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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没好报: 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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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18: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称搀扶救助一位摔倒的老太太却成被告,法院“推理分析”做出判决,网友号召捐款支持被告  

<P>  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P>
<P>  彭宇称,2006年11月20日,他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P>
<P>  7月以来,此案一直是当地最热烈的网上话题,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一个论坛就有上百个帖子讨论此事,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P>
<P>  昨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P>
<P>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P>
<P>  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
<P>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P>  <b>彭宇已因此失业</b></P>
<P>  昨天开庭前彭宇见到记者,他说自己为了这个案子已经丢了工作:“从7月6日最后一次开庭以来,我还一直没有去上班。这个事情没有了结之前,我没有心思工作。一个星期之前,我正式辞去了工作。”</P>
<P>  彭宇和律师高式东对判决结果的预计都比较乐观,“这个案子我觉得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仅从证据角度出发,老太太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是彭宇撞倒了她。”高式东说,“因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这样: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说是彭宇撞倒了她,那她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不用彭宇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P>
<P>  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P>
<P>  <b>判决书:从常理分析……</b></P>
<P>  首当其冲的就是核心问题:彭宇和老太太到底有没有相撞?</P>
<P>  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P>
<P>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P>
<P>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P>
<P>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P>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8: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b>“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b> <P>  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后,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彭宇的解释是,“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而现在这成了他有责任的证据之一。</P><P>  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P><P>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P><P>  “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P><P> <b> 双方均无过错</b></P><P>  “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P><P>  但没过错并不代表不负责任。判决书认为:“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P><P>  法官在宣读完判决书后即刻离开法庭,彭宇也随即被摄像机包围。现场一片寂静,众记者在瞬间竟没有人发问,只是把目光和话筒递向了埋着头的彭宇。</P><P>  “意料之外,”高式东律师说了一句话后,便开始收拾自己的东西。彭宇还是一言不发,眼眶却已开始泛红。过了好一会儿,他低声说:“我要找说理的地方。”</P><P>  高式东律师在被问到如何评价结果时,用了“没有以事实为基础”笼统作答。对于是否上诉,他表示将在与彭宇再行商议后决定。</P><P>  昨天下午,一直为此案出庭作证、也是此案唯一证人的陈老先生依然出现在旁听席上。“我之所以一直坚持作证到现在,完全是凭着自己的良心和当天我的亲身经历。”陈老先生在庭前说,他也希望今天能看到一个结果,还事实一个公道。但陈老先生失望了,他的情绪甚至比彭宇更激动:“朋友们,”他大声对着摄像机说,“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P>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8: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方说法  
<P>  帮人还是撞人?  </P><P>  彭宇版:我在做好事</P><P>  彭宇,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技术人员。据《金陵晚报》早前报道,彭宇回忆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我也不知道这一扶,会惹出这么多麻烦来!”</P><P>  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先生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见老太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帮忙的陈先生就走了。</P><P>  当天上午,彭宇帮老太太及其家人叫了<a href="http://www.iask.com/n?k=%B3%F6%D7%E2%B3%B5"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0000>出租车</FONT></A>,可老太的儿子提出,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一同去医院。彭宇想了一下,同意了。当得知是胫骨骨折要花费几万元换人造股骨头时,徐老太太一拍大腿对彭宇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宇当时就蒙了。</P><P>  徐老太版:他撞了我</P><P>  而老太太对事实的陈述是另一个版本。据《现代快报》报道,徐老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当时她在车站赶后面一辆83路公交车,从前面一辆车后门窜下来的彭将其撞倒。徐老太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经鉴定,徐老太的伤势已经构成八级伤残,仅医药费就花去了4万余元。</P><P>  今年1月4日,徐老太太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总计13.6万余元。</P><P>  媒体:老太太儿子是警察</P><P>  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奇怪的是,彭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时,派出所却以正在装修为由,无法提供。后来更是声称笔录遗失。老太太儿子刚好是警察,让网友们不禁猜测,笔录不知去向其中或有蹊跷。</P><P>  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节目曾拍到这样一组镜头:当事的派出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紧接着,彭宇当着所长的面调出照片Exif信息证明照片并非所长手机所摄。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所长说出了实情,照片是老人的儿子拍摄的。卢所长说老人的儿子对他说是同行,他就把老太儿子的手机扣下了。</P><P>  目击者:老太自己摔的</P><P>  据证人陈先生在今年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所做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P><P>  徐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P><P>  网友:好人做不得</P><P>  老太太的儿子是警察,派出所不提供关键的证据,证人证明小伙子无辜,媒体采访时老太太态度傲慢,不停地有网友站出来说自己好心帮忙被反咬一口的故事,所有这些综合在一起,大部分网友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对他充满了同情。案件宣判后,在西祠、凯迪等网上论坛,都有网友号召给彭宇捐款。   </P>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8: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P>转来自&lt;西祠胡同&gt;的分析:</P>
