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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禮計劃文案] 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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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3 19: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b> ——尊卑、统属与责任 </b></P>
<P><b>侯旭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 北京100732)</b></P>
<P>关于秦汉以来中华帝国的社会结构,及其构成原理,是涉及中国历史的基本特点的重要问题,中外学者提出了相当多的解释。其中以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和白乐日(Etienne Balazs)为代表的学者从官僚制度的角度揭示中国的特性。韦伯认为秦代以来的中国是以“家产官僚制”为核心形成的1。白乐日也认为在鸟瞰数千年中国历史时,一个持久不变的特点就是官僚主义,其显著标志是士大夫统治阶级不间断的连续性。具体来说,中国社会如同一金字塔,底层是农民;中间阶层包括商人与手工业者,两者人数很少,他们无自主权,地位地下;高踞顶上的是官僚,他们赋予社会金字塔以特色,使它成为一个官僚社会。2王毓铨则强调中国是皇帝一人的“家天下”,是由皇帝、官与民构成的封建家长制专制国家,强调了农民的依附性地位。3日本学者西&#10062;定生则进一步以秦汉帝国为例,提出了当时的帝国是以赐爵制为手段形成的皇帝的“个别人身支配”,其性质是主与奴的关系。4后来,尾形勇又从君臣称呼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5</P>
<P>上述学者的研究可以说由外及内,逐步深入到中华帝国内部去寻找帝国构成的原理,尤其是尾形勇的研究,从君臣的称呼揭示君臣间的关系,关系背后的国家秩序,并注意了这种关系与家族关系的不同。他重点考察的是“臣某”,即“臣+人名”,与“称臣”的意义,涉及的主要是君—臣关系,将“民”视为“臣”而认为君臣关系涵盖了古代的所有关系。6这种理解有些简单化。他所提出的观点因此也有不全面的地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他只侧重于分析“臣某”与“称臣”,没有意识到一般意义上人“名”的使用对于古代帝国秩序构造具有的作用。实际上,人“名”的使用为理解中国古代体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我将就这一问题作些初步研究。中国古代在这里是指先秦至唐代。 </P>
<P>最近西方的社会理论出现了重视日常生活的新趋势,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提出了“日常生活的结构化”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的构成做了新的分析。其说强调了日常接触对于形成结构的重要性。这对于理解中国古代人“名”使用的意义具有重要的启发。7</P>
<P>今天我们习惯说“姓名”或“名字”,严格说来,西周以来“姓”“名”与“字”三者是有区别的。战国以前,只有贵族以上的男女才有“姓”,成年的贵族才会有“字”,只有“名”是无论天子、贵族与平民,乃至奴婢均有的。另外,男性贵族还有“氏”,他们的“字”前也要附上伯、仲、叔、季这样的“行第”。 </P>
<P>关于先秦以下的“姓名”,顾炎武以来就不断有学者加以研究。不过主要集中在“姓氏”上,如“姓”的含义、得姓与改姓等;对于“名”则主要讨论取名的原则,“名”与“字”的关系,改名等。个别学者注意到姓名的使用问题。8近来关于“姓名”的文化人类学研究着眼于姓名的发展规律,对于中国古代的“姓名”问题并无新见。9即便是一贯关心取名(naming)问题的外国文化人类学家,注意的也多是不同民族中取名的意义。10这些研究基本没有注意探讨人“名”的使用,即在何种场合下“称名”,何时不“称名”,“称名”与否的意义何在,与君、臣与民间的关系的达成有何联系。正如学者指出的,对于“名”的掌握是古代(中国)国家的权力来源,在中国古代,“名”是最重要的权力内涵之一。11在我看来,这些看似细碎的称呼使用实际包含了古代社会秩序如何形成的大问题,有必要认真探讨。为了清楚地揭示人“名”使用的意义,需要从资料相对丰富的西周说起。</P>
 楼主| 发表于 2006-7-23 19: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P><b>一 西周春秋以来人际交往中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b></P>
<P>关于人“名”的意义与使用,《仪礼》与《礼记》中均有比较详细的记载。不过,两书成书在春秋末到战国时期12,其说是否反映西周春秋的情况是需要分析的。 </P>
<P>《礼记·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指出“士”以上的贵族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称呼,成年以前称“名”,行冠礼后称“字”,五十岁以后称“行第”,死后称“谥号”,并认为西周时期就出现了上述关于名字称呼的整套做法。核之以西周的金文与文献,应该说,这四种情况均已出现,但还不能断定得到严格的执行。</P>
<P>据研究,取字的习惯到西周至少在贵族阶层内已经形成了。从西周铜器铭文上看,“字”的构成与《仪礼·士冠礼》所记男子之字“曰伯某甫(父),仲叔季唯其所当”是吻合的。13关于“五十以伯仲”,西周金文中确有这样的用例,14春秋时期的文献中也不乏类似的例子,但所称之人是否年过五十,不得而知。“死谥”见于春秋,没有疑问。至于西周是否已行此道,学界争论已久,最新的研究则肯定西周已实行“死谥”的制度,但尚未形成固定的规则。15</P>
<P>根据上述原则,贵族只有在二十岁以前的幼年时期以“名”相称,成年行冠礼后他人主要以“字”相称。不过,在一些特定的场合,成年的贵族也要自称名,他人也要称其“名”而非“字”。这些场合中人“名”使用上所体现的意义值得认真分析。</P>
<P>《礼记·曲礼》曰“父前子名,君前臣名”,郑玄注称“对至尊,无大小皆称名”,这是成年贵族使用“名”的最重要的场合。“君前臣名”在西周金文中也已得到验证。陈梦家指出西周册命时,一开始必称受命者的私名,而王自称曰“余”,16而金文在叙述册封时也只云“王”如何如何,而不指斥其名,也就是“君前臣名”。此外,关于何种情况下称名,《礼记·曲礼》还有“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天子不言出,诸侯不生名,君子不亲恶,诸侯失地名,灭同姓名”。对于臣下,则有“国君不名卿老、世妇,大夫不名世臣、姪娣,士不名家相、长妾”的说法。17后来还出现了“王者臣有不名者五”的说法。18</P>
<P>总而言之,称名与不称名取决于日常接触的特定情景下双方地位的高下。地位相对尊贵者不自称名,其名也不被对方提起;地位相对地下者则自称名。即便贵为天子,在诸侯大臣与庶民面前虽然不名,一旦祭祀天地鬼神,则要称名、称臣。19天子称诸侯名,诸侯对天子亦自称名,对百姓则不称名而称寡人,百姓则应称名。《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周天子策命晋文公重耳为伯,重耳从命后“曰‘重耳敢再拜稽首,奉扬天子之丕显休命’”便自称其名。《左传》此处完整记录了当时策命双方的命辞与答辞。据此,现存的记载策命的金文的相应部分所云“某拜手稽首”等20均是受策者当场的答辞,面对周天子,受策者是要自称其名的。如果是公室策命臣宰、诸侯策命卿大夫,据研究,“其文例、礼仪、制度与王室册命金文相若”。21因此,围绕“名”的用与不用,构建出从天子到大臣、诸侯、再到卿士与庶民的一般层级次序。</P>
<P>这是一般情形,对于一些特殊的臣下,如卿老、世臣与家相,则出于尊重而不称名。在后代也时常见到类似的情况。22这些例外是以上述通例为依托的,并从相反的角度巩固了“称名”的一般做法。 </P>
<P>这套礼法的基本出发点源于当时人们对“礼”与“名”的理解。《礼记·曲礼》说“夫礼者,自卑而尊人”,而“名”实际就成为实现“自卑而尊人”的一种手段。具体到“名”的社会含义,《春秋》桓公七年云“夏,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左传》解释说“七年春,谷伯、邓侯来朝。名,贱之也。”至于“贱之”的原因,《左传》的作者没有说明,后代的经学家们则有种种不同的解释,这里无须详举。结合经传的记载,通常对诸侯应“称爵不称名”,书诸侯名有“贱之”的意义在,自然称“名”应包含卑贱的意义。汉儒所云“人必有名何?&#8943;&#8943;尊事人者也”。23如自称名,对尊者称名则示“自卑”,体现了“尊人”;地位高者而对卿老等不称名,则体现了“尊人”。而史官这种地位低于诸侯的人如果称诸侯名,则体现了史官对他们的鄙视。人们赋予“名”的卑贱含义在礼书中并无直接的说明,倒是汉儒有明白的表述。《白虎通·姓名》中说“名者,幼小卑贱之称也”。孔颖达在《礼记·曲礼》的疏中也说“名者质贱之称”,元人陈澔《礼记集说》“曲礼下·诸侯不生名”下引陈氏曰也说“生名所以贱之”,也认为“名”有卑贱之意。尾形勇认为“名”是应该敬重的东西,因此,不应该轻易自称,24是不正确的。 </P>
