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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必看】天汉网站规及相关资料综合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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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9 2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FONT color=#ff0000>第一部分 天汉网站规
第二部分 天汉贵宾授予标准及贵宾名单
第三部分 全国人大o(︶︿︶)o 唉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四部分 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及民族政策汇编
第五部分 天汉网关于民族问题、历史问题及汉服运动中其它重大争议问题的立场和观点</FONT></B>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9 23:48:35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5-6-29 23: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b><FONT color=#ff0000 size=5>第一部分 天汉网站规</FONT></b> <P><FONT color=#ff0000 size=5><B></B></FONT></P><P><FONT color=#ff0000><FONT color=#000000><FONT size=3><B>一、本站宗旨和基本准则</B> </FONT></FONT></FONT></P><P><FONT color=#ff0000><FONT color=#000000 size=3>1.本条例适用于天汉网除特别规定外之所有版面。 </FONT></FONT></P><P><FONT color=#ff0000><FONT color=#000000 size=3>2.本站宗旨:本站是以汉服、汉文化艺术宣传、资料搜集、探讨交流等为主的汉文化交流网站,在遵守国家o(︶︿︶)o 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有关汉服、汉文化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讨论与资源交流。 </FONT></FONT></P><P><FONT color=#ff0000><FONT color=#000000 size=3>在详细阅读本条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站摘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关资料(详见本贴4、5楼)需要承担一切因您的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FONT></FONT></P><P><FONT color=#ff0000><FONT color=#000000 size=3>3.本站基本准则: </FONT></FONT></P><P><FONT color=#ff0000><FONT color=#000000 size=3>(1)本站不支持发表政治色彩过于浓厚的言论。在本站恶意攻击党和政府之言论将会受到严惩,情节恶劣者,本站保留向司法o(︶︿︶)o 唉报案之权力。 </FONT></FONT></P><P><FONT color=#ff0000><FONT color=#000000 size=3>(2)本站不支持带有强烈民族主义色彩的帖子。无论o(︶︿︶)o 唉者民族属性为何,都应尊重其他民族及其文化、服饰。 </FONT></FONT></P><P><FONT color=#ff0000><FONT color=#000000 size=3>(3)本站是汉民族服饰、汉文化站点,宣传其他民族服装不符合本站的基本宗旨。但本站并不绝对禁止谈论其他民族服装,如果从汉服与其他民族服装的对比或者其他民族服装对汉服的借鉴意义等角度谈论满装,本站没有禁止的理由。 </FONT></FONT></P><P><FONT color=#ff0000><FONT color=#000000 size=3>(4)本站不支持对其他网站发表不当评论。 </FONT></FONT></P><P><FONT size=3>(5)宣扬满清统治与日本侵略统治同质论者在本站不受欢迎,请在未o(︶︿︶)o 唉前自觉离开。(参看</FONT><a href="http://www.tianhan.com.cn/bbs/dispbbs.asp?boardID=14&amp;ID=2713&amp;page=2"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0000 size=3>http://www.tianhan.com.cn/bbs/dispbbs.asp?boardID=14&amp;ID=2713&amp;page=2</FONT></A><FONT size=3>) </FONT></P><FONT color=#ff0000><FONT color=#000000><P><FONT size=3><B>二、帖子屏蔽、删除、转移及会员ID封闭规则</B> </FONT></P><P><FONT size=3>⒈ 删除或单帖屏蔽帖子规则:
⑴发表轻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言论者;
⑵贴子重复发表一贴以上,相关内容无任何实质含义者;
⑶o(︶︿︶)o 唉包含色情、暴力词汇及内容者;
⑷造谣、诽谤他人、针对个人的含有人身攻击、辱骂或嘲讽语句者;
⑸根据第⑷条违规删帖规定,一般版友如发现违规情况,有权向在线版主或管理员举报,由本站管理人员执行版规程序,请勿擅自加入无意义争论,违者与滋事者同罪,属扩大不良事态行为,请各位会员支持版主正常的管理程序。</FONT></P><P><FONT size=3>⒉ 转移贴子规则:
⑴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FONT><FONT size=3>
⑵屡次发表色情,猥琐言论者;
⑶严重损害他人权益,对他人遭成严重创伤者。</FONT></P><P><FONT size=3>本版版主有权将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帖子转移至斑竹区复议或垃圾桶删除。 </FONT></P><P><FONT size=3>⒊ 禁止版面内o(︶︿︶)o 唉、封锁会员ID规则:
⑴发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言论者;</FONT></P><P><FONT size=3>⑵多次违反本站删除、屏蔽、转移规则,并屡教不改者;</FONT></P><P><FONT size=3>⑶成员自行提出删除自身ID的要求。</FONT></P><P><FONT size=3>⑷未经本站允许发布任何形式广告者。 </FONT></P><P><FONT size=3>⒋ 其它注意事项:
⑴贴子的删除、转移、修改一般由版主自行决定,也可在其本人要求下进行; ⑵版主保留处理贴子的最高权限;
⑶版主在转移和删除贴子时,会事先给予相关解释说明,以防误删。 </FONT></P><P><FONT size=3><B>三、<FONT color=#000000>转载文章的版权问题</FONT></B><FONT color=#000000>---</FONT><B><FONT color=#ff0000><FONT color=#000000>天汉网关于版权管理的原则声明与会员守则</FONT></FONT></B></P><P><FONT size=3>汉服复兴是一项极其复杂而艰巨的事业,需要扎实的努力、深入的研究、反复的实践、及时的总结。汉服论坛是一个开放的交流平台,天汉充分尊重各位同道、朋友在汉服复兴事业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凡对汉服复兴事业有益的原创性作品,天汉将予以充分的尊重,并向作者致以由衷的感谢和敬意;我们鼓励各种汉服专业基础理论研究、汉服宣传推广理论研究、汉服宣传推广实践活动的充分交流,倡导各汉服论坛、汉服网友间在版权问题上的充分合作。</FONT></P><P><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FONT></P><P><P><FONT color=#000000><B><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1.</FONT>  </FONT><FONT size=3>天汉会员有关汉服的原创性作品,原则上鼓励其广泛传播和自由引用,以推动汉服复兴事业的整体进程。</FONT></B></FONT></P><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2.</FONT> </FONT><FONT size=3>天汉网鼓励本站会员积极进行从事原创性作品的创作。对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将考虑授与“贵宾”荣誉称号;</FONT></P><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3.</FONT> </FONT><FONT size=3>天汉会员对其全部、部分或特定原创性作品有版权保护要求者,请予以特别申明,我们将充分尊重、并积极保护本站会员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未做特别声明者将被视为会员不做特别的版权要求,允许任何网友做合法的转贴和传播。</FONT></P><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4.</FONT> </FONT><FONT size=3>转载的本站会员作品,请注明作品原作者,并清晰地标明作品出处。</FONT></P><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5.</FONT> </FONT><FONT size=3>天汉会员转自他处的汉服相关文章,务请尽最大可能注明文献原作者、文献出处。作者不详的请注明“作者不详”,互联网上汉服文献出处可注明网站名、论坛名、网站<FONT face="Times New Roman">URL(</FONT>即网站地址<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及文献地址。</FONT></P><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6.</FONT> </FONT><FONT size=3>对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会员,天汉将视其情节进行必要的批评和相应处理;</FONT></P><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7.</FONT> </FONT><FONT size=3>天汉会员应当对其版权问题上的个人行为负责,如有违规,不代表天汉立场。</FONT></P><P></FONT><FONT size=3></FONT></P><P><FONT size=3><B>四、版内文章加精、置顶相应条件.
</B>   为鼓励广大版友们踊跃发帖,踊跃参加版内活动,本站论坛各版将会对相应帖子进行加精、置顶等奖励性处理.其相应条件如下:
1.加精华:本站鼓励各版友踊跃发原创帖.原创文章或原创图片,原创文章请在文章标题注明[原创].本版将对于符合以上内容文章实行加精华处理.其中优秀的原创文章或图片实行推荐处理。</FONT></P><P><FONT size=3>2.置顶:本站将对于具有深远意义的意见帖或建议帖,倡导帖实行置顶处理.对于其他版面的活动置顶帖本版面有权酌情处理.一经置顶的版友原创帖将附加精华处理。 </FONT></P><P><B><FONT size=3>五、如果您在本论坛注册,意味着您将遵守以上规则, 并服从本站的管理。</FONT></B></P><P><B><FONT size=3>六、本站规条款与中国的国家法律解析一致。若有任何条款与法律相抵触,则这些条款将按法律观点重新解析。</FONT></B></P><P><FONT size=3><B>七、本站规解释权归本站所有,未尽事宜由本站管理员解释。</B></FONT></P></FONT></FONT>
 楼主| 发表于 2005-6-29 23: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f0000><FONT color=#ff0000 size=5><B>第二部分:天汉网贵宾授予标准及贵宾名单</B></FONT></P>
<P><FONT color=#ff0000 size=5></FONT></P>
<P><B><FONT color=#000000>贵宾授予标准:</FONT></B><FONT color=#000000>以下人士可以考虑授予贵宾称号
</FONT><FONT color=#000000>1 对汉服运动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人士
2 其它友好的、与天汉理念接近的相关网站或论坛的最高负责人。
3 曾担任过天汉版主的后卸任的(非处罚撤职)的人员。
4 本站会员中有突出理论才华者,积极参加汉服活动者,发表大量有较高价值文章者,会员中积极而有突出贡献的服装界专业人士.
