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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轉貼] 孟子学记·万章下04交际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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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19: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孟子学记·万章下04交际章
交际章
万章曰(1):“敢问交际何心也(2)?”孟子曰:“恭也(3)。”曰:“却之却之为不恭(4),何哉?”曰:“尊者赐之(5),曰:‘其所取之者(6),义乎不义乎(7)?’而后受之(8),以是为不恭(9),故弗却也(10)。”曰:“请无以辞却之(11),以心却之,曰:‘其取诸民之不义也(12)。’而以他辞无受(13),不可乎?”曰:“其交也以道(14),其接也以礼(15),斯孔子受之矣(16)。”万章曰:“今有御人于国门之外者(17),其交也以道,其馈也以礼(18),斯可受御与(19)?”曰:“不可。《康诰》曰(20):‘杀越人于货(21),闵不畏死(22),凡民罔不譈(23)’,是不待教而诛者也(24)。殷受夏(25),周受殷(26),所不辞也(27),于今为烈(28),如之何其受之(29)?”曰:“今之诸侯取之于民也,犹御也。‘茍善其礼际矣(30),斯君子受之(31)’,敢问何说也(32)?”曰:“子以为有王者作(33),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34)?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35),充类至义之尽也(36)。孔子之仕于鲁也(37),鲁人猎较(38),孔子亦猎较。猎较犹可(39),而况受其赐乎(40)?”曰:“然则孔子之仕也(41),非事道与(42)?”曰:“事道也。”“事道奚猎较也(43)?”曰:“孔子先簿正祭器(44),不以四方之食供簿正(45)。”曰:“奚不去也(46)?”曰:“为之兆也(47),兆足以行矣(48),而不行(49),而后去;是以未尝有所终三年淹也(50)。孔子有见行可之仕(51),有际可之仕(52),有公养之仕(53)。于季桓子(54),见行可之仕也;于卫灵公(55),际可之仕也;于卫孝公(56),公养之仕也。”
注释:

    (1)万章:孟子弟子。(2)敢:冒昧地。表示敬意。交际:指人与人之间根据礼仪而进行的遴聘来往。何心:应该有什么样的心态。(3)恭:郑重、谦逊而且有礼貌。(4)却之却之:再三推辞而不接受。却,推辞、拒绝。为(wei2):算作。(5)尊者:地位尊贵的人。赐之:对人有所赏赐。(6)其所取之者:尊者所取得的东西。义:符合道义。(8)受之:接受礼物。(9)以是:因为这样做。(10)弗(fu2):不。(11)请:敬辞。无以:不用。辞:言辞。(12)诸:“之于”合音。(13)他辞:别的言辞。(14)交:结交。以道:依据道义。(15)接:接受礼物。以礼:依据礼义。(16)斯:这样。(17)御(yu4)人:拦路抢劫别人的东西。(18)馈(kui4):赠送礼物。(19)受御:接受拦路抢劫的人的礼物。与(yu2):同“欤”,语气词。(20)康诰(gao4):此指《书经·周书·康诰》篇。(21)杀越人于货:杀人或把人打到而抢夺别人的东西。越,推翻,打倒。于:抢劫。货:财物。