<P>“名”为贱称,从对他人自称“臣”中亦可得到旁证。《史记·刺客列传》记战国时聂政向严仲子谢曰:“臣幸有老母”云云,又有“严仲子,辟人,因为聂政言曰:‘臣有仇’云云”,可见战国时人们有相互称臣的习气,这种风气延续到西汉初。顾炎武云“汉初,人对人多称臣,乃战国之余习”25,在交往场合对人称“臣”,依张晏的解释“古人相与语多自称臣,自卑下之道也,若今人相与言自称仆也”。26至于“臣”的含义,郑玄认为是“男子贱称”,27《文选》班固《西都赋》“若臣者”句李周翰注“男子之贱称,古人谦退皆称之”。对人称臣与对人称名用意是一致的,臣为贱称,则名亦应含有卑贱的意思。 </P>
<P>这一点对于理解时人如何使用“名”是十分关键的。由于“名”为贱称,对地位高者则称己名以示自卑,相应表达出对对方的尊重。故列国之大夫出使要自称曰:某,“与其君言则称名,敬异国之君也”28即是一例。而地位相当的人之间则以字相称。孔颖达在疏《礼记·檀弓》“冠字”时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辈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对于地位卑下者,则自称“余”(西周金文中的“王”)、“寡人”(诸侯对民),“老夫”(大夫七十而致事)29。日常交往中,以称名、称字或不称名作为媒介建立起交往者之间的尊卑或平等关系。质言之,作为一种媒介,“名”的使用体现并构成社会上不同地位与身份的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当然,这种关系并不一定是永久性的。</P>
<P>称名在实际的运用中往往是与“贽见礼”相配合的。据杨宽的研究,西周春秋的“贽见礼”通常是遵循“礼尚往来”的原则的,主人要归还来宾送来的“贽”。只是在下对上的场合,来宾要“奠贽”或“委质”,且主人不还“贽”。此时“贽”的授受仪式成为确立君臣关系的手段。30而到战国以后,按杨宽的分析,“委质为臣”的习惯依然存在,但君臣关系的确立已采用“玺”“符”制度。31不过,称名与称臣称名的意义却在经历了社会的巨大变革后依然存在,而且还有新的发展。 </P>
<P>西周春秋时期开始出现的这套“名字”制度经过一些损益而延续到了秦汉以后。变化主要体现在“字”上,秦汉以后人的“字”基本由两个字组成,而非三字,也不再普遍后缀“父(甫)”字。使用“名字”的规矩则大体沿袭了西周春秋的传统,不过多数人已经不了解其中的确切含义了,而只知道平时交际时对人称字而不称名。考古发现的两汉三国时期的“名谒”就直接显现了当时官吏与士人日常交往中如何使用“私名”,如何称呼别人。</P>
<P>江苏连云港尹湾出土的西汉后期的墓葬中发现了墓主师饶收到的及自用的十枚名谒。简YM6D15为东海郡旁边的沛郡太守谢长憙遣吏问师饶起居的名谒,其文云:</P>
<P>进东海太守功曹 </P>
<P>师卿</P>
<P>沛郡太守长憙谨遣吏奉谒再拜(正面) </P>
<P>问 </P>
<P>君兄起居南阳谢长平(反面)</P>
<P>师饶投给他人的名谒见简YM6D23,则做: </P>
<P>进长安令 </P>
<P>儿君(正面) </P>
<P>东海太守功曹史饶谨请吏奉谒再拜 </P>
<P>请</P>
<P>威卿足下师君兄(反面)32</P>
<P>两相比照,不同场合下师饶的称呼截然不同。他人遣吏拜谒师饶时,名谒上只出现师饶的姓、尊称“卿”33与字,而没有他的“名”。相反,投谒者要具名。一旦师饶要投谒拜见他人,则要向对方称名。实际上,现在所见到的两汉三国时期的所有名谒中,投谒者均要自书其名,对方则只出现姓、字,或完全不出现。34无论是问起居,还是带有其他目的,投谒者均是要利用投名谒,拜会等来保持双方的联系,或为对方所赏识。简言之,往往有求于对方,故采取“自卑而尊人”的做法。在日常交往中,借助于“名”的出现与否显示交往双方的地位尊卑高下。</P>
<P>这种做法到后代已发展到“日用而不知”的地步,人们对于其来历与朔义已逐渐遗忘,后人的解释也不得要领。十六国后秦时邵弘曾详细阐发过“名”与“字”的用法。他说:</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君之于臣,先生之于门人,名之可也。至于同官之于僚党,同姓之于昆弟,同门之于朋友,可以称其字而不可斥其名。故《公羊传》曰‘名不如字’者,非谓其人之名不如其字尊,乃谓为人所字则近乎见尊,为人所名则近乎见卑也。&#8943;&#8943;名者,己之所以专尊,尊者之所以命己。字则己之所以接卑,卑者之所以称己。未有用之于尊而为卑,用之于卑而为尊者也。35</FONT></P>
 楼主| 发表于 2006-7-23 19: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P>应该说邵弘已不了解先秦时期“名”为贱称的含义,虽然知道“为人所字则近乎见尊,为人所名则近乎见卑也”,但却说不出所以然。所谓“名不如字”实际出自《谷梁传》庄公十四年,说的是对诸侯的不同称呼在尊重程度上有別,“州不如国,国不如名,名不如字”。《谷梁传》的作者承认称名的尊重程度不如称字,这也是基于传统上“名”乃贱称的观念,而邵弘却说“非谓其人之名不如其字尊”,显然不得要领。 </P>
<P>时至唐代,人们对于“今人或称字而不称名”习惯更是不甚了了,颜师古虽然作了答复,仅说“此皆举字以相崇尚,名则其自称也。历观古人通人高士,言辞著于篇籍,笔迹存乎纸素。在身自述,必皆称名,他人褒美,则相呼字”36,意识到“名”用来自称,他人用来赞美某人则称“字”,只是描述了使用的场合,却没能说清真正的原由。</P>
<P>称名与不称名显示了交往双方的地位尊卑,它与称臣相配合,即尾形勇所说的“臣某”形式,则成为确立隶属关系的标志。不过,他认为“臣某”形式中的“某”部分是对“无家”者的拟制表现,37是难以成立的。“臣某”中的“某”即本文所说的称名,与其他称名而不称臣的情形是相一致的,实际为的是表现自卑,以求尊重对方。西周春秋时期贵族男子极少使用“姓”,最多只是用“氏”,只有贵族女子为了“同姓不婚”而称姓。38单独的“称臣”表现了称臣者对对方的隶属,如《礼记·曲礼下》“使者自称曰:某”孔颖达疏所说“卿出使他国,与其君则称名,敬异国之君也”,此时不称臣,示非他国之臣。这正与“贽见礼”中所说的“若他邦之人,则使摈者还其贽,曰:‘寡君使某还贽。’宾对曰:‘君不有其外臣,臣不敢辞。’再拜稽首,受”39是一致的。而且,西周春秋时期的君臣关系并不限于周天子与诸侯之间。贵族均有“家臣”,双方间的关系也是君臣关系。故诸侯与卿大夫、大夫与士之间均可建立这种君臣关系。在士相见礼中有专门针对“尝为臣者”的规定,主人要使摈者还贽,摈者对来客说“某也命某,某非敢为仪。敢以请。”来客则回答“某也夫子之贱私,不足以践礼,敢固辞。”40这里均用的都是“夫子”之类的泛称或未加限定的“某也命”某,正是适用于这种广泛存在的君臣关系。 </P>
<P>上述做法并不是中国古代所独有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对某些人名采取避讳的办法以示尊重是许多民族经常使用的办法。存在这种被文化人类学家称为“人名避讳(name avoidance)”现象的既见于古代的民族,也广泛存在于北美洲、大洋洲、亚洲与非洲的部落社会。古罗马西塞罗(Cicero)的对话式著作De Finibus(《论界限》)中就存在对话者避讳西塞罗名字的现象。41在北美洲的Navaho印第安人部落中有不能当面称人名的习俗,某人在场时只能用亲属称谓或“此人”相呼,当面称人名被认为是非常不礼貌的。42Pawnee印第安人如果人生经历了重大成就便改名,以示异于过去。改过的人名通常情况下要被避讳。43大洋洲波利尼西亚群岛上的Tikopia人则避讳祖先与父母的私名(personal name),如果子女要称呼其父,则使用亲属称谓,但其父可自由以私名称呼子女,这被认为是出于对父亲的尊重。44 在澳大利亚与新几内亚、非洲的Wayao人中均有改名后忌称旧名的习俗。45 非洲的Dahomean,Murngin人,马来西亚婆罗洲上的Dusun人以及印尼巴厘岛上的巴厘人均有类似的习俗。46</P>
<P>参考其他地区的资料,有理由相信,见于西周的人名使用习俗应有更为古老的源头,可能是周人在进入文明以前就已遵行的习惯。</P>
 楼主| 发表于 2006-7-23 19: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P><b>二 西周春秋以来的“策名委质”与名数:统—属关系的确立</b></P>
<P>称名与不称名在西周春秋以来的日常生活中体现和确认交往双方的地位尊卑高下,但这种尊卑关系并不能保证持久维持。周天子通过分封制建立一个稳定的等级秩序,通过这种等级维持稳定的统治与隶属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名”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作用具体表现在“策名”上。“策名”一说出现在春秋时期,时代较晚,其实西周以来的“册命”就已包含了“策名”的内容,“策名”的实际起源可以上溯到西周初年。而它所体现的正是一次性的“称名”行为的固定化。 </P>
<P>“策名委质”,见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前637年)。时晋怀公立,下令随公子重耳逃亡的人要如期归款,狐毛与狐偃兄弟均随重耳在秦,其父狐突没有召回二子,怀公执获狐突,逼其召回二子。狐突说了如下一番话:</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臣闻命矣。</FONT></P>
<P>所谓“策名”,杜预以为是“名书于所臣之策,”注家有不同的解释。也有学者认为“策名”就是“策命礼”或“锡命礼”47。这种说法应该说不准确的。“策命礼”应是“策名”的一种正式的形式,但“策名”还包括了其他途径。就狐毛与狐偃策名于重耳一事来说,大概就很难说经过什么正式的“策命礼”。重耳出逃前只是晋国的公子,年龄上也不足二十岁48,尚未行“冠礼”命字,更不可能举行只有天子、公室与诸侯才能行的“策命礼”去策封卿大夫。有的也就是家臣。这里所谓的“策名”或许就是一种书名于策,献于所臣之人的行为。49</P>