<P 32pt? TEXT-INDENT: 0pt; 0cm><FONT color=#000000><FONT size=3>南京彭宇案判决书一经公布,网上立即大哗。对判决书用“从常理分析”作为依据断案,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愤慨。但是,在法学界,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民事案件在事实无法还原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心证”来断案。<FONT face=宋体> </FONT></FONT></FONT>
<P 0cm 0pt?><FONT face=宋体 color=#000000 size=3><IMG src="http://files.xici.net/d58084692.0/changli.PNG"> </FONT>
<P 32pt? TEXT-INDENT: 0pt; 0cm><FONT color=#000000><FONT size=3>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用唯心主义的“心证”来断案。常理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能证明必然性。法律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而不是在多种可能性中凭法官的主观“心证”来选择。<FONT face=宋体> </FONT></FONT></FONT>
<P 0cm 0pt?><FONT face=宋体 color=#000000 size=3></FONT>
<P 32pt? TEXT-INDENT: 0pt; 0cm><FONT color=#000000><FONT size=3>退一步说,即使采用常理推断,法庭也应站在中立的地位,当把涉案的所有情节用常理加以推断,而不能仅仅就原告方面的主张加以推断,对被告的主张就不推断。为此,本文就对已经被确认的事实做一些推理分析,以供大家参。<FONT face=宋体> </FONT></FONT></FONT>
<P 0cm 0pt?><FONT face=宋体 color=#000000 size=3></FONT>
<P TEXT-INDENT: 0cm -54pt? 54pt; 0pt><FONT color=#000000><FONT face=宋体 size=3>第一,     彭宇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原告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见视频),显然,不可能是和彭宇相撞造成的。 </FONT></FONT>
<P 0cm 0pt?><FONT face=宋体 color=#000000 size=3></FONT>
<P TEXT-INDENT: 0cm -54pt? 54pt; 0pt><FONT color=#000000><FONT face=宋体 size=3>第二,     根据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言,他看到彭宇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彭宇则说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彭宇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彭宇下车的车门,到了彭宇的右手边。如果彭宇要撞到她,只能从她后面赶上去,从她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彭宇撞的。 </FONT></FONT>
<P 0cm 0pt?><FONT face=宋体 color=#000000 size=3></FONT>
<P 0cm 0pt?><FONT face=宋体 color=#000000 size=3></FONT>
<P TEXT-INDENT: 0cm -54pt? 54pt; 0pt><FONT color=#000000><FONT face=宋体 size=3>第三,     如果彭宇下车那一刻冷不防与人相撞,而且将人撞倒,可见撞击力相当大。根据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相等的原理,彭宇所承受的力量同样很大,由于对方跌倒,彭宇失去了支撑,按常理分析,他应当站立不稳,处于找回身体平衡的状态。而证人陈某看到他是从容地向前走了几步,因此可以推断他根本没有撞人。 </FONT></FONT>
<P 0cm 0pt?><FONT face=宋体 color=#000000 size=3></FONT>
<P TEXT-INDENT: 0cm -54pt? 54pt; 0pt><FONT color=#000000><FONT face=宋体 size=3>第四,     如果是彭宇撞了原告,当彭宇去搀扶原告时,从常理分析,被撞者客气点会说,你这人怎么搞的?下车也不看着点?如果不客气会说,你瞎了眼啦?赶着去找死啊?而彭宇客气点则会说,老人家,不是我撞的,我是来扶你的。如果不客气的话,则会说,老太,你看清楚了,不是我撞你的,你别狗咬吕洞宾,不识好心。总之,两人一定会发生争执。但是目击证人陈某在第一时间看到是两人并无任何争执,因此从常理分析,认为彭宇是在做好事,觉得非常感动,因此自己也上前去帮忙。而此时原告也连声说谢。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上前搀扶是应该的,原告不埋怨就算好的,又怎么会说谢呢?因此可以推断不是彭宇撞的。 </FONT></FONT>
<P 0cm 0pt?><FONT face=宋体 color=#000000 size=3></FONT>
<P TEXT-INDENT: 0cm -54pt? 54pt; 0pt><FONT color=#000000><FONT face=宋体 size=3>第五,     帮忙的陈先生用自己的手机找来了原告的儿子。从常理分析,儿子来了之后,第一句话应当是什么?肯定是:妈,怎么搞的?是谁撞你的?而原告见到儿子的第一句话也应当是:儿啊,就是这个小伙子撞我的,你看怎么办吧。而这个儿子本身是个警察,从职业的习惯,应当马上打110把警察找来,让警察依法处理,自己则应回避。儿子没有这样做,从常理分析,只能推断儿子悄悄问过原告了,原告没说是彭宇撞的。因此儿子当然就不能对彭宇追究责任,也不能报警。原告此时是最应当说而没有说是被彭宇撞的,那么以后再说,岂能令人相信呢? </FONT></FONT>
<P 0cm 0pt?><FONT face=宋体 color=#000000 size=3></FONT>
<P 0cm 0pt?><FONT face=宋体 color=#000000 size=3></FONT>
<P TEXT-INDENT: 0cm -54pt? 54pt; 0pt><FONT color=#000000><FONT face=宋体 size=3>第六,     儿子送原告去医院,彭宇本来是要离去的,是儿子说自己一个人忙不过来,请求彭宇帮忙帮到底,这样才有了后面的一连串麻烦。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原告和她儿子可以理直气壮要彭宇陪着,事情还没完,你怎么能走?而不会用请求帮忙的口气。 </FONT></FONT>
<P 0cm 0pt?><FONT face=宋体 color=#000000 size=3></FONT>
<P TEXT-INDENT: 0cm -54pt? 54pt; 0pt><FONT color=#1a1ae6><FONT size=3><FONT color=#000000><FONT face=宋体>第七,     既然到了派出所,而且是较重的人身伤害案件,派出所理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如果确定不属于刑事案件,则应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并主持调解。只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调解不成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何派出所没有按法定程序办事?法院知道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为何不让派出所依法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后来又发生了丢失原始笔录和作伪证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这一切,从常理分析,又应作如何推断呢?在下实在有点不敢了推下去了。</FONT></FONT> </FONT></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9-11 18:37:57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8: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P><b></b>再转一篇评论</P><P><b>彭宇案,绝不能拿<NOBR>法律</NOBR>当儿戏
</b><FONT color=#7d7d7d>文章提交者:huangsi2001 加帖在 <a href="http://club.cat898.com/newbbs/list.asp?boardid=52"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0000>原创评论</FONT></A>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FONT>

