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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灭亡的反思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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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1 06: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    言

  风云激荡的二十世纪已然成为历史,上一世纪是中国这个东方古国发生剧烈动荡与深刻变化的一个世纪,而其最大的遗憾,莫过于在上世纪前半叶数度与宪政民主失之交臂,以至于整个民族在后半叶付出极其惨重的代价!早在清王朝末期,即十九世纪末,从体制内到体制外,都涌现出一大批志士仁人,他们以在中国实现宪政民主为毕生追求目标,为此前仆后继,牺牲奋斗。中国是亚洲地区最早建立起“共和国”的国家。从上世纪初至今,中国共产生过13部o(︶︿︶)o 唉草案和o(︶︿︶)o 唉。然而时至今日,除台湾和港澳少数地区率先实行宪政民主制外,广大的中国大陆地区人民依旧徘徊在宪政的大门之外,与世界潮流相隔绝。沉思百年中国行宪史的屈辱与光荣、苦难和奋争,当有益于未来的中国宪政转型与宪政政体的最终实现。
  
  须加以说明的是,笔者并非法律及历史学界专业人士,在此仅就笔者阅读到的有关资料,作一梳理介绍,并加以自己的认识,亦为时间不充裕的网友了解这一段历史提供便利。由于个人学识和掌握的资料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位方家指正。
  
  据陈奎德先生<中国的o(︶︿︶)o 唉与宪政>,1949年以前,中国曾先后产生过七部o(︶︿︶)o 唉及o(︶︿︶)o 唉草案:
  
  1. 清末《钦定o(︶︿︶)o 唉大纲》(1908)
  2. 辛亥革命南北议和产生的《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
  3. 袁世凯主导的《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0日)
  4. 《曹鲲o(︶︿︶)o 唉》(1923年)
  5. 蒋介石主导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  
  6. 《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
  7. 《中华民国o(︶︿︶)o 唉》(1946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民国o(︶︿︶)o 唉》)
  
  以下将主要以此为线索,分述其产生背景和要义,总结各阶段之经验教训。
    
  一、清末“预备立宪”与《钦定o(︶︿︶)o 唉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是伴随着辛亥革命之前的晚清十年“新政”,由体制内外一批矢志改革、锐意图强的“立宪派”极力促成的一次得到统治者认可的、自上而下的和平宪制变革。以往由于意识形态的粗暴干预,官修“正史”对此均采取轻描淡写的态度,或以“预备立宪”只是变中国为“君主宪制”,没有打倒皇帝,而斥其为“反动”或“垂死挣扎”,而对诸如“太平天国”、义和拳之流“暴民政治”却大加褒扬。直到近年,这一段历史才被民间学人重新检视,做更深入细致的探寻研究,以期为中国未来宪政转型寻找某种“本土资源”。
  
  (一)史实背景:
  
  自秦以来,中国大部分历史时期实行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统治,君主拥有“绝对权力”,集立法、司法、行政、监察、军事等各种权力于一身,任何对皇权和专制统治的怀疑和非议,都会遭至残酷镇压。
  
  尽管在种种“高压”之下,历代仍有一批先知先觉的知识分子,他们本着“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良知,反思“正统”文化,抨击君主专制,如古代中国一直存在的“虚君”、“非君”思想,从春秋孟子的“民贵君轻”,到魏晋鲍敬言的“无君论”,直至宋元邓牧的“君为害论”,都对“至高无上”的君主提出了抨击。至明清之际,李贽以“贬尊抑圣”的方式对君主提出严厉批评,认为无论是君主或圣人,都是一般人,“既不能高飞远举”,也常怀“势利之心”,人类天然平等,但个性各异,趋利避害,人人皆同,“圣人所能者,夫妇(在此指百姓)之不肖可以与能,勿下视世间之夫妇为也。……夫妇所不能者,则虽圣人亦必不能”,告诫人们“勿高视一切圣人也”。黄宗曦在其名著《明夷待访录》中指出:君主“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荼毒天下之肝脑,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天下之害者,君而已矣”,非常鲜明地将君主专制制度指为一切罪恶之根源。唐甄《潜书》认为:“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杀一人而取其匹布斗粟,犹谓之贼,杀天下之人而尽有其布粟之富,而反不谓贼乎?”王夫之指出:“天下者,非一姓之私也。……一姓之兴亡,私也;而生民之生死,公也。”
  
  值得注意的是,明清之际这股怀疑、揭露、批判专制制度与倡导平等、民权思想的人文思潮,早于卢梭《社会契约论》等的问世,欧洲十八世纪思想启蒙运动此时尚未产生。现在有人声称“民主”是源于西方的东西,不适合中国,实际上我们从黄宗羲等人的思想中完全可以找到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理念的雏形成份,如人民权利、权力制衡与监督、代议制等内涵,比如黄宗羲主张“设学校以公是非”,试图将“学校”作为行使监督、判断是非的机构,以达到“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他主张“置相”以分君权,提出恢复宰相制度;主张官吏参与治国应“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认为不能由君主一人专断。黄宗羲的民主思想对后世的梁启起和孙中山等人都曾起到很大的思想启蒙作用,二人都曾秘密印刷《明夷待访录》,并广为散发。
  
  与人文启蒙思潮同时兴起的是反对理学空谈、主张实用的经世实学,加之明中叶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至明清之际面临着一个绝好的发展契机,如果不是外力干扰,按照明清之际所出现的提倡经世致用、思想解放、个性自由的方向走下去,中国很有可能与西方社会一样,很快步入资本主义高速发展阶段。然而历史不容假设!随着满清这个奴隶制游牧民族的入关侵吞中原,明清之际大规模的思想解放运动被清王朝一系列高压政策无情打压,正常的社会发展受到外力阻挠而迅速中断,思想文化界遭受致命打击,学风迅速转向远离政治的训诂考据一途。
    
  康、雍、乾数朝大兴“文字狱”,压制言论与思想学术自由,垄断意识形态,将“大一统”式君主专制政体发展到极至!但随着近代以来西风东渐,多年闭关自守的“大清帝国”被鸦片战争的枪炮轰开了国门,在与西方列强的“对话”中,泱泱“中华大国”竟是如此不堪一击!1894年甲午中日海战,中国惨败于东邻小国日本,“洋务派”主将李鸿章苦心经营数载的“北洋水师”全军覆没!受此刺激,光绪帝在各界呼吁下决意变法,于1898年6月11日颁布《明定国是诏》,“戊戌变法”正式开始。随后的百日内,政府总共颁布了三十多道诏书发布改革政令,在军事、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发动了维新运动。
  