<P>关于“策”,学者认为是“载书”一类的文书50,是有道理的。山西侯马出土的春秋时期51晋国的“载书”中有一类被整理者称为“委质类”,出土于18个坑位共75件。这类载书上均有某人“自质于君所”句,是策名委质的明证。52</P>
<P>这些“策名”是对西周以来随着分封制而出现的“册命礼”的模仿与简化,突出了后者所包含“策名”的内容。周天子举行册封仪式时当庭由内史代王宣读册命,册命中先呼受命者之名,叙述册命原由及告诫语,再叙册命的官职,最后记册命赏赐物及勉语。宣读后将命册授予受命者,副本则藏于王室。53册命礼实际也包含了受命者将自己的私名写在所臣者的册书上,并由后者收藏的程序。可以说,西周以来正式确立君臣关系的仪式中已带有了“策名”的成分。 </P>
<P>称名与策名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后者要将臣服者的名字书写在竹简或载书上,而不仅是一时性的自称其名。这意味着名见于策者与主人之间建立一种持久的隶属与统辖的关系。杜预《春秋释例》中说“至于国内,策名委质,即君臣之分已定”54指的正是这种情况。战国时期墨子就曾反复指出“书之竹帛”所具有的保存记忆的作用。他说“又恐后世子孙不能知也,故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咸(或)恐其腐蠹绝灭,后世子孙不得而记,故琢之盘盂,镂之金石以重之。”又说“古之圣王欲传其道于后世,是故书之竹帛,镂之金石,传遗后世子孙,欲后世子孙法也。”55“书之竹帛”主要的目的就是“传遗子孙”,让子孙了解祖先的所作所为,将臣服者的私名书于策上自然也带有这样的用意。当时家臣与主人间得以建立世代的隶属与统辖关系,也应与“策名”之制有关。《国语·晋语八》所记载的,晋国在栾盈出奔后禁止其家臣跟从,否则要处死。而栾氏的家臣辛俞还是跑了,后被捉回,他说“臣闻之,三世事君,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君之明令也。自臣之祖,以无大援于晋国。世隶于栾氏,于今三世矣,臣故不敢不君。”辛氏世代作栾氏的家臣,这种关系的确立应是通过“策名”。</P>
<P>进一步分析,策名为何足以确立这种关系,应与古人对“名”与“质”的关系,以及书写的意义有关。孔颖达在解释《礼记·檀弓》中“幼名”时说“名以名质,生若无名,不可分别,故生三月而加名。”人幼年时的名则体现其质,而“著于竹帛谓之书,书者如也”56,所谓“如”,按段玉裁的解释就是“如其事物之状也”。因此,一旦将某人的名书于策上,也就是将其“质”献出,从而表示要忠于主人。 </P>
<P>不过,通过“策名”确立的君臣关系只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双方的子孙并不能直接继承这种关系。一旦当事双方中的一方死亡,死者的继承人都要与对方重新册命来确认过去的君臣关系。57这种传统使得因“策名”而产生的君臣关系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效忠只存在于具体的君臣个人之间,而不能自动延伸到嗣君与臣,或君与臣子,无法形成普遍的、稳定的君臣效忠关系。这种情况对于诸侯国,乃至后代王朝的统治集团的稳定都是不利的,同时也使得“策名”关系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仪式。</P>
<P>另一个后果就是人们总是以“策名委质”来划分集团,党派。</P>
<P>到了后代,这种通过“策名委质”来确立臣属关系的做法一直还保持着,其具体的表现和载体就是官府的各种官员名籍,尤其是某一官府下的官员的名籍。58用唐人的话说,即“古之仕者,名书于所臣之策,各有分职,以相统治。《周官》,冢宰掌建邦之六典,而御史数凡从正者。然则冢宰总六卿之属,以治其政,御史掌其在位名数,先后之次焉。今《汉书·百官表》列众职之事,记在位之次,盖亦古之制也。汉末,王隆、应劭等,以百官表不具,乃作《汉官解诂》、《汉官仪》等书。是后相因,正史表志,无复百僚在官之名矣。搢绅之徒,或取官曹名品之书,撰而录之,别行于世。宋、齐已后,其书益繁。”59在汉简中可以见到被称为“四时吏名籍”的边塞地区的官吏名籍,它不仅保存在相当于县一级的候官府中,在郡的都尉府中也有收藏,可以相互验证。60到了唐初仍有《新定将军名》,《晋百官名》,《魏晋百官名》与《晋官属名》等过去朝代的官员“名册”存世61,裴松之注《三国志》时曾多次引用《百官名》、《百官名志》、《晋百官名》、《武帝百官名》、《咸熙元年百官名》等书62。前人复从文献中钩稽出《晋武帝百官名》、《晋惠帝百官名》、《晋武帝太始百官名》、《元年百官名》、《明帝东宫寮属名》、《征西寮属名》、《庾亮寮属名》、《大司马寮属名》等类似的撰述。63姚振宗认为这类书“大抵皆叙爵里人品,或取时君举主褒美之词,或录舆论乡评中正之说,其体略如山公启事,为当时中正选曹之簿籍,好事者裒录成编”64将这类著作视为魏晋时期的产物。此说不确。这类“百官名”从来源上讲,是宫门口所悬挂的用来核对是否有资格出入宫廷的“门籍”65。此制自汉代出现,唐律中更有详细的规定66。魏晋时期应亦有此类“籍”。各个有权开府的官员自然也会有属吏的“名籍”。这些是编撰前引诸书的基础。魏晋时期的特殊之处恐怕只是在于内容上增加了对官员的评状。下面要提到的“除名”应是将名字从这类“籍”上去掉。只是不同于西周春秋时期,秦汉以后,严格说来,君臣关系日益局限在皇帝与臣下之间,官府的府主与僚属间的关系还带有“君臣关系”的某种痕迹,但已不断受到朝廷的抑制,在向上下級关系发展。“策名委质”在这中间依然发挥重要作用。北周武帝宇文邕曾对臣下说“近代以来,又有一弊,暂经隶属,便即礼若君臣。”认为“此乃乱代之权宜,非经国之治术。诗云‘夙夜匪解,以事一人。’一人者,止据天子耳”。67所谓“暂经隶属,便即礼若君臣”指的就是官府的府主与僚佐间的君臣关系。</P>
<P>在这个问题上,内官与外官区别的意义也就突显出来了。68内官策名于朝廷,与皇帝直接构成“策名委质”的统属关系,而在隋代以前,外官中只有长吏由朝廷任命,僚属多由长吏自行辟除,因此,属吏与长官间有“策名委质”的关系,与朝廷只有间接的关系。基于这种关系,属吏要为长官服丧,《仪礼·丧服》规定为旧君服齐衰三月,汉代人则将此条解释为“谓策名委质为臣吏者也”,而“见察举而不为吏者吊服加麻”。69汉代这类事例相当多。70属吏的名籍保存在长官手中,而非朝廷。前面提到有《征西寮属名》、《庾亮寮属名》、《大司马寮属名》就是其例。71只有通过察举、征辟、做计吏及中正品评与科举等途径,贡于王廷,策名朝廷,得到职位,才能成为朝臣。 </P>
<P>曹魏时尚书左丞王煚出任陈相,未到任而陈王死,关于王煚应为陈王服何种丧引起朝廷的讨论。大儒王肃以“策名委质”为依据认为“煚至许昌而闻王薨,姓名未通,恩纪未交,君臣未礼,不责人之所不能。于义未正服君臣之服。传曰‘策名委质,贰之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质,不可以纯君臣之义也”。72王肃是以是否策名委质来判断是否具有君臣关系。</P>
<P>另有一事也涉及“策名”问题。西晋时在讨论“周丧察举”时一个名叫“震”的官员说“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后升在王廷,策名委质,列为帝臣,选任唯命,义不得辞。故遭周丧,得从公夺之制,周则迫命俯就。至于州郡之吏,未与王官同体,其举也以孝顺为名,以廉让为务,在不制之限。”73在此人看来,遇到了周丧,如果是王官司徒吏,因已“升在王廷,策名委质”,故应应举,而州郡吏则可终丧。这里的“策名委质”应指具体的纳名于朝廷,成为“帝臣”,也就是朝臣。 </P>
<P>与“策名”相应,至晚自汉代就已出现了“除名”的处罚74。其含义是剥夺罪犯的所有官爵,身份降为庶民。这种处罚周秦就已存在,称为“除名”盖始于汉代。《陈书·儒林·沈洙传》载盛权议,文云“范泉今牒述《汉律》,云‘死罪及除名,罪证明白,考掠已至,而抵隐不服者,处当列上’”,可证汉代已有此刑。唐律则有“除名”的详细规定75。西晋以下的文献中有不少官员遭“除名”处罚的事例。76推究其意,“除名”中的“名”指的就是前面提到的《百官名》一类的官员名籍。除名也就意味着官员与皇帝间的“策名委质”关系被解除并降为普通百姓。</P>
<P>“除名”并非意味着完全解除了与君主的策名关系而重新成为“化外之民”。君臣间因“策名”而结成的关系也逐步扩展到了庶民,使庶民也被纳入统治系统中。除名只是解除了与皇帝的直接的策名关系,间接的君—民之间的策名关系并未解除。此点前贤未曾顾及77,实际对于完整理解古代中国体制相当重要。 </P>
<P>西周春秋时期,士以上的贵族男女出生后三个月由父亲命名,并将“名”遍告家人,并由家臣之长“宰”“告闾史,闾史书为二:其一藏诸闾府,其一献诸州史。州史献诸州伯,州伯命藏诸州府”78,据此,贵族子孙的“名”官府是有记录的,这也是一种“策名”,但是因未入仕,性质上终有不同。因此,西周春秋的“国人”可以说在其宗主处是有“名”可查的,国人要出军赋,战时要从征,也要承担劳役,宗主有名册可查是必要的。至于“野人”,包括诸侯国中卿大夫采邑上的“民”,恐怕并无“名”可索,即使有,也只能是保存在领主手中。无论是周天子还是各地的诸侯,都不可能以记录的形式全面掌握境内所有居民的“名”。</P>
 楼主| 发表于 2006-7-23 19: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P>《周礼·秋官·司民》所说“掌登万民至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只能是战国以后的情况。战国中期以后,各国逐步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诸侯王开始直接控制境内的百姓,在这一背景下才能出现如《商君书·境内》所说“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的普遍的户籍管理。</P>
