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衣簡說
基礎文獻:
《深衣》:古者深衣,蓋有制度,以應規、矩、繩、權、衡。短毋見膚,長毋被土。續衽鉤邊。要縫半下。袼之高下,可以運肘。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帶,下毋厭髀,上毋厭脅,當無骨者。制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袂圜以應規。曲袷如矩以應方。負繩及踝以應直。下齊如權衡以應平。故規者,行舉手以為容。負繩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義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動,直以方”也。下齊如權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五法已施,故聖人服之。故規矩取其無私,繩取其直,權衡取其平,故先王貴之。故可以為文,可以為武,可以擯相,可以治軍旅,完且弗費,善衣之次也。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具父母,衣純以青。如孤子,衣純以素。純袂、緣、純邊,廣各寸半。
《玉藻》深衣三袪,縫齊倍要,衽當旁,袂可以回肘。長中繼掩尺。袷二寸,祛尺二寸,緣廣寸半。
《禮記正義》東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
《禮記集解》宋衛湜。
《書儀》宋司馬光。
《家禮》宋朱子。
《禮書》宋陳祥道。
《三禮圖集注》宋聶崇義。
《禮記大全》明胡廣。
《三禮圖》明劉績。
《周禮傳 周禮圖説》明王應電。
《深衣考》明黃宗羲。書中所列明儒深衣雖有時制根據,但離經注甚遠,本文不論。
《深衣考誤》《鄉黨圖考》清江永。該書及清人其他考證多驚人語,而無甚根據,本文不論。
《深衣釋例》清任大椿。多怪論,不得要領,本文不論。
《深衣圖解》日明和二年,中井履軒。
及歷代先儒《禮記》注、禮書。
歷代簡述:
1、經學時代(周到晉):鉤邊。鄭注若朝服曲裾,反而混淆。漢朝服下裳皆從右邊繞向身後,或鉤至身左側,或至背中,視人之肥瘦。然下邊不曲,只可稱繞衿也。女裝方多曲裾而纏繞,但皆不能以十二幅況之,非經所謂深衣也。正義以為深衣另有長、中二種,且制同,亦非漢時也。漢時中衣以曲領居多。若廣義深衣,則結構殊多,如類袿衣之制,繞衿曲裾,直裾,婦人袿襡。此期深衣為各類服裝之主流。
2、駁雜時代(南北朝至五代):深衣只見於朝祭服中單。故唐時多以深衣方領為類圓領者,蓋時中單為曲領使然。孔疏曲裾若朝服,然則唐時朝服為衣裳,其衣之衽亦不同於周制,其曲與漢時曲裾尚有別,網論其釋鉤邊!唐朝深衣無聞,唯馬周作襴衫加襴,有深衣意。大約唐尺已長,視康成所列尺寸已過腰,故下移從便也。
3、純正時代(宋明):宋初亦踵唐說,然五代時方心曲領已誤傳,故宋儒必以交領為便。朱子以交領為定論,但制度有不周,故後世有以直領解之者。夫直領而交,北朝時已多見。唐宋直領於女裝亦多,道服、被子亦多見,宋深衣若兩衿交淺者,亦畫中習見。然宋亦有續衽而交者,且楊氏明確有提出衽即是襟,故未可定論。明朝兼存宋制,而其服皆續衽,亦有斜領之制,且明好寬領,故其深衣與前朝有異也。下裳十二幅,宋以直領中分。明則以斜領右側分且另加布於内襟,或前四後四内襟四。上衣,宋儒多以齊腰,上衣四幅,皆就宋尺求便也。明儒則恪守二尺二寸,有以周尺為之者,則上衣六幅以回肘。有以明尺裁之者,則以過腰下一尺為繼掩尺,而收袼收袪或類琵琶袖。宋時深衣初興,儒生或居家乃敢用。至明則習見,款式亦多樣。
4、異化時代(滿清至漢服運動前):剃髮後,無人敢著漢服,亦無人能見衣冠。清人但憑文字撻伐宋明,故謂裳幅為直幅,鉤邊為邪形。甚者方領亦畫作大襟狀。民國光復,國朝承運,學者多踵清人之謬,或据古墓一隅,禮制不復,經學荒疏。</P>
其中無異議,或基本無異議者:
帶,下毋厭髀,上毋厭脅,當無骨者。
負繩及踝以應直。
深衣三袪。
短毋見膚,長毋被土。有訓“膚”為“跗”者,但其義則同。
要縫半下。實現方法或有別,但尺寸皆符合。
袼之高下,可以運肘。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唯梨州深衣收袼尺二寸,或不能運肘。
袂圜以應規。除梨州外,皆圜袂。
下齊如權衡以應平。除江永外下裳皆十二幅交解為之,而著之自平。