  尽管此次变法前后仅持续103天,但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和思想文化各个领域,是一次影响深远的政治变革。在满清二百余年专制集权严酷统治下,民众首度获得一定程度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私人企业首次获得法律承认,民权思想得以传播,民间开始办报。尤其是,康有为在第二至五次上书中,均提到“立o(︶︿︶)o 唉、设议院”的政治主张,维新人士曾推荐英国传教士Timothy Richard为光绪帝的顾问,并准备请日本前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为客卿。因此可以说,中国最早提倡西方民主宪政思想、并推行民主政治的,是这批参与“戊戌变法”的有识人士。
  
  由于变法触及当权顽固派既得利益,这些人以“维护祖制”为名,利用慈禧太后不甘失去权力的心理,鼓动其掣肘皇帝,阻挠变法。9月21日,慈禧太后发动政变,囚禁光绪帝,处决谭嗣同等“戊戌六君子”,再度垂廉听政。康有为、梁启超等被迫流亡国外。“百日维新”宣告结束。
  
  富有讽刺意味的是,“戊戌变法”失败后仅仅两年,即1901年初,被八国联军炮火赶到西安“西狩”途中的慈禧太后,于1月29日发布了第一道变法上谕,其中道:“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着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已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在内外压力之下,连慈禧本人也意识到,不改革中国没有出路。为挽救王朝危亡,化解内外危机,两年前血腥镇压“百日维新”的慈禧太后,不得不推行“新政”。“新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练兵:裁汰制兵练勇,编练新式陆军;
  筹饷:振兴商务,奖励实业,谋求解救财政危机;
  育才:废科举、办学堂、派留学生。
    
  此次的清末“新政”,持续了整整10年,直至辛亥革命爆发。
  
  令人感到讽刺和遗憾的是,辛亥革命之前的这10年,却是近百余年中国历史上公民自由度提高最快的时期之一,具体表现在:
  
  (一)一般民众的经济自由度大为提高;
  (二)现代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三)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逐步确立,民主政制初见端倪。
  
  在清政府推行“新政”同时,朝野掀起了一场“立宪运动”。1904年2月19日,署云贵总督丁振铎,云南巡抚林绍年曾联电奏请变法,说中国面临极其危险之局面,要想挽救,“惟有急宣上谕,誓改前非”,迅告各国,“一切尽行改革,期于悉符各国最善之政策而后已”。
  不久,日俄战争爆发。江浙立宪派人士张元济、张美翊、赵凤昌和张鹤龄以及盛宣怀的幕僚吕景端等进行了紧急磋商,开始了“奔走运动”,他们“诚恐日后各国大会和构和,始终置我局外,尽失主权”,首次提出了遣使分赴各国的问题。此后岑春煊、铁良、端方、赵尔巽、魏光寿、袁世凯、张之洞、丁振铎、吕海寰、盛宣怀等满汉官员等纷纷就上述问题上奏朝廷。四月出使法国大臣孙宝琦又奏请立宪。社会名流张謇在1903年下半年赴日考察归来后,就立宪问题多方奔走联络。1904年7月,张謇和张之洞的幕僚赵凤昌印制了日本明治o(︶︿︶)o 唉的译本分送一些宫廷要人,并转呈慈禧,据说慈禧表示赞同。
  
  1905年6月,日本与沙俄为争夺在中国东北地区的利益的日俄战争中,日本获胜。——君主立宪制的东方小国日本战胜了农奴制的传统欧洲大国沙俄,给中国社会各界以强烈的刺激,人们普遍认为:“日俄之役,非军队之竞争,乃政治之竞争。卒之日胜而俄败,专制立宪,得失皎然。”“此非日俄之战,而立宪、专制二政体之战也。”尤其日俄战争后不久,俄国宣布预备立宪,进一步激起中国要求立宪的社会舆论,认为颁布o(︶︿︶)o 唉召集国会已刻不容缓。实行立宪已为大势所趋。
  
  6月4日,在日本战胜俄国前夕,袁世凯、张之洞以及两江总督周馥联名上奏,要求立宪。7月慈禧太后在召见大臣时表示:“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涡灭,候调查结果后,若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并决定派载泽、戴鸿慈、端方、徐世昌、绍英为考察政治大臣,考察日、英、美、德、法、奥、意、俄、比九国政治。原定9月24日出发,因临行革命党人在北京正阳门火车站行刺,行程被迫推迟。后徐世昌另有他任,绍英受伤未愈,乃改派李盛锋、尚其亨代之。是年底终于成行。
  五大臣到达日本后,便上书朝廷,盛赞日本的立宪政治,认为日本所行之o(︶︿︶)o 唉,是参考了欧洲宪政的结晶,至为致密。
  
  1905年9月2日,满清政府废除科举制。
  1906年7月,五名考察政治大臣除李盛泽留赴比利时出使大臣任以外,其余四人带着八十余名随员,携大量文献资料回国。他们共出洋考察了六个月,先后访问14个国家,通过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他们初步认识到专制封闭乃是中国落后之根源,中国要富强,就必须同各国作横向比较,不能坐井观天,夜郎自大。最后得出结论:东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强盛,“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中国之所以落后挨打,“实以仍用专制政体之故”。当此霸国主义时代,中国若想生存,富国强兵,“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端忠敏公奏稿》卷六,一九一八年版——转引自天林《清末“预备立宪”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回国后,他们曾多次受慈禧召见,一致建议中国实行宪政。载泽认为:东西各国富强“莫不以o(︶︿︶)o 唉为纲要”,中国新政“卒未能成效者,则以制治之未得其要也”,要收自强之效,防止革命,舍立宪而别无他途。戴鸿慈、端方上折建议:宜效日本明治维新之先例,预定立宪之年,先下定国是之诏,使官员和人民预为准备。国是诏中应该明白宣示:(一)“举国臣民立于同等法制之下,以破除一切畛域”;(二)“国事采决公论”,国家先设临时议政o(︶︿︶)o 唉,地方酌行议会;(三)“集中外之长,以谋国家与人民之安全发达”,在学术、教育、法律、制度各方面,均要采取外国的长处;(四)“明宫府之体制”,宫廷与政府体制划清,皇室经费与国家经费分开;(五)“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并先行演习地方自治;(六)作好实行预算决算的准备。这六件事应“宣示天下,以定国是,约于十五年至二十年,颁布o(︶︿︶)o 唉,召议员,开国会,实行一切立宪制度”。于是清廷下定决心,实行“宪政”。
  