<P>秦国在献公十年(前375年)“为户籍相伍”79或许是秦国乃至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开始。80到了孝公时则又有了新发展。这应是秦国户籍的基本精神。秦代这种户籍的名称现在还不清楚,到了汉代则直接叫作“名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就多次出现了“无名数”的百姓的记载,文献中关于“名数”的记载也很多81,后人的解释就是“名数”相当于后代的户籍82。汉代的户籍为何称为“名数”?名数指什么?名指的就是人名,因秦汉之际,庶民并非都有“姓”,83故称为“名”。数指的当是年龄。湖南龙山里耶秦简J1⒃9正面云:“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应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8943;&#8943;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8943;&#8943;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牒,毋与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8943;&#8943;谒令都乡具问劾等年数,敢言之。’”84秦代有所谓的“年籍”,记录百姓的年龄,即“年数”,以便判定百姓大小,决定是否服赋役。汉代以后,这项内容合并到“户籍”中,江陵凤凰山出土的西汉初年的简牍中有一些是户籍,就有年龄的记录。湖南长沙发现的三国吴简亦有许多属户籍类,均记载了百姓的大小,85因此,将它称为“名数”。</P>
<P>这些“名数”按照西汉初年的法律的规定由县、乡两级官府保存,汉初的“二年律令”中的“户律”规定:“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集案户籍,副臧其廷。”“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86郡及朝廷所掌握则是县所上的统计资料,即“集簿”中所反映的分类户口统计,即《周礼·秋官》“司民”所说的“万民之数”。87朝廷所掌握的实际只是户口数字,即后代所说的“计帐”,在唐代则相当于有总计性质的大计帐88,而没有各地百姓的具体户籍。到了以纸代替竹简成为书写材料后,朝廷有可能掌握地方百姓的名籍。这种变革大约出现在东晋时期。根据南朝梁时尚书令沈约的上言,当时仍保存着晋代的旧籍,他说“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民曹,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89,这些晋代的户籍是典午南迁,特别是苏峻之乱后利用江南州郡县保存的户籍重新编制的,此前中朝时朝廷如果有这类户籍,也不可能在仓皇间带到江南。到唐代,法令规定“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90明确表明朝廷直接收藏百姓的户籍。以后各代当均如此。即便是使用纸制文书,各地送交尚书省的户籍份量也很大,所以唐景龙二年(708年)又规定“诸籍应送省者,附当州庸调车送”。91可以想见晋代以前朝廷不存户籍应是缘于当时户籍书于简牍,体积庞大,不便携带。</P>
<P>在汉代,“无名数者”被视为是脱离朝廷的流民,朝廷不断鼓励这些人占籍,故常常有这样的诏令“其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8943;&#8943;及流人无名数欲自占者人一级”,92试图重新将他们纳入朝廷的统治秩序中。不过,这种从化朝廷在晋代以前一直是间接的。百姓之“名”直接书在基层官府的名籍上,而朝廷并没有记录百姓具体情况的名籍。虽然他们是朝廷的属民,只算是“草莽之臣”93,但并非受到朝廷的直接控制。只有经过通过某种途径入仕,即策名朝廷,才会成为“帝臣”“陪臣”。 </P>
<P>百姓的“名”登录在县乡的户籍上,并以统计数字的形式上报郡与朝廷,这也是一种“策名”,也是百姓被纳入朝廷统治的标志。94更有意思的是,在汉代,被称为“名数”的户籍需要百姓“自占书”。汉高祖八年以前颁布的一道“令”规定“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95,“自占”文献中也常见,指自行申报。此令要求无户籍者迅速到官府自行申报有关户口信息,并登记入户籍。到了唐代,编造户籍所依据的“手实”也是要户主自行呈报。96这种“自占书名数”与上面所引的春秋时的“策名”几乎是一致的,只是后者是自愿的,前者属于被迫。</P>
<P>晋代以后,普通百姓的户籍在朝廷也有保存,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策名”王廷。《晋令》规定“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97“在官役者载名”意味着这些人要另行标出,或许还要将他们另编成册,以志与众不同,类似于三国吴简的名籍中那些注明“州吏”“县吏”“军吏”的户人。这些人盖属于“策名”朝廷者, </P>
<P>普通庶民之外,帝国的属民还包括各种杂户,这些人也分别被编入专门的名籍。秦汉商人另有“市籍”,三国时期长沙地区的工匠另有“师佐籍”98,北魏的杂户的户籍亦用红纸书写,以别于一般民户。99</P>
<P>官员与庶民借助不同类别的“名籍”,策名于官府朝廷,表示接受朝廷的统治,从而构建出统辖与隶属的关系。这些“名籍”因而也成为关系到帝国控制臣民的力量强弱的关键。如果说避讳人名以示尊重的做法存在于世界上不少民族,通过“策名”确立统属关系似乎是古代中国特有的发明。</P>
 楼主| 发表于 2006-7-23 20: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P><B>三 具名与责任:物勒工名、名田宅与官文书中的“署名”</B> </P>
<P>在“策名”的基础上,由“士、农、工、商”组成的百姓又通过“名”分别确立了与不同性质的“物”的责任关系。这种广泛存在的关系构成了帝国的基本秩序。其中“物勒工名”制度出现最早,先从它讨论起。</P>
<P>西周春秋时期“名”的使用不仅见于贵族中,至晚到战国时期,在器物制造中也出现了“物勒工名”的制度。《礼记·月令》记,孟冬之月,“命工师效功,&#8943;&#8943;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具体做法如郑玄所云“刻工姓名于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自西周以来的兵器与陶器铭文中可以找到许多这样的例子。从实物看,在器物上刻名的不仅是工匠,还包括负责监制的各级官员。100</P>
<P>这种做法到了汉代以后仍然在实行。宋代以后所刻的书籍末尾的牌记,如今书籍封内所印的责任编辑、校对名字,以及商品合格证上所印的检验员的名字或代号实际也可以说是这一传统的延续。</P>
<P>分析“物勒工名”的做法,不难发现,勒刻名字在器物上的人多数情况下并非器物的最终所有者与使用者,而是制造者与监造者,他们刻名于器物上表示他们对器物的质量负责。其用意如清人孙希旦所说“器之工致与否,一时未能遽辨,必用之而后见,故刻工名于物,于其既用而考之,则其诚伪莫能逃矣”。101真正的使用者的名字是很少出现在器物上的,如果出现,亦使用代字、封号,而不是姓名102。因此,人“名”出现在器物上主要意味着“责任”,而不是“拥有”。“名”的这一含义与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建立,并沿用到西汉的“名田宅”制度之“名”的含义基本是相通的。103</P>
<P>《史记·商君列传》称商鞅变法的一项措施为“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汉武帝时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104新公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户律”中也有“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户律”中更有关于按照爵位高下受田宅的具体规定。105“名田宅”制的基本内容就是将一定数量的田宅按照爵位的高低系于某户的户籍名下106,过去学界长期在土地国有、私有一类土地所有制的框架内认识“名田制”或“名田宅制”,如果结合西周春秋以来人“名”使用情况及使用人“名”的含义,可以跳出误用西方罗马法以来的“所有”“占有”“所有制”等观念的陷阱,在中国古代人“名”使用所体现的一般意义的脉络下去重新理解此制为何被称为“名”田宅制,进而对这一制度的含义做出更贴切的解释。</P>
<P>根据这一思路,“名田宅制”也是一种变相的“物勒工名”,只不过户主的“名”无法直接“勒”在田宅上,而是书写在各种户籍或田籍上。这种“名”田宅并不意味着这些田宅归某户人家所有,而是表示由这户人家负责,尽管负责的人家可以继承、转让乃至买卖田宅。107从朝廷官府的角度看,只要这些转手活动都能在朝廷或其下属机构的掌握之中,且并不妨碍有人继续负责其田宅,都是允许的。朝廷依据这些系在具体民户名下的田籍来认定民的责任,即纳赋税服劳役。民也因为这种“名”系于田宅而对朝廷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从而确立了名(民)与物(田宅)的关系。建立这种关系的前提是民纳“名”于朝廷,也就是获得“名数”。获得“名数”,在朝廷名籍上登记,即“策名”,这体现了对朝廷的臣服,表示接受其统治。 </P>