(22)闵(min3):昏昧,糊涂。畏:畏惧,害怕。(23)凡民:所有的人。罔(wang3):无。譈(dui4):同“憝”,怨恨、厌恶。(24)是:这。不待教(jiao4):不必先教育。而后诛:然后再惩罚。(25)殷受夏:(这种律法规定)是殷商沿袭了夏朝的规定。(26)周受殷:周朝沿袭了殷商的规定。(27)所不辞:不需要言辞审问。(28)于今为(wei2)烈:到现在更是如此。(29)如之何:怎么,岂能。受之:接受赠送。(30)苟:如果。善其礼际:用善心并且按照礼仪跟君子交往。(31)斯:这样。(32)子:何说:怎么解释。(33)子:您。以为(wei2):认为。王者:遵行王道的君主。作:出现。(34)将(jiang1):要。比(bi4):连同。(35)夫(fu2):发语词。谓非其有而取之者:所谓并非应该归他所拥有的东西却去取得的人。盗:盗贼。(36)充类至:(把他们的所作所为)推论类比到最大的程度。义之尽:只是完全失去了义而已。(37)仕:从政。于:在。鲁:鲁国。(38)猎较:朱子认为此事不清楚,引赵氏的解释说,是指在田猎的时候相互较量,而把夺取到的禽兽作为祭品,世俗认为是一种吉祥之事,但不符合礼义,但孔子却跟随鲁国人一起做了。(39)犹可:尚且可以。(40)况:何况。(41)然则:这么说来那么。(42)事道:致力于使天下有道,为道义而行事。与(yu2):同“欤”,语气词。(43)奚(xi1):为什么。(44)先簿(bu4)正祭器:提前书面登记好祭祀所应该使用的祭品和器物数量和规定。(45)不以四方之食供簿正:因为无法保证永远能提供,所以,不把外地所产的食物记录登记在书面上。(46)去:离开。(47)为(wei2)之兆:将要有所作为而先做一些事以便看看是否可以使道通行。(48)兆足以行:先做的这些事显示出来的是足以使道通行。(49)而不行:(君主)却不想遵行道义。(50)是以:因此。未尝:不曾。有所终三年淹:有持续停留三年的地方。(51)见行可之仕:因为看到大道可行而从政。(52)际可之仕:因为国君以礼相待而从政。(53)公养之仕:因为国君能够以礼尊贤而从政。(54)于:在。季桓子:鲁国之卿,复姓季孙,名斯。(55)卫灵公:卫国国君,侯爵,名元。(56)卫孝公:卫国国君,《春秋》和《史记》中都没有关于卫孝公的名号,朱子推断可能是卫出公,名辄。
译文:
万章问:“冒昧地请教,在待人接物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的心态?”孟子说:“要恭敬,也就是要敬重、谦逊而且有礼貌。”万章说:“再三地推辞而不接受就算作是不恭敬,为什么呢?”孟子说:“地位尊贵的人有所赏赐的时候,却先去想一想:‘他得到的这个东西,是符合道义呢还是不符合道义呢?’这么想过以后再取接受,因为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对地位尊贵的人没有恭敬之心,所以就不推辞了。”万章说:“假如说不用言辞推辞,而从内心拒绝,心里清楚:‘他所赠送的礼物是从百姓那里取来的,这是不义之财。’却用其他的说法拒绝而不接受,难道不可以吗?”孟子说:“与人相交的时候应该依据的是道义,待人接物的时候应该依据的是礼义,能够这样,孔子也就会接受礼物了。”万章说:“假设有一个在国门之外拦路抢劫的人,跟他相交的时候他能依照道义,他赠送给我礼物的时候能依照礼义,这样的话,能接受这个拦路抢劫的人赠送的礼物吗?”孟子说:“不可。《康诰》中说:‘以杀人或者打倒他人的方式去抢劫别人的财物,愚昧而不怕死,所有的人都无不怨恨和厌恶’,这种情况是不需要事先教育就可以直接惩罚的。(这种规定)是殷商从夏朝沿袭下来,周朝又从殷商沿袭下来的,(遇到这样的犯罪事实)根本不需要用言辞审讯,到现在这个时代这种规定更加明确,这样的人,怎么能接受她的礼物呢?”