  在此前后,顽固派势力反对甚殷,认为立宪会造成皇权的削弱,利于汉人养虎为患。考察政治大臣归国前,一些反对派就明里暗里进行破坏,有的公然上折为专制制度辩护,说中国积弱不在于专制,相反,“其病总由于君权之不振”,立宪“施之我国,则有百害而无一利”。考察政治大臣回国陈奏以后,反对派坐立不安,有的阳为赞成,阴为反对;有的则赤裸裸地否定立宪,声称“立宪,弊政也,主张平等者之莠言也。果实行之,行将不利君,不利国,不利官,而民气日嚣,不可复制。”(《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转引自天林)
  
  针对反对派的责难,载泽于8月23日单独上奏,指出“o(︶︿︶)o 唉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盖o(︶︿︶)o 唉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昔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于是设为疑似之词,故作异同之论,以阻挠于无形。彼其心非利有所爱于朝廷也,保一己私权而已,护一己之私利而已”,立宪则“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针对反对派说人民程度不足,不宜行宪,载泽道:“不知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针对“立宪利汉不利于满”,载泽反驳:“方今列强逼迫,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以御之,岂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至于计较满汉之差缺,竞争权力之多寡,则所见甚卑,不知大体者也”,“不为国家建万年久长之祚,而为满人谋一人一家之私有”,“忠于谋国者决不出此”(《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转引自天林)。
  
  载泽的据理力争得到朝廷许多大臣的大力支持,当时袁世凯、周馥、赵尔巽和奕劻等都是立宪派的积极支持者。时人评论载泽23日上折曰:“吾国之得由专制而进于立宪,实以此折为枢纽”。
  慈禧此时最关心的是四件事:“一曰君权不可侵损;二曰服制不可更改;三曰辫发不准剃;四曰典礼不可废。”
  
  8月25日,戴鸿慈,端方又奏请改定官制,并提出八项具体改革意见:略仿责任内阁,以求中央行政统一;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地方重要衙署皆设辅佐官(次官),中央各部主任官(长官)事权应当统一;调整中央机构;变通地方行政制度;裁判,税收官员独立;取消吏胥,代以书记;重新制定任用、升转、惩戒、俸给、恩赏诸法及官吏体制。同日,朝廷命醇亲王载沣,军机大臣奕劻、瞿鸿暨、荣庆、鹿传霖、铁良、徐世昌、政务处大臣张百熙、大学士孙家鼎、王文韶、世续、那桐和参预政务大臣袁世凯阅看考察大臣条陈的折件。
  8月27日,慈禧召见袁世凯,袁面奏先组织内阁,从改革官制入手。戴鸿慈,端方奏请设立编制局,制定官制。
  8月28日,受命阅看考察政治大臣折件的诸大臣讨论是否实行立宪。军机大臣奕劻认为:立宪有利无弊,符合民意,应从速宣布。反对者提出:中国情势与外国不同,实行立宪,必至执政者无权,坏人得栖息其间,为祸非小;人民不知要求立宪,授之以权,不仅不以为幸,反而以分担义务为苦;实行自治,坏人便会掌握地方命脉,非常危险。立宪派官员认为:国民程度的高低全在政府劝导,如坐等提高,永远不能立宪,只有先事预备立宪,诱导提高国民程度;正因中外情势不同,才定为预备立宪,而不是立即实行。曾经在戊戌变法中背弃“维新派”的袁世凯此时则坚决主张立宪,甚至表示“官可不做,法不可不改”,“当以死相争”。
  辩论结果多数同意改为立宪政体,从改革官制入手,预备立宪。
  
  1906年9月1日,慈禧公布《仿行立宪上谕》。这道“上渝”,可以说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总纲”。其要点有三:首先,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表明清廷从一开始就紧紧控制了立宪的内容和进程,一切都是根据清王朝统治者的意志和“需要”来进行的;预备立宪的目的,是“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也就是说,是为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其次,预备立宪的步骤,是先从官制改革入手,理由是:“规制未备,民智未开”,故须改革官制以除积弊,广兴教育以启民智,厘财备武以资立宪之基;第三,待预备工作初具规模,再为妥议立宪之期,期限长短俟机而定。
  
  在立宪问题上,一些顾问告诫慈禧,只有英国、德国或日本模式的政体,才能保障皇室特权。
  1907年9月9日,慈禧又派三名考察政治大臣,分赴英、德、日考察,最后朝廷根据各次考察报告,认定英国制度不切实际,不能仿效,因为它是建立在英国传统之上,没有成文o(︶︿︶)o 唉。实际上英国制度对于君权有严格的限制,也不合清廷胃口;德国普鲁士o(︶︿︶)o 唉虽然已有典章,但仅仅在帝国议会通过后就立即施行,清廷认为是强加于皇帝,不尊重皇帝的最高权力;只有日本o(︶︿︶)o 唉,既已集编成典,又绝不侵犯皇家特权,事先既不受公众审查评论,皇帝公布o(︶︿︶)o 唉时还象是给国民的“恩赐”。事实上,当时日本的政体被后人称之为“伪立宪绝对主义”(信夫清三郎著《日本政治史》),是传统神权体制和家长制与o(︶︿︶)o 唉在形式上的嫁接。此外,日本的成功和强盛对当时的中国有极大的
  诱惑力,由此,不能不使他们觉得日本模式是一条终南捷径。所以慈禧决定采用日本式o(︶︿︶)o 唉,全面保留皇帝特权。他们在此基础上,采取立宪政体,实施“钦定o(︶︿︶)o 唉”,此后的宪政改革秩序、o(︶︿︶)o 唉以及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等都“事事步趋日本”。
 楼主| 发表于 2006-3-31 06: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末的“预备立宪”,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教育改革,其核心是官制改革;
  二是设立“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及各省“咨议局”,其中宪政编查馆起草o(︶︿︶)o 唉及起草或核议各项法律、章程、制度,1908年颁布的《钦定o(︶︿︶)o 唉大纲》就出自这里;资政院和各省咨议局作为设立议院的基础预设,对于打破专制体制、试行民主政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本世纪初的中国民主化进程立下汗马功劳。虽然在清廷的强权下无法实现其全部预想。
  1907年9月,清政府下令设资政院。1910年10月,资政院召开了第一次常年会。第二次常年会是在宣统三年九月一日(1911年10月20日),即武昌起义爆发后十天召开的,这次会议直到选举出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闭会,后来资政院被正式的国会代替。
  