長中繼掩尺。論家皆尊鄭“其為長衣、中衣,則繼袂揜一尺”。獨王應電《周禮傳 周禮圖説》以爲“惟長中繼掩尺,乃制衣裳要縫之灋。蓋上衣二尺二寸,當無骨處,此人之中也。帶下尺,則長矣。内當其中,繼之以裳,是衣之掩裳一尺,故曰長中繼掩尺。若曰上衣長于人之中,及掩于裳之繼處一尺也。”見存明實物大多如此,當是明朝經解。
袷二寸,祛尺二寸,緣廣寸半。明朝以四寸為正,蓋出《儀禮 喪服》“適博四寸”。故朝服祭服深衣直身多從之。其他皆如朱子制度,唯梨州解為領本色二寸,緣緇邊寸半。
則深衣之討論,重在:
1、領:曲袷如矩以應方。鄭注“袷,交領也。古者方領,若今小兒衣領。”正義以古者方領為主,故曰“似今擁咽,故云‘若今小兒衣領’,但方折之也”,此一注,已誤為《釋名》之“曲領在內,以禁中衣,領上橫壅頸,其狀曲也”。竊謂康成已持兩可之說。其注交領者,時制也。其曰古者,存異說也。衣之始,當如《爾雅》所謂“褮”、“袕”,正如司馬溫公所言“古初製衣,惟取闕中之方,以安項爾”。至良渚玉人,已見右衽而其緣邊曲如矩形者矣。然商代主交領、直領。西周則再出如矩者。西漢若中山王陵銅燈人猶存。東漢則有o(︶︿︶)o 唉墓葬出土明衣,其制類深衣,然為領上橫壅頸。或東周之後,此方領士夫鮮有著者,故康成未見。而交領,自商而降,幾為定式,故康成主之。正義則獨取方領,故唐人所解深衣,率類圓領也。至宋,如衛湜《禮記集說》所載,則疑袷別有一物,而以交領為是。
2、裳:制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除清江永外,皆交解爲之。但分佈不同。按漢畫像石,漢人當前四幅,後四幅,内四幅,而後有鉤邊。且四幅,兩個一組,下邊作圓弧狀。宋朱子制度則後六幅,前面兩側各三幅。且以交解後直邊皆向内,斜邊皆向外縫合。明人如《周禮傳》則前六幅,後六幅,内加鉤邊。如梨州,則前四幅,後四幅,内四幅。
3、續衽鉤邊。孔疏以裳幅皆為衽也,“衽當旁”者,特指一側:“今深衣,裳一旁則連之相著,一旁則有續衽掩之,與相連無異”。鉤邊,是謂掩之也。此實得漢制也!然《玉藻》疏“鄭註《深衣》“鉤邊,今之曲裾”,則宜兩邊而用也”,是誤以唐朝服為漢朝服,致宋儒之誤也。至明朝,不復知繞衿之制,故當前後各六幅時,内加布為鉤邊。宋慈湖楊氏“古之衽,今之襟,亦曰袂也。深衣屬裳,則當續衣之衽,使之長與裳齊也。上狹下廣,其邊如鈎,言其旁曲也,於體為宜。玉藻曰:衽當旁,此之謂也。衽亦修廣矣,矧當衣前,故首言之。喪服言:衰衣裳負適袂袪廣博尺寸,靡不備載,獨不見所謂襟焉。而有衽二尺有五寸,是衽即襟也。喪服言:衣二尺有二寸。襟與衣齊,而衽二尺有五寸,何也?衰衣帶下尺,則衣之長可知。袂幅屬衣之處曰二尺二寸,非謂衣之長止於此。衣帶下尺,并帶博處,共長三尺三寸,内闕中八寸偏前,以安項。衽綴於前領平衡之下,則衽長二尺五寸,正其度也。通乎喪服之衽,則深衣之衽與衣齊,是為襟昭昭矣”,此說開梨州之先,而明人皆用之。然司馬溫公曰“案漢書,江充衣紗縠襌衣,曲裾後垂交輸。如淳曰:交輸,割正幅,使一頭狹,若燕尾垂之,兩旁見於後。是禮深衣續衽鉤邊。賈逵謂之圭。蘇林曰:交輸,如今新婦袍之袿。全幅繒角割,名曰交輸裁也。釋名曰:婦人上服曰袿,其下垂者上廣下狹,如刀圭也。然則别有鉤邊,不在裳十二幅之數,亦斜割使一端濶,一端狹,以濶者在上,狹者在下,交映垂之如燕尾,有鉤曲裁其旁邊,綴於裳之右旁,以掩不相連之處。”可見溫公有續襟,故右旁續掩之,同孔疏也。朱子從溫公。竊謂孔疏為正。就文物言,漢時交領為整幅裁減而成,不必續襟。故其所謂衽者,必在衣下。至於鉤邊,掩至身後正中,或曲而至另一側。宋人無可想見,故朱子晚年終去之。
古尺度所生問題:
1、衣幅:朱子依宋尺定衣用四幅,則約袖展240cm,可回肘。然而周漢尺則僅200cm。故明《禮記大全》引劉氏“周尺二尺五寸,不滿今舊尺二尺,僅足齊手,無餘可反屈也。曰反屈,反肘,則接袖初不以一幅為拘矣”。按文物,漢制布幅縫合後約50cm,故以兩幅特爲兩襟,然後各接袖兩幅,共六幅二回肘也。
2、袖寬:注家皆以康成注玄端衣長二尺二寸解深衣。按周漢尺,則二尺二寸約50cm正當腰際。然以宋明尺則過腰約一尺。故朱子以爲“其下過肋而屬於裳”。明則用明尺二尺二寸,以過腰一尺為“繼掩尺”,並以收袼滿足繫帶。宋藍田呂氏亦以袼及袪兩處圓收,或為明制濫觴。
另,為尺度問題,朱子提出“度用指尺”,後人多從之。但雖曰如此,終受制於時尺,而各有所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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