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漢民族文化論壇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737|回复: 0

安徽阜阳:界首公安局扮“家丁”PK公安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12 10: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阜阳:界首公安局扮“家丁”PK公安部
作者:李毅莽  来源:中国舆论监督网  发布时间:2009-1-4 15:12:30
[url=]减小字体[/url] [url=]增大字体[/url]
    元旦前夕,有两篇文章让笔者触动不小,一篇文章标题是“公安部:对企业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介绍了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_-|||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在当前国内经济形势下,讲话要求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另外一篇则是发布在中国舆论监督网的文章,标题是“安徽界首:政府亲商护商还是在毁商?”
    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的讲话无疑受到了广大企业家的好评,对经济出现滑坡下的中国企业家在法律上给予了应有的保护。而界首市公安局的做法则恰恰相反,和公安部唱起了对台戏,引来不少网友的恶评。
    一、顶风犯错逆水行船
    公安部领导的讲话是有针对性的,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应该照章办事不打折扣,而在中国舆论监督网里的一篇文章介绍说,该市公安局不但不执行上级的指示,反而逆风行船,继续对没有涉嫌犯罪的企业家网上追逃。
    而这起网上追逃的案件起因说来可笑,文章是这样介绍的,因为企业家陈勇打赢了一场民事官司,因此触怒了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因而祸从天降,作为负责公共安全的公安局于是就充当起了某些领导的“家丁”,开始对一个企业家立案,并在网上追逃。

二、超过实效违法立案
    陈勇“抽逃出资”发生在2003年3月,而公安局将陈勇刑事拘留的时间是2008年7月,以此而论,从案件发生到立案追逃已经超过了5年多的时间。根据刑法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犯该罪“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是说,按照刑法的规定已经超过了追溯实效。

    对于记者的采访,界首市有关部门开起来似乎很重视,一个已经超过了追溯实效的案件还向阜阳市公安局汇报,其实这种汇报不过是界首市公安局糊弄记者的一个小聪明,我们可以问一下界首市公安局,在给陈勇立案的时候、在网上追讨的时候,你们请示过阜阳市公安局吗?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三、警察乃国家公器,不是家丁
    当下,警察的“家丁”现象在不少地方都司空见惯了,媒体上关于福建武夷山市14家医院聘请民警副院长的新闻(见5月8日《中国青年报》),引来一片惊呼“警察怎能成为医院的家丁”?武夷山市不过是“效颦”、“学步”而已,难怪,当地综治办领导要发出阿Q式的不平之鸣:别人能搞得,我们怎么就搞不得?
  眼下,手握大权,就能呼风唤雨,享受警察的家丁式的“特殊服务”,殊不知,警权滥用,乃社会畸形的反映。警察乃国家公器,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旨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卫人民群众安全。警察一旦沦为某个人或某个单位或某个集团的“家丁”,屁股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坐到“私家”的一边,其“公器性”和“公平正义性”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这种异化了的警察,对公利、对公益、对公民、对构建和谐社会只能有损无益,国家和人民还养着这样的“私器警察”干什么呢?
    界首市市委、市政府的大门前写着“安商”、“亲商”、“护商”、“富商”,而该市又把对社会有贡献的企业家立案追逃,难道不是对界首市委、市政府的一种嘲弄吗!?
    陈勇案件就是界首市某些领导让警察扮演“家丁”而上演的一幕令人遗憾的闹剧。

相关连接:
公安部:对企业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http://news.sina.com.cn/c/2008-12-24/014116906236.shtml
安徽界首:政府亲商护商还是在毁商?
http://www.cnyulun.com/article/show.asp?id=3283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天漢民族文化論壇 ( 鲁ICP备11028298号 )

GMT+8, 2024-11-23 07:52 , Processed in 0.058632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