  1907年10月19日,清廷下谕命各省设立咨议局。1908年7月22日,清廷批准颁布宪政编查馆同资政院拟定的《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并下谕要求各省督抚奉章后一年内一律办齐。
  地方咨议局的成立,突破了以往封闭式的政权结构,削弱限制了地方长官的专制特权,它标志着人民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生活的开始,也是清朝政治制度开始民主化的一个起点。尽管清政府的地方咨议局还没有西方议会那样完全的立法权,带有过渡临时性质,但毕竟是初级形态的代议o(︶︿︶)o 唉,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经其决议,中央和地方政府不能颁布法律;国家与地方的预算,决算,税法,借贷外债,民众的负担等等,都要经其通过认可;并有权纠举弹劾各级行政官员。这些都具有西方地方议会的一些初步特征。还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中国最早的自由竞争的选举,进行咨议局议员选举,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咨议局第一届会议,选举正副议长。尽管初次选举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投票不踊跃,候选人由督抚指派,以及“一票买百金者”的现象,但其作为在中国的第一次选举,主流仍然是值得肯定的,如张孝若记载江苏的选
  举情况:“当时议员从各地当选,差不多完全是人民的意志自动的认为优秀可靠,就选他出来,拿最大的代表责任的地位加在他的身上。努力于金钱的作用的运动,在那时竟没有人利用,也没有利用的人。那当选的议员,也人人自命不凡,为代表民意力争立宪而来,拿所有的心思才力都用在这带来的责任上边。”(张孝若《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曾任选举监察员的王锡彤认为河南的选举“大致尚多公允”。(王锡彤《燕像萍踪》)钟才宏先生回忆湖南桂阳某州复选情况说:“规定名额为议员三名,初选为五倍之。……在初选十五人中,桂阳州占十名,事实上可以垄断选举。然投票揭晓,余与桂阳某君同获四票,居第三位,依例应抽签决定。但该州人士自动放弃,因该州已获议员二名,故以第三名议员应让于蓝山人士,即嘱事务人员依此呈报。……当时之选举颇为规矩守法,绝无舞弊情事,亦可谓人民尚未重视选举之竞争。”(转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这表明清政府的立宪改革是有一定实绩的。
  
  三是实行地方自治。府厅州县和城镇乡尝试建立地方自治制度。
  
  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和对中央官制进行改革后,“预备立宪”的另一项主要实质的改革是颁布了中国第一部o(︶︿︶)o 唉,1908年8月27日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将《o(︶︿︶)o 唉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上奏,当天即经批准公布。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o(︶︿︶)o 唉性文件,1908年的《钦定o(︶︿︶)o 唉大纲》是一个充满了清廷在君权问题上矛盾态度的文件,《o(︶︿︶)o 唉大纲》共23条,其中竟有14条是有关“君上大权”的。其中对君主权力的恋栈、索求以及唯恐丧失权力的恐惧,远远超过了日本明治o(︶︿︶)o 唉,尽管日本当时已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君主立宪政体了。
  但是无论如何抓权不放,总算是给臣民设定了一些权利,也限制了部分君权,比如《o(︶︿︶)o 唉大纲》中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按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等等,另外还有一些规定将司法权划归“审判衙门”,实际上取消了皇帝的最高审判权。尽管它离宪政的要求还很远,但在中国宪政史上毕竟迈出了艰难的一步。
  《钦定o(︶︿︶)o 唉大纲》颁布以后,清廷规定了长达九年的“预备立宪时间表”,计划于1916年举行全国选举,1917年才召开国会。
  但是,历史已经不愿意给清廷这一缓冲时间了。
  
  萧瀚《百年宪政的历史省思》中评述:“由于立宪派出于策略的考虑而将宪政实质上限制皇权的核心思想隐而不发,致使清廷是在被连哄带蒙的状态下,步入宪政的险地。等到它一旦开始按照宪政模式进行运作时,便发现自己的权力处处受制,最终由于其认清了立宪的目的而屡屡违‘宪’去达到不放权的目的,致使这场运动变成了结果上的欺骗,从而把自己送上革命的祭坛。”
  
  1908年11月14日、15日光绪与慈禧几乎同时去世,中国的o(︶︿︶)o 唉势迅速走向两极化。
  一方面,在准备立宪的前四年所采取的改革措施和营造的气氛已经吊起了社会的宪政胃口。1909年10月,各省咨议局第一次会议开幕,该会已对朝廷造成压力。1910年,立宪派在国内3次发动国会请愿运动,要求速开国会,颁布o(︶︿︶)o 唉,缩短预备立宪期。同年10月,举行资政院会议。从某种角度讲,当时的资政院已经接近西方的议会。而且,“政党政治”已成为议员们的热门话题。还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批合法政党。这就标志着地方与中央的准议会已经准备分享和行使自己的权能了。
  而在另一方面,慈禧死后,清廷不仅未逐步开明化,反而在失去权力的恐慌中加速走向保守和偏执,把维护朝廷视为头等大事,无视社会人心的变化,顽固地坚持满族贵族统治集团的特权。民间与朝廷南辕北辙,两股相反方向的力量在撕裂中国。人民终于失去耐心。
    
  1911年10月10日,随着辛亥革命一声炮响,延续了260余年的清王朝走向灭亡,中国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在“形式上”宣告终结。立宪派人士意图通过清廷主导的和平变革方式缓步推进中国走向宪政之路的努力归于失败。
  
 楼主| 发表于 2006-3-31 06: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钦定o(︶︿︶)o 唉大纲》与《十九信条》
  