彭宇案,绝不能拿法律当儿戏

本不想就此发表评论,因为事情明摆着,无需多说什么。但是一位和讯网友特地在我博客里留言,希望听听“黄丝先生”的意见,这种信任,使俺不能沉默了。

我为什么说事情明摆着呢?咱就根据法院判决过程和结果说的。

第一个问题,办案要凭证据,而这个证据却是有要求的,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拿来当作证据的。

法院判彭宇赔偿四万元的唯一依据,就是有关人员复制在电脑里的彭宇“笔录”,而真正的笔录却“丢失”了。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笔录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画押认可才有效,你那计算机里的照片经过当事人签字同意了没有?即使你的图片上有签字,也不能说明当事者同意你照片上的内容——何况当事者彭宇还说那是伪造的?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伪造和修改一幅图片、文字,那是太容易了,因此,这种经过人为再造的笔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恰恰相反,人家彭宇却具有真正的人证,那就是同样参与救助那位徐老太的目击者陈先生。这位陈先生不但是个目击者,证明徐老太跌倒不是彭宇撞的,彭宇是在做好事,而且在自己的手机里留下了给徐老太家人打电话呼救的证据!如今徐老太因为证人证词不利于自己,就否认陈先生也在场,那是无论怎么说都令人难以信服的!

第二个问题,办案,尤其是判决,不能仅仅依靠法官的推理。而当事法院恰恰放着有力的证人证词不管,却依据自己的想象的逻辑来推理证明“彭宇撞了徐老太”,其言语的荒唐,实为从未见过的奇文。俺不妨引用一家正规媒体的报道,见识一下这个“臆想”判决的妙文:

<B>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B>

对于彭宇帮助把老太送到医院,在家属没有带钱的情况下,自掏200多元给老太太交医药费,法官的判决词更妙:

<B>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B>
……….

这那里像一份法院的判决书啊?满篇都是“一般不会”、“如果”、“不可能”、“从常理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等等疑惑不定、猜测想象之词,三下五去二,就想当然的推出了“彭宇撞了徐老太”的结论,并据此判彭宇赔偿四万元!

这简直是那法律当儿戏啊!

然而我们堂堂的人民法院,就凭这个臆想推测之词,无视目击证人的证词,就将一个做好事、学雷锋的好青年彭宇判决成了撞人不承认的“无赖”,难怪有网友大声呼冤:按照他们这个推理,当年雷锋也可以被判有罪了!

如此下去,谁还敢学雷锋做好事呢?谁还敢去救助危难中的同胞呢?此案的昭示的严重社会后果就在这里。

面对社会上层出不穷的“见死不救”的丑恶现象,难道<NOBR><B>不值得</B></NOBR>令人深思吗!