万章说:“如今的诸侯们都是从百姓那里索取财物,跟拦路抢劫一样啊!‘如果有人用善心而且按礼义接人待物,这样赠送的礼物就是君子可以接受的’,冒昧地请教,这种说法如何解释呢?”孟子说:“你认为有能行王道的君主产生以后,要连同这些诸侯全都惩罚了呢?还是对他们先进行教化,教化而无所改变,然后才惩罚他们呢?如果说这些诸侯们就是所谓的抢夺不应该属于他们的财物的强盗,那么,也只是把他们的所作所为推论类比到最大的程度,他们只是完全失去了义而已。孔子在鲁国从政的时候,鲁国的人在田猎的时候相互较量,而把夺取到的禽兽作为祭品,孔子也参与了这种较量。参与这种较量都可以,更何况接受只是接受他们这种人的赏赐呢?”万章说:“这么说来,那么孔子从政的时候,不是为了致力于使天下有道吗?”孟子说:“就是为了致力于使天下有道。”万章说:“既然是为了致力于使天下有道,为什么还要参与在田猎中较量而夺取禽兽作为祭品这样的事呢?”孟子说:“孔子事先就书面登记好祭祀所应该使用的祭品和器物数量和规定,(因为无法保证永远能提供,所以,)不把外地所产的食物记录登记在书面上。”万章说:“为什么不离开呢?”孟子说:“将要有所作为而先做一些事以便看看是否可以使道通行,先做的这些事显示出来的事足以使道通行,(君主)却不想遵行道义,然后才会离去;因此(孔子)不曾在一个地方持续停留过三年。孔子在从政的时候,有时是因为国君以礼相待而从政,有时是因为看到大道可行而从政,有时又是因为国君能够以礼尊贤而从政。在季桓子那里,是因为国君以礼相待而从政;在卫灵公那里,是因为看到大道可行而从政;在卫孝公那里,则是因为国君能够以礼尊贤而从政。”
朱注:
万章问曰:“敢问交际何心也?”孟子曰:“恭也。”
(际,接也。交际,谓人以礼仪币帛相交接也。)
曰:“却之却之为不恭,何哉?”曰:“尊者赐之,曰‘其所取之者,义乎,不义乎”,而后受之,以是为不恭,故弗却也。”
(却,不受而还之也。再言之,未详。万章疑交际之间,有所却者,人便以为不恭,何哉?孟子言尊者之赐,而心窃计其所以得此物者,未知合义与否,必其合义,然后可受,不然则却之矣,所以却之为不恭也。)
曰:“请无以辞却之,以心却之,曰‘其取诸民之不义也’,而以他辞无受,不可乎?”曰:“其交也以道,其接也以礼,斯孔子受之矣。”
(万章以为彼既得之不义,则其馈不可受。但无以言语间而却之,直以心度其不义,而托于他辞以却之,如此可否耶?交以道,如馈赆、闻戒、周其饥饿之类。接以礼,谓辞命恭敬之节。孔子受之,如受阳货烝豚之类也。)
万章曰:“今有御人于国门之外者,其交也以道,其馈也以礼,斯可受御与?”曰:“不可。康诰曰:‘杀越人于货,闵不畏死,凡民罔不譈。’是不待教而诛者也。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辞也。于今为烈,如之何其受之?”
(与,平声。譈,书作憝,徒对反。御,止也。止人而杀之,且夺其货也。国门之外,无人之处也。万章以为苟不问其物之所从来,而但观其交接之礼,则设有御人者,用其御得之货以礼馈我,则可受之乎?康诰,周书篇名。越,颠越也。今书闵作愍,无凡民二字。譈,怨也。言杀人而颠越之,因取其货,闵然不知畏死,凡民无不怨之。孟子言此乃不待教戒而当即诛者也。如何而可受之乎?“殷〔一〕受”至“为烈”十四字,语意不伦。李氏以为此必有断简或阙文者近之,而愚意其直为衍字耳。然不可考,姑阙之可也。)
曰:“今之诸侯取之于民也,犹御也。苟善其礼际矣,斯君子受之,敢问何说也?”曰:“子以为有王者作,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充类至义之尽也。孔子之仕于鲁也,鲁人猎较,孔子亦猎较。猎较犹可,而况受其赐乎?”