  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o(︶︿︶)o 唉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o(︶︿︶)o 唉性文件,依据天林《清末“预备立宪”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等资料介绍,该《o(︶︿︶)o 唉大纲》只有“君上大权”一章,后附臣民权利义务。
  
  “君上大权”共有十四条,即:
  1、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2、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3、钦定颁布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4、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5、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非议院所得干预;
  6、统率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7、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不付议院议决;
  8、宣布戒严之权;
  9、爵赏及恩赦之权;
  10、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11、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
  12、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
  13、皇室经费由君上决定,议院不得干预置议;
  14、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所附“臣民权利义务”共九条,主要是:臣民有合于法律命令之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自由;非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可请法官审判呈诉之案件;财产及住宅无故不加侵扰;有纳税,当兵义务;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照旧输纳;遵守国家法律等。
  
  同时颁布的《议院法要领》共十一条,主要内容:议院只有建议之权;财政支出非与政府协议,议院不得废除删削;国家预算由议院协赞;议院只可指弹劾行政大臣,不得干预朝廷黜陟之权;所议事件,必须上下议院彼此议决后,方可奏请钦定施行,等等。《选举法要领》计六条,主要是实行限制选举。
  
  《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分年排列,每项事情均指定了主办单位,进展速度、基本要求如下:
  咨议局:一九0八年筹备,一九0九年一律选举开办。资政院:一九0九年颁布章程,举行选举,一九一0年开院。
  地方自治和户籍。地方自治:一九0八年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一九0九年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以后续办城镇乡和厅州县自治,至一九一三年城乡自治一律成立,一九一四年厅州县自治一律成立。调查户籍:一九0八年颁布调查户口章程;一九0九年调查人户总数;一九一一年调查各省人口数;一九一二年颁布户籍法;一九一三年实行户籍法。融化满旗畛域:一九0八年设立变通旗制处;一九一五年变通旗制一律完成,化除畛域。
  财政和教育方面。财政:一九0八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一九0九年调查各省收支总数;一九一0年试办各省预算决算;一九一一年会查全国年收支确数,颁布地方税章程;一九一二年颁布国家税章程;一九一三年试办全国预算;一九一四年试办全国决算,颁布会计法;一九一五年确定皇室经费,设立审计院,实行会计法,一九一六年确定预算决算,制定明年预算。普及教育:一九0八年编辑简易识字课本和国民必读课本,一九0九年颁布;一九一0年推广厅州县简易识字学塾;一九一一年创设乡镇简易识字学塾;一九一二年推广乡镇简易识字学塾;一九一四年人民识字义者百分之一,一九一五年达五十分之一,一九一六年达二十分之一。
  法律,司法,官制等。修订法律:一九0八年修改法律,编订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一九一0年颁布新刑律;一九一三年实行新刑律,颁布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一九一五年实行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司法:一九0九年颁布法院编制法,筹办省会及商埠及各级审判厅;一九一0年前项审判厅一律成立,一九一三年府厅州县审判厅一律成立;一九一五年乡镇审判厅一律成立。巡警:一九0九年限厅州县巡警粗具规模;一九一0年前项一律完备;一九一一年筹办乡镇巡警;一九一五年一律完备。官制官规:一九0九年厘定中央官制;一九一0年厘定地方官制;一九一一年实行文官考试,任用,官俸各章程;一九一二年颁布新定中央和地方官制;一九一四年试办新定官制;一九一六年一律实行新官制。
  o(︶︿︶)o 唉:一九一六年宣布。皇室大典:一九一六年宣布。议会一九一六年颁布议院法和选举法,选举议员。弼德院:一九一六年设顾问大臣。
  
  颁布《钦定o(︶︿︶)o 唉大纲》等当日,朝廷晓谕臣民在o(︶︿︶)o 唉未颁之前,“悉遵现行制度,静候朝廷依次筹办”。并说,“逐年应行筹备事宜,均属立宪国应有之要政,必须秉公认真次第推行”。命令将此谕旨和清单刊印誊黄,分发中央和地方各衙门悬挂堂上,照单依次限举办。每六个月奏报一次筹办成绩。督抚交接时,前后任应会同将前任o(︶︿︶)o 唉情形奏明,以免推诿。部与省同办之事,由部纠察各省。同时令宪政馆设立专科,切实考核。令都察院留必察访,指名纠参逾限不办或阳奉阴违者。最后说:“自本年起,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o(︶︿︶)o 唉,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清未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转引自天林)上谕要求官吏之严实属罕见,反映了朝廷的决心和态度。
    
  《钦定o(︶︿︶)o 唉大纲》虽不是正式的o(︶︿︶)o 唉,但它却是制定o(︶︿︶)o 唉的根本准则。这部o(︶︿︶)o 唉大纲是当时日本o(︶︿︶)o 唉的翻版。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日本o(︶︿︶)o 唉在立宪国家中民权较少,专制成分最多。清廷在由专制政体刚刚开始向立宪政体过渡时,自然希望并且习惯于君主保留较多的权力,因此《o(︶︿︶)o 唉大纲》在许多方面抄袭了日本o(︶︿︶)o 唉是毫不奇怪的,它同样根据“主权在君”的原则,由君主钦定,确定君主的最高权力。
  伊藤博文在谈到制宪原则时说:“一国之权力,以君主大权为其枢轴,几百权利皆由来于此。”(万峰《日本近代史》)清廷预备立宪伊始,在上谕中也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大权统于朝廷”。《o(︶︿︶)o 唉大纲》内容主要为君上大权,此外附有臣民权利义务,议院法要领和选举法要领。君上大权有十四条。这些规定除个别条款或文字上不同外,与日本o(︶︿︶)o 唉几乎如出一辙。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则是依据权利来自君主的原则制定,“操纵之法,则必使出于上之赐与,万不可待臣民之要求”(《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关于议院法要领,也是依据上述原则,将议院置于君权之下,“议院只有建议之权,并无行政之责,所有决议事件,应恭候钦定后,政府方得奉行”(《光绪朝东华录》(五)——转引自天林)
  
  另一方面,《o(︶︿︶)o 唉大纲》毕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以往君主专制的否定,他赋予君主的权力与专制时代的君主权力不同。专制时代,“朕即国家”,君主的意志命令就是最高法律;《o(︶︿︶)o 唉大纲》则对君主权力作了一定的限制。概言之,《o(︶︿︶)o 唉大纲》体现了日本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特征,出使德国大臣杨最曾说:“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决于舆论,已全揭一代o(︶︿︶)o 唉之精神”(《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转引自天林)
  