5 其它有特别突出的贡献,确有授予贵宾称号需要的人士(例如理解和支持汉服运动积极报道汉服事业的媒体界和文化界的朋友等)</FONT></P>

<P><FONT color=#000000></FONT></P>
<P><FONT color=#000000><b>天汉网重新审定的贵宾名单</b></FONT></P>
<P><FONT color=#000000>汉服运动突出贡献人士:渤海琴高/浅浅(天涯在小楼)/寒音馆主
友好兄弟网站负责人:信而好古
已卸任的天汉原版主:盈盈/云泥居主人/莲竹子/秦淮冷月/兰亭序/糕糕/yokusan/痴情王爷/鱼森林
优秀会员:紫姬/花无缺/白桑儿/朱子宙</FONT></P></FONT>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2 20:47:21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5-6-29 23: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P><B><FONT color=#ff0000 size=5>第三部分 全国人大o(︶︿︶)o 唉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FONT></B></P><P><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B></P><P>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P><P>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P>(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P><P>(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P><P>(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P><P>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P><B>(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B> </P><P>(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P><P><B>(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B> </P><P>(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o(︶︿︶)o 唉规实施。 </P><P>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P>(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P><P>(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P><P>(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P><P>(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P><P>(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P><P>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P>(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P><P>(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P><P>(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P><P>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P>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o(︶︿︶)o 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o(︶︿︶)o 唉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P><P>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P><P>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o(︶︿︶)o 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o(︶︿︶)o 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o(︶︿︶)o 唉、国家安全o(︶︿︶)o 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P>
 楼主| 发表于 2005-6-29 23: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P><B><FONT color=#ff0000 size=5>第四部分 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及民族政策汇编</FONT></B></P><P><B>1《中华人民共和国o(︶︿︶)o 唉》有关民族问题的部分摘录</B>

序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本o(︶︿︶)o 唉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o(︶︿︶)o 唉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o(︶︿︶)o 唉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o(︶︿︶)o 唉尊严、保证o(︶︿︶)o 唉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纲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o(︶︿︶)o 唉,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章,国家o(︶︿︶)o 唉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o(︶︿︶)o 唉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o(︶︿︶)o 唉行使o(︶︿︶)o 唉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o(︶︿︶)o 唉的职权,同时依照o(︶︿︶)o 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P><P><B>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B></P><P><B>3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官方网站)</B></P><P><B>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介(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官方网站)
</B>
★历史沿革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o(︶︿︶)o 唉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o(︶︿︶)o 唉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o(︶︿︶)o 唉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o(︶︿︶)o 唉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P><P><B><FONT color=#000000>5。合法、有序、积极、健康的汉服活动受到国家o(︶︿︶)o 唉的尊重和保护</FONT></B></P><P>《中华人民共和国o(︶︿︶)o 唉》中规定:

第一章,总纲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四款中“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P>
 楼主| 发表于 2005-6-29 23: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P><B><FONT color=#ff0000 size=5>第五部分 天汉网关于民族问题、历史问题及汉服运动中其它重大争议问题的立场和观点</FONT></B></P><P><B><FONT color=#ff0000 size=5></FONT></B></P><P><B><FONT color=#ff0000 size=5>详见</FONT></B></P><P><a href="http://www.tianhan.com.cn/bbs/dispbbs.asp?boardID=14&amp;ID=3456&amp;page=1" target="_blank" ><FONT color=#ff0000 size=3><B>http://www.tianhan.com.cn/bbs/dispbbs.asp?boardID=14&amp;ID=3456&amp;page=1</B></FONT></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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