(比,去声。夫,音扶。较,音角。比,连也。言今诸侯之取于民,固多不义,然有王者起,必不连合而尽诛之。必教之不改而后诛之,则其与御人之盗,不待教而诛者不同矣。夫御人于国门之外,与非其有而取之,二者固皆不义之类,然必御人,乃为真盗。其谓非有而取为盗者,乃推其类,至于义之至精至密之处而极言之耳,非便以为真盗也。然则今之诸侯,虽曰取非其有,而岂可遽以同于御人之盗也哉?又引孔子之事,以明世俗所尚,犹或可从,况受其赐,何为不可乎?猎较未详。赵氏以为田猎相较,夺禽兽之祭。孔子不违,所以小同于俗也。张氏以为猎而较所获之多少也。二说未知孰是。)
曰:“然则孔子之仕也,非事道与?”曰:“事道也。”“事道奚猎较也?”曰:“孔子先簿正祭器,不以四方之食供簿正。”曰:“奚不去也?”曰:“为之兆也。兆足以行矣,而不行,而后去,是以未尝有所终三年淹也。
(与,平声。此因孔子事而反复辩论也。事道者,以行道为事也。事道奚猎较也,万章问也。先簿正祭器,未详。徐氏曰:“先以簿书正其祭器,使有定数,不以四方难继之物实之。夫器有常数、实有常品,则其本正矣,彼猎较者,将久而自废矣。”未知是否也。兆,犹卜之兆,盖事之端也。孔子所以不去者,亦欲小试行道之端,以示于人,使知吾道之果可行也。若其端既可行,而人不能遂行之,然后不得已而必去之。盖其去虽不轻,而亦未尝不决,是以未尝终三年留于一国也。)
孔子有见行可之仕,有际可之仕,有公养之仕也。于季桓子,见行可之仕也;于卫灵公,际可之仕也;于卫孝公,公养之仕也。”
(见行可,见其道之可行也。际可,接遇以礼也。公养,国君养贤之礼也。季恒子,鲁卿季孙斯也。卫灵公,卫侯元也。孝公,春秋史记皆无之,疑出公辄也。因孔子仕鲁,而言其仕有此三者。故于鲁则兆足以行矣而不行然后去,而于卫之事,则又受其交际问馈而不却之一验也。尹氏曰“不闻孟子之义,则自好者为于陵仲子而已。圣贤辞受进退,惟义所在。”愚按:此章文义多不可晓,不必强为之说。〔一〕“殷”原作“商”,据清仿宋大字本改。)
说解:
万章向孟子询问接人待物应该采用什么心态,这里所说的“交际”,是指有人根据礼仪,拿着礼品来交往的情况,孟子最简单的回答,就是一个字:“恭”。《说文解字》中说:“恭,肃也。从心,共声。”段玉裁注:“肃者,持事振敬也。《尚书》曰。‘恭’作‘肃’。此以‘肃’释‘恭’者,析言则分别,浑言则互明也。《论语》每恭敬析言,如‘居处恭,执事敬’、‘貌思恭,事思敬’皆是。”“肃”字的意思也就是“敬”,而且“恭”字本来就含有“拿出自己的诚正之心去待人,惟恐有失”的意思,所以,现在我们组成了“恭敬”这个双音词。
万章又问到了具体情况下的做法:再三地推辞而不接受就算作是不恭敬,为什么呢?原文说“却之却之为不恭”,其中“却之”二字重复了一次,朱子说不知道为什么会重复。我想,大概应该是“再三推辞”的意思,因为一般情况下,在遇到有人赠送礼物的时候,往往要推辞一下,这是谦虚,也是感谢,而又不是坚决不接受的意思;如果再三地推辞而不接受,便有坚决不接受的意思了。孟子的回答是,地位尊贵的人有所赏赐的时候,却先去想一想:‘他得到的这个东西,是符合道义呢还是不符合道义呢?’这么想过以后再取接受,因为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对地位尊贵的人没有恭敬之心,所以就不推辞了。这里强调的是“地位尊贵之人”的赏赐,而不是一般性的赠送礼物,这里所说的“尊贵”,包括长者和官员。如果在接受地位尊贵之人的赏赐时,先怀疑所赏赐的礼品来源是否干净,也就是对尊贵之人的人品的怀疑,也就失去了恭敬之心,当然,最贵之人也因此而认为是对他的不恭敬,所以不能再三推辞。
万章问得问题更细了:假如说不用言辞推辞,而从内心拒绝,心里清楚:“他所赠送的礼物是从百姓那里取来的,这是不义之财。”却用其他的说法拒绝而不接受,难道不可以吗?孟子没有直接说“不可”,而是把“交”和“接”区别开来说,并以孔子的做法当做例子加以说明。所谓“交也以道”,指的是主动去与人交朋友和做事的时候,要根据道义,这是自己之心要诚正,比如馈赠礼物、聆听别人劝诫、周济忍饥挨饿的人,都是从道义出发。所谓“接也以礼”,指的是接受别人的馈赠或赏赐的时候,要根据礼义,这同样也是要自己遵循礼义,也就是说自己要在言辞上保持自己的恭敬态度。比如,阳货曾经赠送给孔子一只蒸熟了的小猪作为礼品,孔子不想接受却不得不接受了,也同样按照礼义而去回拜阳货;对于阳货的是非,孔子心里清楚;对于阳货的礼,孔子也接受了,而且按礼回拜了。孔子这样做,大概是因为阳货毕竟不是非常邪恶的人吧?