  首先要受o(︶︿︶)o 唉的约束。改革之初,军机大臣奕劻即说:“o(︶︿︶)o 唉一立,全国之人,皆受治于法,无有差别。”《o(︶︿︶)o 唉大纲》序言道:“夫o(︶︿︶)o 唉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明确规定君主也要遵守o(︶︿︶)o 唉。
  其次,《o(︶︿︶)o 唉大纲》序言对国家政体和君主权力做了如下概括:“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这就确定了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除了根本法之外,其它普通法也不得随意推翻。《o(︶︿︶)o 唉大纲》“君上大权”中规定:“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请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君主要改变法律,也需经过法定程序,先由议院“协赞”(即批准通过)。此外,君主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必须“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当然,清廷实行“大权政治”,法治原则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君主也不可能象以前那样“朕即是法”,多少还要受到尽管是“钦定”但须经议院“协赞”的法律的约束。同时,人民的自由权利也因此受到一定的保护。而且,从“新政”就已经开始的法律和司法改革,基本上是按照西方的法律原则改革传统的封建旧律,体现了某种进步的倾向。
  
  “以政府辅弼行政”体现了行政事务应听取行政大臣的意见,并经其同意。“以法院遵律司法”和不能“以诏令随时更改”,说明君主在司法方面的权限也不是无限的。以上都是对专制时代无限君权的否定,而把君权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通常被人们指斥为封建专制象征的“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两款,实际上并不违反立宪精神,因为在任何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莫不有类似规定,君主立宪国家都实行君主世袭制,君主为国家元首,不负实际责任,只能让他处于特殊的尊贵地位。因为清政府搞的就是君主立宪,做这样的规定也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从改革的程序来看,清政府采取“预备立宪”的方针,以及筹备宪政的主要环节,基本上与日本的立宪过程相似。日本明治元年(1868年)天皇颁布五条誓文,约定预备立宪;明治八年(1875年)天皇发布“树立立宪政体诏”,正式开始预备立宪;明治十四年(1881年)又发布了明治二十三年召开国会的“敕偷”,并严申:“若仍有故求躁进,煽动事端,妨碍国家治安者,将处之以国法户”到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如期召开国会。清廷则宣布自1908年起,九年立宪,即过渡时期为九年。宣布立宪之后如何筹备,也基本上仿效日本。如改官制以为预备,就是根据日本的经验。九年筹备清单所列每年筹备事项,在日本当年立宪过程中,除了某些属于中国的特别国情,如旗制问题外,日本也多作了预备。资政院、谘议局的设立也是根据日本“立议院之基”的精神,清廷也“采列邦之法制,立上下议院之基础”。
  
  《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则是筹备立宪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主办单位,有进度要求,责任目标等等,并且还有时间的规定。方案公布后,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也进入到一个实质性阶段,清政府按照预备立宪的时间进度,做了许多实质性的改革,如以前中国只有一部以刑法为主体的封建成文法典,预备立宪后,除了o(︶︿︶)o 唉、资政院、咨议局、地方自治等章制外,还初步制定了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法院编制法、集会结社法以及报律诸方面的法律;同时初步改革政治体制,在中央建立了资政院,责任内阁和大理院,地方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中国的民众参政意识也开始形成,一些民众并且已经开始取得了议政参政权。
  
  清廷颁布了《钦定o(︶︿︶)o 唉大纲》后,由于在立宪问题上,坚持以九年为预备立宪期。对于九年预宪期,立宪派对清廷拖延的做法表示不满,他们先后组织了三次大请愿,要求召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然而,革命派则更为激进,他不仅对“预备立宪”,对“君主宪制”更是不满。他们仍然在到处策划暴力活动,1911年10月10日,武昌暴动爆发。面对立宪派和革命派的两种压力,清廷只好接受了资政院提出的取消皇族内阁、召开国会的建议。然而,就在此时,驻扎在滦州的新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和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等联名致电清廷,提出了“政纲十二条”,要求立即召开国会,制定o(︶︿︶)o 唉,组织责任内阁。清廷震惊之下,对“政纲十二条”全部接受,于10月30日连发三道“上谕”,表示要“誓与我国军民维新更始,实行宪政”。清廷为示决心,开始释放自戊戌变法以来的一切政治犯,准开“党禁”,承认革命党为正式政党,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o(︶︿︶)o 唉,在o(︶︿︶)o 唉颁布之前,先拟定《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宣誓太庙,于11月3日正式公布。并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组织完全内阁(责任内阁)。
  
  《十九信条》是非常时期的产物。从它的基本精神和立法技术来看,较《钦定o(︶︿︶)o 唉大纲》有着较大的进步。第一,《钦定o(︶︿︶)o 唉大纲》基本上是照抄日本《明治o(︶︿︶)o 唉》的条文,而《十九信条》则采用了英国o(︶︿︶)o 唉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较之《钦定o(︶︿︶)o 唉大纲》有一定的进步;第二,《钦定o(︶︿︶)o 唉大纲》对君主权力的规定,漫无限制,而《十九信条》则采取英国o(︶︿︶)o 唉的“虚君共和”制,实行责任内阁制,对君主的权力作了很大的限制,实际上是议会君主制的o(︶︿︶)o 唉;第三,《钦定o(︶︿︶)o 唉大纲》只是拟定o(︶︿︶)o 唉的纲要,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而《十九信条》则是先行颁布的o(︶︿︶)o 唉重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后来的一些o(︶︿︶)o 唉学家对其也有不错的评价,如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认为它是“有清一代之唯一o(︶︿︶)o 唉,亦我国历史上之第一次o(︶︿︶)o 唉也”,陈茹玄《中国o(︶︿︶)o 唉史》(台湾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引尚秉和语:“《十九信条》深得英宪之精神,以代议o(︶︿︶)o 唉为全国政治之中枢,苟其施行,民治之功可期,独借其出之太晚耳。倘能早十年宣布实行,清柞或因以不斩,未可知也!”但是由于革命党在全国的暴动已经开始蔓延,“预备立宪”的和平过渡已经无法实施,被“辛亥革命“所中断。(引文均来源于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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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备立宪”的历史意义、反思与启示
  