<P>由此观察,这种“名田宅”近似于一种“责任田”。应该说,此制所包含的关系是难以用来源于罗马法的国有权或私有权等所有权概念来理解和说明的。</P>
<P>从这一点来看,官府文书上署名的性质也有与此类似之处。官府文书多数也应是随着官僚制的形成而产生的,在西周春秋时期实行分封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礼”来维护与调节,多数事务由各级封君自行处理,不需要向上级请示,这一时期产生的官文书比较有限。随着战国时期各国国王权力的增长,“设官分职,委事责成”的任命制的官僚队伍逐步扩大,需要不同级别官府协调处理的事务日多。秦律《内史杂》规定“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108,要求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请示或托人请示。官文书因之增多亦可想而知,另一方面也说明此前文书并不发达。文书从此成为各国以致统一后的帝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各种事务的处理都要通过“文书”上传下达与批复的形式完成,所以有“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之说。109</P>
<P>在这种背景下,文书上的署名也具有了重要的意义。概括而言,以“署名”为媒介确立了具体官吏与“文书”本身及“文书”所记录的事务间的责任关系110,换言之,署名成为落实和体现“委事责成”的符号,与“物勒工名”有异曲同工之处。</P>
<P>析言之,总括各种官文书,官吏的署名至少出现在以下七种场合:一是作为文书的发起者,二是作为文书的起草者,三是作为文书的经手者,四是作为文书的处理者,五是文书的抄写者,六是作为文书的收发者,七是作为文书的传送者。具体到单件文书不一定具备所有七种署名。其中下达各地的皇帝诏书是各类署名较多的,不妨举以为例。 </P>
<P>日本学者大庭修早年复原了居延汉简中保存的西汉宣帝元康五年的诏书册,复原后的诏书如下:</P>
<P>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书,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夏至,宜寝兵,大官抒井,更水火,进鸣鸡。谒移以闻。布当用者●臣谨案比原宗、御者、水衡,抒大官御井。中二=千=石=今官各抒别火(10.27)官先夏至一日以除隧取火,授中=千=石=,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寝兵,不听事,尽甲寅五日。臣请布。臣昧死以闻(5.10)</P>
<P>制曰可(332.26) </P>
<P>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10.33) </P>
<P>二月丁丑丞相相下车骑将=军=中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少史庆令史宜王始长(10.30) </P>
<P>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大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部、都尉、小府、县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守属宗助府佐定(10.32) </P>
<P>闰月丁巳张掖肩水城尉谊以近次兼行都尉事,下候城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守卒史义(10.29) </P>
<P>闰月庚申肩水士吏橫以私印行候事,下尉候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令史得(10.31)111</P>
<P>这是一份关于夏至日别火浚井改水的诏书,诏书最初是太史丞定的上言,此人是最后成为诏书的初始文书的发起者或起草者,后经过太常苏昌与丞相魏相,递到御史大夫丙吉手中,由丙吉上呈皇帝。这三人均是经手者。112该文书的最后经皇帝画“可”批准成为诏书。皇帝是文书的最终处理者,不过一直到清代,皇帝历来是不在上奏、奏案、奏抄或奏折类文书上署名的。皇帝批复后,文书成为诏书,因其内容涉及各地,故逐级下发各地。简10.33以下5简均是“行下之辞”,其中出现的御史大夫(丙)吉、丞相(魏)相、张掖长史延、肩水仓长汤、肩水城尉谊与肩水士吏橫均是诏书下行过程中到达不同级别官府时诏书的收发者113。他们在收到上级传来的诏书的抄本后将此抄本保存在官府存档,另外抄写诏书下发所辖下级部门。114诏书上出现的“少史庆令史宜王始长”、“守属宗助府佐定”、“守卒史义”与“令史得”则分别是丞相府、张掖太守府、肩水都尉府与肩水候官府的属吏,由他们负责在收到诏书后抄写诏书下发属下。这份抄件则是最后由令史得完成的。115</P>
<P>这份诏书上可以见到除文书处理者与传送者以外的五种不同性质的署名。其实,该诏书能从长安下发到居延边塞,经过了邮传一站一站的递送。在邮书刺上必记录了诏书的传送者,只是与此诏书相联的记录已不存。这里不妨举一例。敦煌悬泉置出土的V1612④:11:皇帝橐书一封,赐敦煌太守。元平元年十一月癸丑夜几半时,县(悬)泉驿骑传受万年驿骑光宗,到夜半时付平望驿骑&#8943;&#8943;116,这就是一份关于传送皇帝下达的文书的记录。类似的记录尚多。这类邮书刺记录了经手邮件的种类、数量、在某段邮路的经手者、传递的时间等117,目的是为了保证政令快速上行下达118。秦代以后的律令均有《行书律》之类的条文,规定文书传递的速度、方式、处罚办法等。居延汉简中也确有核查邮书的记录,被称为“邮书课”。119经手的邮卒必须对文书传递负责,延误或丢失则受处罚,其根据就是邮书上的署名。 </P>
<P>至于文书处理者的署名,在唐代文书中可以找到不少例子。按照《唐律疏议》卷五“同职犯公坐”的记载,唐代官文书要四等官连署,最后要由长官终判。从o(︶︿︶)o 唉吐鲁番发现的唐代西州文书看,长官下判词后均要署名,如大谷文书3149“西州高昌县给田关系文书”:</P>
<P>……</P>
<P>开元廿九年十一月日武城乡勋官王感洛牒 </P>
<P>付司。元宪示。 </P>
<P>十五日。 ……120</P>
<P>这里的出现的“元宪”是当时的高昌县令,为长官。类似的文书很多,不赘举。</P>
<P>《唐律疏议》卷五“同职犯公坐”指出: </P>
<P>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 </P>
<P>【疏】议曰:同职者,谓连署之官。“公坐”,谓无私曲。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为四等。各以所由为首者,若主典检请有失,即主典为首,丞为第二从,少卿、二正为第三从,大卿为第四从,即主簿、录事亦为第四从;若由丞判断有失,以丞为首,少卿、二正为第二从,大卿为第三从,典为第四从,主簿、录事当同第四从。</P>
<P>关于具体情况下责任的认定,律文与疏议另有相当复杂的规定与说明。121据此,四等官就是在文书上署名的四种官员,他们对文书的处理承担不同的责任,基本原则是“各以所由为首”,如果其中一人有失,连署的其他三等官员根据在连署文书上的位置从坐。这条律文明确规定了以署名形式出现在文书上的官员对于文书所负有的责任,证明了官员在文书上的署名所包含的责任性质。唐律对这种署名—责任关系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不是说这种责任关系只存在于唐代。可以肯定,随着官僚制度的建立,这种关系就逐步形成了,只是早期的律条除了前面提到的有关传递文书的规定外均已佚失,现在仅能找到一些零星的事例。 </P>
<P>北齐文宣帝高洋时崔季舒等人连名上表,劝谏高洋勿去晋阳,竟遭人构陷,加以诛罚。殃及“已署表官人”,其中为首者处斩,“自外同署,将加鞭挞”122,颜之推当时“取急还宅,故不连署”,“及召集谏人,之推亦被唤入,勘无其名,方得免祸”。123颜之推能够逃过此难,正是因为他没有在上表中署名,否则至少要遭鞭挞。可见当时文书署名与责任认定的直接联系。</P>
<P>此外,官员拟定诏书有误也要受罚。皇帝的诏书除了少数由皇帝亲自草拟,部分由臣下的上奏经皇帝批复形成外,相当部分是由担任秘书工作的官员起草,从西汉初年的御史,到汉武帝以后的尚书郎124、魏晋以后则先后由中书令、中书侍郎与中书舍人负责125。这些人草诏必要以某种形式署名,故可追究责任。东汉明帝时尚书郎撰诏书误将十写作百,明帝大怒,“召郎将笞之”。126北齐时阳休之亦“坐诏书脱误,左迁骠骑将军”。127唐代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写制书误者”的处罚。128</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7-23 20:03:56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6-7-23 20: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P><b>四 小 结</b></P><P>以上探讨先秦至唐代人“名”如何使用及其所包含的意义。首先指出称名与不称名在西周春秋以来的日常交往中体现和确认交往双方地位的尊卑高下,这也是世界上许多民族中广泛存在的现象。其次,西周春秋的册命礼以及后来出现的“策名委质”将隶属关系固定化,这是一次性的“称名”的发展,具有确立统—属关系的作用。后代出现的百官“名籍”也带有“策名”的含义,相应的则有“除名”。战国时产生的“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的户籍制度也是一种“策名”,汉代直接将户籍称为“名数”更显示了“名”的意义。