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漢民族文化論壇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金狈狈

[推荐]给各位介绍点有用滴法律知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5-8 18: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说的那个论坛的情况算不算违法了啊?     我虽然是传播,  但并没有任何商业用途.  相反,  网络里几乎没有那个论坛不转帖别人的音像制品的,  何况那个论坛已经带有商业性质了,  难道不算侵权吗?
发表于 2006-5-8 21: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P>奇怪了,发了帖怎么自己却看不见.</P>
发表于 2006-5-9 16: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P>听说这帖子有毒,俺不信</P>
发表于 2006-5-9 16: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P>请问,自己随便画一个东西,比如说设计图,公布到网上声明“版权所有”。</P><P>这样真的有版权了么?</P>
发表于 2006-5-9 16: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P>怎么回事?回帖看不见??</P>
发表于 2006-5-9 16: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42。回不了帖
发表于 2006-5-9 16: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P>咦~</P><P>咋又能看到了</P>
发表于 2006-5-9 16: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服务器压力大了吧?显示有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9 16:50:18编辑过]

发表于 2006-5-9 16: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P>版面上显示为22篇回帖,昏</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9 16:54:19编辑过]

发表于 2006-5-10 14: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来回答问题啦?失望……
 楼主| 发表于 2006-5-10 16: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华虫</I>在2006-5-9 16:32:24的o(︶︿︶)o 唉:</B>

<P>请问,自己随便画一个东西,比如说设计图,公布到网上声明“版权所有”。</P>
<P>这样真的有版权了么?</P></DIV>
<P>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网络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这一定义, 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的, 方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所以不是随便画一个东西就可以了。</P>
发表于 2006-5-10 17: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P>小金,   如果按你说的,   我的行为2得看具体结果来确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版权,  那么网络论坛里绝大部分的网友都有过这种行为,  几乎没有人能摆脱这种嫌疑拉.</P><P>另外,  对我说的那个论坛的情况,  能否回答一下.</P>
 楼主| 发表于 2006-5-10 17: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南粤高凉仔</I>在2006-5-8 18:08:44的o(︶︿︶)o 唉:</B>
那我说的那个论坛的情况算不算违法了啊?     我虽然是传播,  但并没有任何商业用途.  相反,  网络里几乎没有那个论坛不转帖别人的音像制品的,  何况那个论坛已经带有商业性质了,  难道不算侵权吗?</DIV>
<P>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而界定网站是否侵权,就是看该网站是否把转载或者上传的文章、图片、音乐、录音录像用于商业目的。如果是用来盈利的,必须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一定费用,否则可以视为侵权。从你说的情况看,该网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P>
发表于 2006-5-10 17: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P>有个建议,如果是网友之间有私人的问题要请教,又和论坛的主旨没有太大关系的话,建议换个别的方式来处理。比如可以通过论坛里的短信,商定一个别种交流方式——如QQ。</P><P>主要是因为如果话题太私人话,第一浪费了别的网友的时间;第二是占用了论坛的资源,其实最终也是大家的资源。</P>
 楼主| 发表于 2006-5-10 17: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南粤高凉仔</I>在2006-5-8 18:08:44的o(︶︿︶)o 唉:</B>
那我说的那个论坛的情况算不算违法了啊?     我虽然是传播,  但并没有任何商业用途.  相反,  网络里几乎没有那个论坛不转帖别人的音像制品的,  何况那个论坛已经带有商业性质了,  难道不算侵权吗?</DIV>
<P>另外,《著作权法》第22条12项同时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版权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或上载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所以在这里,就要看哪个网站是否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了。如没有,那就是侵权。</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10 17:52:15编辑过]

发表于 2006-5-10 17: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过这个话题好像对论坛还是满有用的,保留刚才的意见,但不针对这个帖子:)</P>
发表于 2006-5-11 05: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金狈狈</I>在2006-5-10 16:59:26的o(︶︿︶)o 唉:</B>


<P>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网络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这一定义, 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的, 方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所以不是随便画一个东西就可以了。</P></DIV>
<P>呀,原来楼主没失踪啊?我还以为没出现呢。
<P>谢谢~,虽然是“随便画”的,但是有时候画得好,自己的独特的设计含量还是有的,你说“可复制”,是指那些方式啊?是指实物吗?设计图不算吗?</P>
发表于 2006-5-11 05: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风行水上</I>在2006-5-10 17:58:56的o(︶︿︶)o 唉:</B>

<P>不过这个话题好像对论坛还是满有用的,保留刚才的意见,但不针对这个帖子:)</P></DIV>
<P>是啊,法律对谁都有用的。</P>
 楼主| 发表于 2006-5-11 16: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南粤高凉仔</I>在2006-5-10 17:06:28的o(︶︿︶)o 唉:</B>

<P>小金,   如果按你说的,   我的行为2得看具体结果来确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版权,  那么网络论坛里绝大部分的网友都有过这种行为,  几乎没有人能摆脱这种嫌疑拉.</P>
<P>另外,  对我说的那个论坛的情况,  能否回答一下.</P></DIV>
<P>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FONT color=#ff0000>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FONT>,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FONT color=#ff0000>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FONT>的共同侵权责任。以及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所以,从理论上包括我在内在很多时候其实都不自觉的有侵权行为,可问题是谁有那个时间和精力来追究呢?
</P>[em01]不过昨天好象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以以后要谨慎了。[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6-5-11 17: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华虫</I>在2006-5-11 5:01:23的o(︶︿︶)o 唉:</B>



<P>呀,原来楼主没失踪啊?我还以为没出现呢。


<P>谢谢~,虽然是“随便画”的,但是有时候画得好,自己的独特的设计含量还是有的,你说“可复制”,是指那些方式啊?是指实物吗?设计图不算吗?</P></DIV>
<P>独创性是指你的作品必须是你自己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是抄袭或剽窃。要注意的是<FONT color=#f70909>相似</FONT>不能说是抄袭或剽窃。根据《著作权法》5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可复制性,也就是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

<P>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有</P>
<P>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数字或书写符号创作的作品。如文章、论著、译著、小说、诗歌等。</P>
<P>2、口述作品,口头语言即席创作作品。如讲演、报告、说唱等。

3、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以及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P>
<P>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FONT color=#f70909>注意</FONT>,工程或产品的外观设计或模型属美术作品,或工业外观设计,不列此类。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o(︶︿︶)o 唉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11 17:19:45编辑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天漢民族文化論壇 ( 鲁ICP备11028298号 )

GMT+8, 2024-11-25 23:02 , Processed in 0.139304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