  清末的“预备立宪”虽然最终没有成功,但其意义仍然重大:
  
  首先,这是中国二千年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第一次“和平过渡”,是中国历史第一次政治近代化性质的改革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中国二千年爆发了无数次的“农民起义”,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新王朝,但从来都是一个专制代替另一个专制,一个“农民帝王”取代另一个“农民帝王”,从来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制”。“宪制”与“专制”完全不同,“宪制”主要有“君主宪制”和“共和宪制”,在中国封建与专制社会里,皇帝的“言”与“行”就是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没有“宪制”的条件下,不仅皇帝的权力是无限的,至高的,也是没有限制的。而在一个“宪制制度”下,皇帝的权力首先受到国家“o(︶︿︶)o 唉”的限制。虽然清末的“预备立宪”准备在中国实行的是“君主宪制”,但“君主宪制”也是一种“宪政制度”,实际上它是一种按不同国家的历史而产生的“宪政制度”,是不同国家按实际历史条件的产物。英国、日本的“君主宪制”成功主要就因为从当时的国家的实际出发。
  
  所谓“政治近代化”,实则是民主化,即是在国家制度和政治生活中贯彻民主原则。在o(︶︿︶)o 唉学上,民主原则归纳为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o(︶︿︶)o 唉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从清末的“预备立宪”来看,除了人民主权原则,其它三条原则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人民的种种权利,包括参政、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等权利和自由,都程度不等地得到兑现。如资政院和谘议局就是多少代表民意的机构,体现了人民的参政权。再如地方自治的兴办,人民得到一定的管理本地公益事业的权力,成为“未仕之官”。言论、著作、出版自由更是盛况空前。集会、结社自由也是前所未有的。立宪诏书颁布后几年间,公开性的结社就有数百个,其中很多是政治性团体。
  
  其次,由此使当时的国人受到一次全方位的民主训练,从舆论宣传、集会结社、议员选举,议会活动等方面,人们从不同层次第一次亲身体验了民主的政治生活,这有助于他们的民主政治素质的提高。其中包括许多封建官吏,如资政院总裁博伦,开始根本不懂得如何组织开会,“每事必间秘书长处决”,过了一月便能措置自如。而且,在许多问题上,他往往倾向议员,以致军机大臣“盛怒”。许多封疆大吏,也逐渐接受了新思想,“政治上之见解与前渐异”。这种民主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又从另一角度反映了这次改革的近代化性质。
  
  再次,思想文化界开始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时期。
  宣布预备立宪,“庶政公诸舆论”之后,“民气日益发舒”,各种报纸书刊大量涌现。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专制出现了松动,“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人们第一次可以合法地指陈时政,议论国事,阐发民主思想。而且,还可以利用这种自由揭露o(︶︿︶)o 唉,抨击政府。为了开启民智,立宪派翻译编辑出版了上百种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学、财政、政党、历史、教育著作,其中重要的有:《民约论》、《政治学》、《o(︶︿︶)o 唉精理》、《代议政体》、《国家学纲要》、《政治原论》、《万国o(︶︿︶)o 唉志》、《万国官制志》、《英国o(︶︿︶)o 唉史》、《英国制度史》、《共和政体论》、《政治学新论》、《四大政治学说》、《政治学及比较o(︶︿︶)o 唉论》、《万国o(︶︿︶)o 唉比较》、《o(︶︿︶)o 唉研究书》、《宪政论》、《日本o(︶︿︶)o 唉议解》、《日本预备立宪过去史》、《日本议会法规》、《议会政党论》、《十六国议院典例》、《议院提要》、《选举法要论》、《自治论》、《欧洲大陆市政论》、《地方自治要鉴》、《地方自治规范》、《立宪国法制述要》等一系列著作,这些著作,在当时的中国对于建立最初的立宪体制起了积极作用。中国的学术思想也开始繁荣起来,如立宪派除已创办的《东方杂志》,《新民丛报》,又创办的许多新的杂志和报刊,如《中国新报》、《大同报》、《政论》、《国风报》、《自治学社杂志》、《预备立宪公会报》、《宪报》、《宪政新志》、《法政新报》、《宪政旬报》、《宪政述闻报》、《自治公报》等、日报则有《时报》、《大公报》、《国民公报》、《宪志日刊》、《宪政日报》、《西南日报》、《中央日报》等。这些报刊,大张旗鼓的介绍西方国家的新的政治学说,民主学说,宣传西方国家的民主、自由、平等,对于促进当时中国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清末“新政”与“预备立宪”的失败,也至少给后人带来如下启示:
  其一,一国之最高统治者宜认清历史潮流,顺应天时人心,把握时机,主动采取变革以改变落后的、阻碍社会发展的旧制度,与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宪政大潮汇流,否则,满清王朝o(︶︿︶)o 唉在政治制度改革上当断不断,以致一再地错失良机而导致最终覆灭的结局,即是前车之鉴。“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其二,“暴力”是否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试图使用暴力手段解决政治争端之弊端,早在“戊戌变法”时就已露出端倪,“戊戌变法”的失败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而其直接动因却是维新派人士意欲采取军事手段囚禁慈禧太后,以此来解决变法过程中遭遇到的阻力。最新史料显示,当时维新派人士有杀死慈禧太后的意图。结果事情败露,自身反遭灭顶之祸。诚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慈禧太后在当时是阻挡历史进步的势力,但我们应认识到,使用暴力恐怖手段解决政治冲突不仅风险极大,而且极易使“暴力”升级,造成冲突双方都更加不择手段。
  