复次,通过“策名”确立了统治与隶属关系后,由“士、农、工、商”组成的百姓又以“名”为媒介建立了与不同性质的“物”的责任关系,从而搭建起帝国基本的人与物的关系构架。具体说来,一是“物勒工名”所体现的工匠、监造官吏对器物质量的责任关系;二是“名田宅”所体现的“农”对系于其名下的田地负有的向官府交纳赋税、服役的责任,这种“名田宅”似乎难以用土地所有制加以解释;三是官文书上的署名所包含的有关官吏所承担的性质不同的责任。总之,分析人“名”如何使用有助于从内在脉络理解中国古代国家是如何构成的。 </P><P>2003年5月初稿             2004年6-8月修订</P><P><b>参考文献:</b></P><P>1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3页。 </P><P>2白乐日:《中国文明与官僚主义》,黄沫译,久大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第19、30页。 </P><P>3王毓铨:《中国历史上的农民的身分》写作提纲,收入《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362-378页。 </P><P>4西&#10062;定生:《二十等爵》,武尚清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第322-334页。 </P><P>5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张鹤泉译,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 </P><P>6尾形勇前引书,第210-215页。 </P><P>7安东尼·吉登斯著,李康、李猛译,王铭铭校:《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三联书店,1998年,第102页。 </P><P>8前者如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三、二四有关条目、梁章矩《称谓录》、杨希枚关于“姓”的系列研究,收入《先秦文化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雁侠:《中国古代姓氏制度的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后者如李学勤《考古发现与古代姓氏制度》《考古》1987年第3期等。关于唐代的“行辈”与人名避讳,参李斌城等著《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第四章第七、八节(吴丽娱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43-586页;王诗伦:《唐代告身中的官人自称形式》(台)《大陆杂志》八十七卷第二期,1993年8月,第32-48页,在尾形勇的理论框架下分析了唐代三类告身中官员署名的规则及其含义,涉及了官文书中如何使用“姓名”问题;钱杭:《中国历史上的排行制与实名敬避问题》分析了实名敬避与唐代以后排行流行的关系,初步涉及了“名”的使用问题,《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90-98页。 </P><P>9纳日碧力戈:《姓名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人名使用问题是文化人类学界长期关注的一个课题。自摩尔根以来的许多关心亲属制度的人类学家都注意到在美洲、大洋洲等地的许多部落社会中存在“人名避讳(name avoidance or name taboo)”现象,据他们分析,这种现象目的主要是为了表示尊敬。具体可见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76-77页;Raymond Firth, We, the Tikopia. Beacon Press 1963. pp.88, 169, 187-190. Clyde Kluckhohn and Dorothea Leighton, The Navaho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114-115. </P><P>10如Nathan Miller, “Some Aspects of the Name in Culture-History”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32.4. (Jan. 1927). pp.585-587. </P><P>11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台湾)喜马拉雅基金会,2003年,第470、507页。不过作者认为“名”指两类事物,一是指事物之名称;二是指名誉。见第507页。没有特别注意到人名问题,令人遗憾。 </P><P>12沈文倬指出《仪礼》成书在公元前五世纪中期但四世纪中期之间,《大戴礼记》与《礼记》成书在《仪礼》之后,见所著《略论礼典的实行和〈仪礼〉书本的撰作》,原刊《文史》第15、16辑,后收入《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4页。 </P><P>13参盛冬铃《西周铜器铭文中的人名及其对断代的意义》,《文史》第17辑,中华书局,1983年,第31页。</P><P>14见盛冬铃上引文,第31页,“有时省去‘父’字”下举的四例。 </P><P>15见杜勇:《西周谥法的特点》,收入同作者《金文断代方法探微》,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24页。</P><P>16陈梦家:《王若曰考》,《尚书通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77页。较早的例子如《大盂鼎》“隹九月,王在宗周,令盂。王若曰:盂,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8943;&#8943;今余隹命汝盂,&#8943;&#8943;”,据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六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 </P><P>17《礼记·曲礼下》。 </P><P>18见《白虎通·王者不臣》“五不名”。 </P><P>19具体情况见尾形勇前引书,第123-128页。这方面现存最早的事例是东汉光武帝时期的,可以肯定,周天子祭祀天地也是如此。 </P><P>20金文中有几种不同的文例,详见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学林出版社,1986年,第305-306页。具体例子见该书后所附表,第341-362页。 </P><P>21陈汉平上引书,第33-35页。 </P><P>22如后代皇帝当面称某大臣为“卿”与对第三者称某人“行第”而非“私名”,都是这方面的表现。例子如《魏书》卷一六《元飞龙传》“高祖(元宏)特垂钦重,&#8943;&#8943;诏曰:‘自今奏事,诸臣相称可云姓名,惟南平王一人可直言其封’”,第400页,不名而称封号体现了皇帝对南平王元飞龙的尊重;唐德宗对陸贽“常以辈行呼而不名”,见《新唐书》卷一五七《陸贽传》,第4931页。 </P><P>23《白虎通·姓名》。 </P><P>24尾形勇前引书,第170页。</P><P>25《日知录》卷二四《对人称臣》。 </P><P>26《汉书》卷一《高祖纪》注引张晏语,第5页。 </P><P>27《孝经》“不敢失于臣妾”注。 </P><P>28《礼记·曲礼下》及孔颖达疏。 </P><P>29《礼记·曲礼上》。 </P><P>30杨宽:《“贽见礼”新探》,《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90-814页。 </P><P>31同上,第814-815页;《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15-217页。</P>
 楼主| 发表于 2006-7-23 20: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P>32《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第页;蔡万进:《尹湾汉墓简牍论考》,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 </P>
<P>33陈梦家指出汉代自中央丞相史、御史以下,曹吏、府吏,候长及令史、尉史等俱得以卿为其尊称。说见《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第119页。 </P>
<P>34具体材料可参蔡万进上引文。 </P>
<P>35《太平御览》卷三六二引《秦记》,第1670页。 </P>
<P>36颜师古:《匡谬正俗》卷六“名字”。 </P>
<P>37尾形勇前引书,第173页。 </P>
<P>38参杨宽《西周史》,第436-439页。 </P>
<P>39《仪礼·士相见礼》。</P>
<P>40《仪礼·士相见礼》。 </P>
<P>41具体分析见Eleanor Dickey, “Me autem nomine appellabat: Avoidance of Cicero’s name in His Dialogues” The Classical Quarterly n.s. vol. 47.2.(1997), pp.584-588. </P>
