮大自己的文化,那么中华民族整体的文化复兴就自然得以实现。民族之间的奋斗与自强行动,应该,也能够在相同的目标之下进行协调、配合,合力筑造民族国家内部多样化的文化存在和发展。汉民族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的文化传承与复兴,本身就是对统一国家的巨大贡献。而分解为具体的行动,则是需要对汉民族历史、思想、精神、文化、艺术等进行全方位的继承、弘扬与创新。

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使汉服运动可以甩下沉重的历史包袱,和建筑、音乐其它传统文化的复兴站到同一条起跑线上。从更高的层面看,汉服属于中华传统礼仪文化与风俗文明,其中凝结了中华先祖无与伦比的文化创造精神和高超的文化创造能力,而所谓传统文化的复兴,正是在文化全球化的冲击下,对民族的文化创造遗产的继承与捍卫、文化创造精神与方法的弘扬与传承。

“定位于传统礼仪文化与风俗文明的复兴,并且在其中传承和重建自尊自信、自强不息、传承文明又勇于创造的伟大民族精神与举世无双、无与伦比的创造能力”------这就是汉服运动可以寻求到的最准确的位置。

汉民族乃至整个中华民族自尊、自信、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伟大的民族精神蕴涵其中,汉民族穿起自己的民族盛装,扬弃和创造悠久而崭新的中华礼仪文化与风俗文明,这本身就是在文化全球化冲击下汉民族奋起图强的清晰宣言。传承这种精神,不能只挂在嘴上,必须在包括传统文化复兴在内的民族奋起和自强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

真正正确的汉服及传统文化复兴运动,其方向不是指向历史,而是指向未来。服饰、礼仪、精神、文明,层次递进、一脉相承。它是文化多样性的捍卫,是文明的复兴与重振,是文化创造遗产的理性继承,是民族创造力的重新勃发,也是在更高的层次和真正的意义上凝聚中华民族、凝聚这个国家,在全新的起点上传承华夏的文化、复兴中华的文明。

那段屈辱和痛苦的历史可以被善意地“忘却”,那种荒谬和罪恶的文化灭绝行径可以被以真正的汉民族的恢宏气度给予历史性的宽恕,罪恶的缔造者已经化为历史的灰烬,他们的后人已经成为我们血脉相连的同胞。在对历史的痛苦回忆中,汉民族真正应该学到的,是警醒和重振自己的自尊、自强与自信。任何民族的历史上都会有洗不尽的污点,在高层统治集团肆意决定一切的那种时代里,一个民族的民众也无法真正掌握自己民族的行动和命运。而面对他们的后人,已经和我们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注定要生活在同一个伟大国度的人民,除了和解、团结与共进,我们别无选择。同胞之间真正的、伟大的民族和解,符合各族人民共同的和长远的利益。

历史已经过去,汉服就可以回归它应有的本位.其本位是服饰与礼仪,是风俗与文明,它不必要、也不应该长久地沾着历史的血迹而故意不去擦拭。重振汉唐衣冠,满汉同心恩仇可泯,全球化的恶浪正海啸般袭来,它要吞噬的是悠久的中华文明.捍卫我们伟大的文化,我们责无旁贷.

汉服运动应该做促进民族文化与文明复兴积极主动的建设者,而不是做破坏国家稳定、族群和谐的麻烦制造者.

族群和谐的局面历尽数千年乃成,它来之不易,理应备加珍惜.

要做建设性的积极力量,而不是破坏性的消极力量  

历史可以被善意的淡忘,因为我们已经是真正的一家人。未来就在我们的手中,因为亿万各民族同胞已经共同举起了中华民族整体复兴的旗帜。真正的汉民族的伟大气度,所谓的“大汉精神”,就是带头凝聚这个国家、包容这个国度内的所有族群、就是带头捍卫这个国家、重振和强大这个伟大国度无与伦比的光辉的文化、实力与文明。

牢记历史才不会背叛,超越历史才能真正拥有未来。勇敢地放下了同胞兄弟间那段沉重的历史,共同放眼未来、寻求中华民族整体文化复兴的可行道路,满汉两族同胞反而可以共同轻装上阵。

淡出历史的阴影,走向文化的复兴-------汉服及传统文化复兴运动,应该、必须也能够寻求和实现这样的全新的历史与文化的定位。</P>
<P>注:该文作者系百度汉服吧吧主溪山琴况。该文在本站亦有专贴,上面有诸多网友的讨论,链接为<a href="http://www.tianhan.com.cn/bbs/dispbbs.asp?boardID=14&amp;ID=2573&amp;page=2" target="_blank" >http://www.tianhan.com.cn/bbs/dispbbs.asp?boardID=14&amp;ID=2573&amp;page=2</A></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13 21:19: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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