  与清王朝的“新政”几乎处在同一历史时期的中国政治生态中的另一件大事,是孙中山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孙中山先后创立“兴中会”、“同盟会”,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为口号,根本无视清廷推行宪政改革的尝试和取得的成就,也无意于在清廷政权的基础上过渡到君主立宪制,而采取鼓动民众暴力推翻清廷政府的方式进行“革命”。“革命党”的某些做法,与现代的“恐怖主义”手法无异,如1905年9月24日,清廷原定考察政治五大臣由北京正阳门火车站启程,奔赴各国考察宪制,京师各学堂师生,绅商界人士,大小官员以及驻京各国公使均前往送行。五大臣肩负着改革中国的使命登上火车,上午十一点钟,火车正待开动,忽然一声巨响,革命党人吴樾制造了o(︶︿︶)o 唉爆炸恐怖事件,当场炸死炸伤十余人,吴樾本人也被当场炸死,五大臣中载泽受轻伤,绍英受伤严重。第一次由清政府派出的考察宪制活动就半途夭折于恐怖活动中,行程被迫推迟。革命党人的恐怖活动当时就遭到许多国人的反对,《时报》评论:“五大臣此次出洋考察政治,以为立宪准备,其关系于中国前途最重且大,凡稍具爱国心者宜如何郑重其事而祝其行。乃今甫就道,而忽逢此绝大之惊险,虽五大臣均幸无恙,然此等暴徒丧心病狂一至于此,其罪真不容诛哉!”《大公报》亦惊呼“此真出乎人情之外而莫能索解”,同时提出政府不应畏难而退,而应“奋勇前进”,“急行其志,无俟踌躇”。一些督抚,将军和出使大臣致电政府:“此事必是革命党人中所为,盖恐政府力行新政,实行变法立宪,则彼革命伎俩渐渐暗消,所以行此狂悖之举,以为阻止之计。当此更宜考求各国政治,实行变法立宪,不可为之阻止。”(《时报》一九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转引自天林)此后,同盟会、光复会、三合会又策划了一系列刺杀(如徐锡麟刺杀安徽巡抚恩铭)、暴动(萍乡、浏阳、黄冈、惠州、钦州、镇南关等处起义)事件。我敬佩如徐锡麟、秋瑾、林觉民等的献身精神,但“暴力”是否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英国、日本等民主国家至今仍保留君主、实行君主立宪制,那么,清末是否已经到了非“革命”不可,必须推翻灭亡清政府的地步?事实上,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到,清末推行“预备立宪”以来,单纯的封建与专制体制已不复存在,中国的制度正在逐步发生变化,西方现代民主政治与法律制度正开始试行,这意味着中国如果不经过暴力夺权和“农民革命”的方式,也会缓慢走上西方民主国家的道路。历史不容假设,“革命”是否有着某种必然性的问题,限于篇幅,在此就留待各位网友深思。
  
  孟子曰:“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这种要求或许过于理想化,孙中山、徐锡麟们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思路或许会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以现代“人权”理念衡量之,容忍“不择手段”对无辜生命的戕害,就是容忍邪恶对人类文明的扼杀,就是对“人”的概念的谋杀。况突破某些原则,也将无法避免对手用更加血腥、更加不择手段的方式对待你。古往今来,凡是强调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最终一定被证明,那个目的不可能是真正崇高的。拒绝不择手段,才可以制约手段的滥用,因为有衡量是非的基本标准。现代政治家、民权运动领袖圣雄甘地、马丁.路德.金、昂山素季等人,以极大的道德勇气实践着“非暴力”抗争的原则。令人遗憾的是,整个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各种政治力量,包括袁世凯、周恩来、o(︶︿︶)o 唉、蒋介石、汪精卫、孙中山、张学良等在内的政治人物无不热衷于武力,包括使用暗杀、绑架等手段来解决政治争端与内部矛盾,其结果是中国的民主之梦没有实现,中国的政治领袖们却是一个比一个狠毒、血腥、专断。因此,我们必须吸取这类教训,引以为戒。
    
  何况“暴力革命”始终无法解决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娜拉出走”以后怎么办?“革命者”能保证“革命”成功后自己或其他接手的力量比旧政府做的更好?历史事实证明,无论是孙中山,或是后来的革命者,均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关于这一点将在后续有关章节中继续探讨。
  
  对于o(︶︿︶)o 唉和民众来说,代价最小、最有利的政治转型方式,都是o(︶︿︶)o 唉主动放权变革、和平过渡到宪政民主社会。可惜我们失去了一次历史性机缘,从而使华夏社会走上另一条更为曲折艰险也更为暴戾惨烈的道路。老范《辛亥革命中断了晚清宪政的进程》中指出:“辛亥“革命”中断了清末宪政改革的进程,把中国引入了持续的动乱时代。此后,一代比一代激进的革命党在中国演出了不断的革命闹剧,但是,谁也没有沿着晚清宪政之路继续前进,谁也没能在中国实现宪政。中国是亚洲第一个实现共和的国家,但很有可能是最后完成宪政的国家。”读之令人心酸,亦令人深思。
  
 楼主| 发表于 2006-3-31 06: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P>或许中国人在5000年的历史里,做下了太多的罪恶,所以上天才一再惩罚我们,让我们一次次与走向幸福的机会失之交臂。</P><P>或许中国人在5000年的历史里,饱受了太多的苦难,所以上天才一再的历练我们,让我们在享受到幸福的那一刻泪流满面。</P><P>好在,我们这个民族,不仅出产大量的无耻宵小之徒,也出产智者,烈士,也就我们所说的脊梁。</P><P>天佑中国!</P>
发表于 2006-3-31 09: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P>事在人为!不能说成于孝庄,败于慈禧,至少可以说成有孝庄之功,败有慈禧之过!</P>
发表于 2006-3-31 21:4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激进的却不好,康有为的“利无十,不变法”的想法就是在激进改良失败后得出的教训。但是,对于清政府,改良是没用的。首先,它不代表大多数中国人的利益,只代表少数满州贵族的利益,曾有贵族对来劝接受共和的袁世凯说断不可将我朝江山送于汉人。其次,它o(︶︿︶)o 唉透顶,甘当洋人的朝廷,一次次的赔款只为保得在宫闱居住,而让黎民膏血全枯,把清朝积累的巨大财富消耗一空。期待这样的政府宪政?中国民主进程落后于世界有各种原因,谁也不能假设历史。但是世界潮流浩荡,我辈也不应迷失在对过去的悔恨中,而应为中国的民主化努力奋斗。中国太大,太复杂,比不了其他亚洲小国。实现宪政最晚,本身就证明了我们的民主化是渐进的而非毕其功为一役的大改革,有什么好心酸呢!
发表于 2006-4-3 22: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们是决不可能搞什么君主立宪的  因为当时的君主是满人 我们是决不可能再让满人继续骑在头上作威作福祸害中华的 </P><P>真实天佑我汉啊 让满人彻底BAYBAY</P>[em0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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