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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B >三 、音声有自然之和<p></p></B></P>
<P >音乐与情感在本原层面的相互剥离只是基础性的工作,要开显音声的“自然之理”,还必须进一步追问音乐自声的规定性,才能确立起声无哀乐的观点来。总的来看,音乐自身的规定性包含两个根本方面,即“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36] 以及“和声无象,而哀心有主。”[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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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和”是嵇康向往的人生境界,也是音乐的根本体性,更是嵇康的审美理想,其所以称作“自然之和”,是因为自然元气在其衍生运化中具有自然而然的预成的和谐,宇宙天地的本性也是和谐。和成为一种形上之理,显现于天地宇宙、社会人生和音乐艺术之中,这种“和”在气称作“和气”,在天称作“天和”,在人的生命则称作“体气和平”,[38]最高的和谐被称作“大和”,[39]在音乐则称作“和声”、“自然之和”。[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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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把音乐与“和”联系起来,以“和”作为音乐的根本体性不是嵇康的独见,而是传统乐论的基本理念。儒道两家乐论均以和为乐的本性,声无哀乐固然是对儒家乐论的理论反动,但嵇康将音声的“自然之和”置于“天地合德”的背景中加以省视,表明他也接受了儒家乐论的某些思想,饶宗颐即指出嵇康乐论可能与子思有关。[41]儒家赋予音乐之“和”以伦理政治含义,“大乐与天地同和,”[42]天地之和规定了乐的和谐,“和乐”可以协理阴阳,沟通天人。就人而论,“和乐”可以治心,使人心气平和,潜移默化地让人接受其中所包含的伦理规范,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所不同的是,儒家由天地导引出来的乐之和谐和与人的情感结合起来,其目的是要实现政治伦理的和谐;嵇康的“天地”经过道家自然观和汉代元气论的洗礼,已涤除了伦理义涵而获得纯客观的存在。他的“自然之和”完全是音乐形式自身的规定性,无系于情感、伦理,它以实现个体人生的自由境界为归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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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嵇康乐论的“自然之和”更多受道家的影响,他提出“无声之乐,民之父母。”[43]“无声之乐”则显然胎息于老庄思想。老庄虽然批判儒家的礼乐文化,但对乐的和谐却赋予了深刻的哲理意蕴。老子看到沈溺于形色音声的官能享受就会戕害人的生命,所谓“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44]因而对以“音声相和”[45]为表征的世俗之乐持否定态度,否定之中又揭示了“和”作为乐的规定性,但这种“和”毕竟拘限于有限的“五音”之中,是从乐器的演奏与人声歌唱的两相应和中体现出来。老子则从道的层面来把握乐,故提出“大音希声”。[46] “听之不足闻”的[47] “大音”是道的音声,对“大音”的倾听也就是对道的倾听,倾听到的是“希声”,“希声”否定了有限的音声,而道的“大音”则从有限音声的否定中显身,这是无声之音,无声之音具有自然生成的和谐。《庄子》说:“视乎冥冥,听乎无声。冥冥之中,独见晓焉;无声之中,独闻和焉,”[48]《庄子》通过“心斋”的功夫,以“照彻”“见独”之心倾听“无声”之道,如果说,在《老子》那里,倾听的结果是否定性的,那么在《庄子》则转换成肯定性的,即倾听到不可端倪的“和”,在主体虚静之心中,“和”从“无声”中得到揭示。不难看出,从《老子》的“大音”,经由《庄子》的“无声”、“和”再到嵇康的“无声之乐”、“自然之和”,其间的演化脉络清晰可辨,不同的是,嵇康这里更富于自觉的美学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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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嵇康的“音声有自然之和”最终要从音乐旋律体现出来,与此相关,乐器的结构与音质以及乐器的质材等作为音声“自然之和”的物质基础,也被纳入讨论范围。