                         (注:文中黑体字所引判决词见今日《华商报》)
<!--对主帖发表意见放在主帖内容后面 -->
</P>
发表于 2007-9-11 18: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P>以前看过类似的事情</P><P>是一个女孩扶起一个摔倒的老婆儿</P><P>结果周围人误把女孩当成肇事者</P><P>那个死老太太居然也不解释</P><P>这不成心讹人么</P>
发表于 2007-9-11 19: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P>唉……</P><P>世道阿</P>
发表于 2007-9-11 19: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很多老人根本不值得年轻人去帮助,道德品质实在太差。反正我是对很多老人死心了的。也不知道这些老人是因为受到太多委屈,或者是被儿女虐待还是怎的,简直像跟谁都有仇似的。
发表于 2007-9-11 19: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P>的确这样~公车上见到很多~</P><P>太恶劣了</P>
发表于 2007-9-11 20: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个案件法官犯了几个严重的错误:</P><P>1.案件的判决不以事实为依据。一个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而以自己主观臆断来判案,简直是拿法律当儿戏,连三岁小孩都不如。</P><P>2.“有罪推断”是中国司法执法的一个毒瘤。“有罪推断”是中国司法执法部门的一个毒瘤,这个毒瘤不知制造了多少冤魂,使多少人屈打成招,肢体残疾。在西方,如果没有证据,嫌疑人只能认为视为无罪公民,这是对人的尊重,也大大减少冤案的发生,偶尔因客观取证困难放过一个坏人,不见得会满街坏蛋,但冤枉一个好人,今后没有人敢作好人了。</P><P>3.不考虑案件对今后社会的恶劣影响。该案件对于像做好事的人打击颇大,令人心寒,今后社会上见死不救是常理,漠视生命是理所当然,谁救人谁是坏蛋。</P>
发表于 2007-9-11 20: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老太太罪孽可大了啊,.离死反正也不远了,也不积点德
发表于 2007-9-11 21: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P>某回帖:</P><P>做人要厚道!!徐老太才是最可怜最惨的人!   
想想看,现在最惨的是谁?彭宇?当然不是了!  
是徐老太一家,你们当摆平派出所卢所长用4万块可以搞定?  
你们当4万块可以搞定法院的判决?  
所以现在最惨的是徐老太一家,他们肠子早就悔青了,不但花了钱,还丢了人,可怜的徐老太一家,你们家以后还怎么活哟!出门让人指指点点,孩子没人理,子子孙孙都要被人指指点点,唉!徐老太哟,你看你造得什么孽哟!可怜你那儿子,以后的仕途也被你悔了,你孙子,孙女以后都没小朋友跟他们玩了,人家也怕你们讹他们呀,以后你怎么出门啊,你要是以后一到菜市场,菜市场立马就没人了,你一到银行,银行立马连保安都消失了,你拿个凳子一下楼,还没坐下,一院子老头老太立马消失,你说你活着还有什么意思啊!  </P><P>你们还说彭宇可怜,唉!谁可怜也可怜不过徐老太,谁能比她惨哪!可怜的徐老太……………………   
</P>
发表于 2007-9-11 21: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阿龍</I>在2007-9-11 20:50:00的o(︶︿︶)o 唉:</B>

<P>这个案件法官犯了几个严重的错误:</P>
<P>1.案件的判决不以事实为依据。一个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而以自己主观臆断来判案,简直是拿法律当儿戏,连三岁小孩都不如。</P>
<P>2.“有罪推断”是中国司法执法的一个毒瘤。“有罪推断”是中国司法执法部门的一个毒瘤,这个毒瘤不知制造了多少冤魂,使多少人屈打成招,肢体残疾。在西方,如果没有证据,嫌疑人只能认为视为无罪公民,这是对人的尊重,也大大减少冤案的发生,偶尔因客观取证困难放过一个坏人,不见得会满街坏蛋,但冤枉一个好人,今后没有人敢作好人了。</P>
<P>3.不考虑案件对今后社会的恶劣影响。该案件对于像做好事的人打击颇大,令人心寒,今后社会上见死不救是常理,漠视生命是理所当然,谁救人谁是坏蛋。</P></DIV>
<P>正解。</P>
 楼主| 发表于 2007-9-12 11: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他还会上诉吗?
发表于 2007-9-12 12: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还是多的
发表于 2007-9-12 12: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推理也可以判决啊,靠[em01][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7-9-12 13: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年头没救了,好人就倒霉,坏人就嚣张,日子没法过了</P>
发表于 2007-9-12 16: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徐老太现在该悔死了,不就为了讹几个钱么,弄得千夫所指,万人唾骂.非折了寿不可
发表于 2007-9-12 18: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恶人有好报,好人死翘翘~[em01]
发表于 2007-9-12 21: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P>秦朝还定过‘遇见有贼杀伤人而不救止,一百步内的人都要受惩’这样的法律</P><P>如今是怎么了,提倡见死不救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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