<P>42Clyde Kluckhohn and Dorothea Leighton, ibid. p. 115. </P>
<P>43 Alice C.Fletcher, “A Pawnee Ritual Used When Changing a Man’s Name”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n.s. vol. 1(Jan., 1899), p.97. </P>
<P>44 Raymound Firth, ibid, pp. 169,170. </P>
<P>45 Nathan Miller, ibid, pp. 599-600. </P>
<P>46 Lucile Hoerr Charles, “Drama in First-Naming Ceremonies”. 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vol. 64, No. 251 (Jan-Mar., 1951), pp.19-20. 格尔兹(Clifford Geertz)《文化的解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22-442页。 </P>
<P>47杨宽:《西周史》,第813页。 </P>
<P>48参王玉哲《晋文公重耳考》,原刊北京大学史学会《治史杂志》第2期,后收入所著《古史集林》,中华书局,2002年,第459-479页。</P>
<P>49参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94-595页。 </P>
<P>50同上,第595页。 </P>
<P>51具体时间据冯时最新的研究定在晋哀懿公十二年(公元前434年),盟主是赵桓子嘉,见所著《侯马、温县盟书年代考》,《考古》2002年第8期,第69-73页。 </P>
<P>52关于该句中的“质”字,唐兰与高明释为“誓”,见唐兰《侯马出土晋国赵嘉之盟载书新释》,《文物》1972年第8期,第35页;高明《中国古文字学通论》,第42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不从,仍依旧说。 </P>
<P>53 陈汉平前引书,第27-28页。 </P>
<P>54《左传》“隐公四年”孔颖达正义引、又见“庄公九年”正义引等。 </P>
<P>55《墨子》卷八“明鬼”,第237页;卷一二“贵义”,第444页,孙诒让《墨子閒诂》,中华书局,2001年。 </P>
<P>56《说文解字·叙》。 57参陈汉平前引书,第29-30页;杨宽《西周史》,第364-372页。</P>
<P>58甘怀真前引书专门讨论了汉代以后君臣关系确立上“策名委质”的作用,可参看,见第227-235页。不过他的分析重在揭示策名仪式的意义,对于作为“策名”载体的名籍涉及不多,这里有必要做些补充。 </P>
<P>59《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二》,第969页。 </P>
<P>60见谢桂华等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129·22、190·30。当时另有“吏员簿”,见悬泉汉简II0215③:29,收入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8页。“吏员簿”是记录具体官府所辖官吏员额的簿录,不是官员名录。 </P>
<P>61《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二》,第968页。 </P>
<P>62沈家本:《三国志注引书目》卷二,《二十五史三编》第4册,岳麓书社,1994年,第1011页。 </P>
<P>63见章宗源《隋书经籍志考证》,《二十五史补编》第4册,第5012页,中华书局,1955年。 </P>
<P>64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二十五史补编》第4册,第5317页。 </P>
<P>65有关规定见《汉书》卷九《元帝纪》“初元四年”注引应劭曰“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悬)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第286页。同书卷五二《窦婴传》也有“太后除婴门籍,不得朝请”之说,第2375页。 </P>
<P>66如《唐律疏议》卷七“卫禁”有“诸阑入宫门,徒二年”条,疏议云“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条,疏议云“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 </P>
<P>67《周书》卷一二《宇文宪传》,第190页。 </P>
<P>68参甘怀真前引书,第232-235页。</P>
<P>69说见应劭《风俗通义·愆礼》,及《太平御览》卷五四七“礼仪·丧服”习凿齿《汉晋春秋》引挚虞《决疑要注》,第2476页。 </P>
<P>70参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74-175页。 </P>
<P>71具体情况由西汉末年的尹湾汉简中的“集簿”可知。郡每年向朝廷上计提供的只是郡县官吏的员额,并无官员名录。 </P>
<P>72《通典》卷八八《凶礼十》,第2418页。 </P>
<P>73《通典》卷一○一,第2674页。 </P>
<P>74关于“除名”,可参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卷一七,《沈寄簃先生遗书》上册,第216-217页,中国书店,1990年;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除名”,第47—48页,中华书局,1963年;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二,第207-210页,中华书局,1996年;甘怀真前引书,第236-240页。 </P>
<P>75《唐律疏议》卷二《名例·除名》。 </P>
<P>76具体可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的“晋律考”、“梁律考”、“后魏律考”与“后周律考”的“除名”条,中华书局,1963年。 </P>
<P>77甘怀真认为国家是由君臣关系组成,在研究中基本忽视了“民”,见该书陆《中国中古时期的“国家”形态》、柒《中国中古时期的君臣关系》,第199-298页。 </P>
<P>78《礼记·内则》。</P>
 楼主| 发表于 2006-7-23 20: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P>7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9页。 </P>
<P>80杨宽则认为此前三晋已实行户籍编制办法,见所著《战国史》,第234-23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池田温与宋家钰认为西周春秋时期,或春秋战国之际已存在“户籍”,杜正胜则认为出现于春秋中叶,说分见《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9-43页,中华书局,1979年;《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第4-10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编户齐民》第一章“编户齐民的出现”,第22页,(台)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单论“户籍”应该说出现较早,至于将境内所有居民收入其中的“户籍”不会见于战国以前。 </P>
<P>81具体的记载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慕)》“奏谳书”,分析可见黎明钊《〈奏谳书〉的名数与身分问题》《中国出土资料研究》1999.3,第35-48页。 </P>
<P>82见《汉书》卷二《高帝纪下》,第55页,颜师古注“名数,谓户籍也”;同书卷八一《孔光传》,第3353页,颜师古注“名数,户籍也”。 83参杜正胜《编户齐民》第五章“聚落的人群结构”,第188—195页。 </P>
<P>84见《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第34页;彩图9左1;及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同期,第77页。 </P>
<P>85如《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简14:富贵里户人公乘胡礼年六十踵两足。第1页。 </P>
<P>86《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第177、178页。 </P>
<P>87具体情况见西汉末年的尹湾汉简中的“集簿”,这是郡上计给朝廷的统计数字,县上计给郡的资料应与此相近。战国时期建立上计制度时就是向上级提供统计数字,说见杨宽《战国史》,第217-218页。 </P>
<P>88计帐始于北朝,《周书》卷二三《苏绰传》,西魏时苏绰始制“计帐户籍之法”,第382页。《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记北齐尚书省右中兵、左外兵与左户郎中掌各种丁帐与计帐,第753页。参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第五章,第135-136、139页。 </P>