音乐旋律在嵇康是用“曲度”一词指称,“曲度”之和又称作“克谐”、“和比”、“平和”。“言比成诗,声比成音,”[49]声、音在古代本有区别,声指宫、商、角、征、羽五声,“声成文,谓之音,”[50]文指文饰、形式,形式化、审美化的声方构成音,音略同于今天的音乐。嵇康有时区分音、声,有时音声合称以指音乐。“宫商集比,声音克谐,”[51]每一个单音都有其自然规定性,每种乐器都有独特的音质,这便是“声有定分,”[52]不同的音声按照美的规律构成运动的音响序列,各个音声的差异性和特殊性皆统一于这个序列之中,产生内在的亲和力,形成丰富的层次和完整的结构,便创造了“曲度”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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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问题在于“曲度”之和本是人的审美意识的结晶,既是人为的,嵇康何以称之为“自然之和”呢?对此嵇康有他自己的理解:从乐律来看,十二律乃是依“三分损益”的数学方法计算得来,十二律又分别与十二月相对应,所谓“律吕分四时之气”,[53]这样就确立了乐律的客观自然性。“律有一定之声,虽冬吹中吕,其音自满而无损也,”[54]经过数学计算得来的乐律都有确定性,不会因为任何因素而发生改变,譬如“中吕” 尽管是孟夏之律,即使在冬天吹中吕之律,其乐音仍很完满,这是因为乐律之间的关系“皆自然相待,不假人以为用也,”[55]乐律的客观自然性使之不受节令影响,也不为人所左右。乐曲形式变化繁多,风格殊异,但都贯注了“自然之和”的精神。每个曲调有其固定的“度数”,所谓“文王之操有常度,《韶》《武》之音有定数,”[56]“常度”、“常数”是指调性旋律以及乐音的音高、音长和音强等都是固定不变的。这些因素按一定规则构成旋律的纯形式,这种纯形式有丰富多彩的表现样态。不同地域的音乐旋律具有不同的结构特点,《琴赋》铺陈了不同琴曲千奇百变的旋律样态。然而,“曲变虽众,亦大同于和,”“随曲之情,尽于和域,”[57]旋律中的各种构成因素相互之间或呼应,或乖违,或散越,或凝敛,或留连迂回,或激越奋进,不一而足。这些因素虽然并存于一曲之内,但“相凌而不乱”,“相离而不殊,”[58]最终归于动态的和谐,所以,“自然之和”是音乐旋律内在的凝聚力,是变中的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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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从乐音与乐器的关系来看,嵇康认为“克谐之音,成于金石;至和之声,得之于管弦,”[59]金、石、土、革、丝、木、匏、竹本是古代制作乐器的材料,通常也以其指代相应的乐器。和谐的音乐来自“金石”,也就是乐器本身,乐器结构的和谐被称作“器和”,“器和”而有乐音之和。嵇康深刻认识到发音体的结构特点与乐器音质之间的关系,诸如琴弦张紧,则琴音清亮;弦距较阔,则琴声散缓。“琵琶筝笛,间促而声高,变众而节数,”[60]这几种乐器由于琴弦或音孔的间距较为促狭,因而声音高亮尖锐,变化多且节奏快。总的来看,发音体的结构特点决定了音声的特性,音声的质性与演奏者技艺的“工拙”无关。
由“器和”进而涉及到制作乐器的材质。音声之和与乐器的材质之和分不开,和美的材质是乐器发出和声的物质基础。古代乐教传统主张选用特定地方所产的材质来制作乐器,[61]这种选材规定在以乐祭天祭祖祭神之中,固然具有加强庄重气氛和表达虔敬的神圣意味,同时也深刻认识到乐音与材质之关系。嵇康受其影响,但刊落其所负载的宗教伦理色采,只从音声的“自然之和”来看待材质。《琴赋》描写了天地醇和之气的化育,日月光华的浸润,这样的自然过程生养了“椅梧”和美的材质,选择这种材质“制为雅琴”,琴的质性洁净,“含至德之和平。”[62]<p></p></P>
<P >由此看来,音声之和得自“器和”,“器和”又与材质之和分不开,嵇康以乐器及其材质的自然属性作为基础,加上乐音乐律曲度所具有的自然性和客观性,遂论定音乐之和为“自然之和”。<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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