<P>89《南史》卷五七《王僧孺传》,第1461页。 </P>
<P>90《通典》卷三《食货·乡党》,第64页。</P>
<P>91《册府元龟》卷四八六“邦计·户籍”,第5810页;《唐会要》卷八五,第184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 </P>
<P>92《后汉书》卷二《明帝纪》“中元二年四月诏”,类似的诏书又见“永平三年二月”、“永平十二年五月”、“永平十七年”、“永平十八年四月、十月”、“建初三年三月”、“建初四年四月”、“永元八年二月”、“元初元年正月”诏等。 </P>
<P>93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97页。 </P>
<P>94Mark Edward Levis(陆威仪)也有类似的观点,见Writing and Authority in Early China.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9.p.26. </P>
<P>95《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奏谳书”,简65-66,第218-219页。 </P>
<P>96参宋家钰前引书,第75-102页。 </P>
<P>97《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第2726页。 </P>
<P>98 参韩树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师佐籍考》,收入《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年,第167-190页。 </P>
<P>99 《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孔颖达疏。</P>
<P>100具体可参高明《中国古文字学通论》,第431-455页所举各国的例子及概括的各国兵器刻辞的款式。 </P>
<P>101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第490页。 </P>
<P>102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9年。该书搜集了汉代铜器铭文1282篇, </P>
<P>103商鞅立“名田制”为杨宽最早提出,见所著《云梦秦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原刊《上海博物馆集刊》第2期,1983年,后收入《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4页。《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公布后杨振红、于振波分别对于“名田宅”制度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分见《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 </P>
<P>104《史记》卷三○《平准书》,第1430页。 </P>
<P>105《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简323-324、简310-316,文物出版社,2001年。 </P>
<P>106杨振红将“名田宅”解释为“把占有的田宅呈报官府,登记在自己户籍名下”,见杨振红上引文,第52页。 </P>
<P>107关于这一点,前引杨振红文有所揭示,见第71页。</P>
<P>108《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62页。 </P>
<P>109《文心雕龙·章表》。 </P>
<P>110闵庚尧亦说“(行政长官)签名制不仅意味着一种权限,而且意味着对文书的实施负有一定的责任”《中国古代公文简史》,转自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67页。全面地讲,在文书上署名的不仅是行政长官。 </P>
<P>111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姜镇庆译,《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0-11页。</P>
<P>112中国古代官文书严格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很多事务要由低级官员提出,逐级上报到上级,请求处理与指示,其间要经过一些官员的转呈。这些经手官员也要署名。这类署名中最重要的就是“门下省”官员的署名。门下省官员的职责经历了从“平尚书奏事”到“审署”诏书,再到有权“封驳”皇帝诏书的变化。文书在上报皇帝前由门下省官员平省尚书奏事到南朝时已具体落实到仪注上,成为定制。唐代文书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参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80-289页;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齐鲁书社,2004年,第89-111页。 </P>
<P>113实际的收发者也许是属吏,居延汉简中就有封緘发文记录与启封记录,从署名看多由令史、尉史、掾完成,见李均明等前引书,第415-417页。具体的过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P>
<P>114汉代诏书如何下达,可参汪桂海前引书,第125页。 </P>
<P>115见大庭修上引文,第10页。 </P>
<P>116胡平生、张德芳编,《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9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P>
<P>117见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第408-410页所引。 </P>
<P>118参汪桂海前引书,第193页。 </P>
<P>119见李均明前引书,第413-414页。 </P>
<P>120《大谷文书集成》贰,33页,图版四三。</P>
<P>121 关于该律条的详细解说,见刘俊文前引书,第405-411页。 </P>
<P>122《北齐书》卷三九《崔季舒传》,第513-514页。 </P>
<P>123《北齐书》卷四五《颜之推传》,第618页。 </P>
<P>124详参汪桂海前引书,第112-119页。 </P>
<P>125《唐六典》卷九“中书令”“中书舍人”。参祝总斌前引书,第314-360页。 </P>
<P>126《后汉书》卷四一《钟离意传》,第1409页。 </P>
<P>127《北齐书》卷四二《阳休之传》,第562页。 128《唐律疏议》卷九,第198页。</P>
发表于 2006-9-1 10: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资料,收藏先……谢谢MM!!
发表于 2006-9-19 22: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牛,一篇论文了,收藏之
发表于 2006-10-6 22: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em06][em06][em06]
发表于 2007-3-30 21: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P>好文章,谢谢楼主.</P>
发表于 2007-5-21 12: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P>收藏起来慢慢看</P><P>从风前辈的帖子一定要顶~~</P>
发表于 2007-6-7 21: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天涯见过从风JJ的贞观服饰考证,佩服得五体投地,膜拜ing...
发表于 2007-8-17 16: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已经晕了</P>[em06]
发表于 2007-8-25 19: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
发表于 2008-5-13 1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妙哉! 收藏。
发表于 2008-12-20 15: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巍峨 风雅 气节

这就是在下拜读全文后的联想
发表于 2009-1-4 14: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学习了!

好东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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