万章进一步问道:“假设有一个在国门之外拦路抢劫的人,跟他相交的时候他能依照道义,他赠送给我礼物的时候能依照礼义,这样的话,能接受这个拦路抢劫的人赠送的礼物吗?”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是对那些邪恶之人,他按照道义跟我交往,有礼貌地赠送给我礼物,是否该接受。孟子对此给予了直接的否定,然后举出《书经·康诰》中的说法,说明那个拦路桥接的人是那种明知故犯而不可饶恕的人。所谓“国门之外”,是指没有人的地方;所谓“杀越人于货”,是指拦住别人而夺取他的财物并杀掉他人;所谓“闵不畏死”,是指愚昧而不怕死,也没有怜悯之心;所谓“凡民罔不譈”,是指凡是一个人都无不厌恶。对于这种罪人,是不需要事先教育就可以直接惩罚的。孟子议论说,这种规定,就好比是常识,而且历来如此,任何人都会知道。殷商从夏朝接受过来,周朝又从殷商接受过来,根本就不需要加以审问具体情节就可以惩罚。这种规定,到现在更加明确清楚了,所以说,怎能接受这种人的礼物呢?
万章又谈到了现实社会中的问题:“如今的那些诸侯国国君,从百姓那里获取的一切,就跟那个拦路抢劫的人一样。如果礼仪交往符合原则,君子就可以接受他们所给与的东西,请问如何解释呢?”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接受诸侯国国君所给与的东西,那个国君得到那些东西的方式跟拦路抢劫没有什么两样,那么,跟接受拦路抢劫的人所给与东西,有什么不同的呢?君子怎么能接受这样的东西呢?那岂不是有了两重标准了吗?那样的做法还能算是君子的做法吗?
对这个问题,孟子首先说:“如果当今有一个行王道的君主出现了,他会把当今的这些诸侯都杀掉呢?还是先去教导他们,等到发现他们屡教不改的时候,再去责罚他们呢?”其答案当然是后者。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孔子的一个说法来理解。季康子曾经向孔子询问如何行政。季康子问道:“如果我杀掉那些无道的人,去接受那些有道的人,这么做怎么样?”孔子说:“你要做的是通过自身的正道让国人也走上正道,怎么能用杀人的方式呢?只有你自己凭借善心去做善事,庶民就自然也会向善了。”从孔子的这个说法,我们就可以推论出来,一个行王道的君主,决不能通过杀掉当今这些诸侯国国君去使天下有道,因为这种杀戮的方式本身就是没有仁心、违背王道的体现。
其次,孟子说明了当时的诸侯国国君与拦路抢劫、杀人越货的强盗之间的区别。孟子说:“把本来不属于他们的东西据为己有,这叫做盗贼。当今的诸侯国国君,他们做法等同于盗贼,所以,只能属于盗贼之类。诸侯国国君的做法,就算是在盗贼这一类人中做到了最严重的程度,也不过是完全没有了‘义’而已。”这个说法,意味着当时诸侯国国君的做法是盗贼的说法,做得最严重的只是完全没有了“义”而已,尚且没有做得像拦路抢劫、杀人越货的强盗那样,更没有像残暴无道、虐民害物的桀纣那样,因此,这样的诸侯国国君,罪不至于死,而且能听信王道的引导教化就能变好,所以不能直接去杀掉这些诸侯,而是要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才会迫不得已而杀之。至于那些杀人越货的强盗,因为他们是明知故犯,可以不教而杀。
最后,孟子又举初孔子所做的一件事来加以说明。孟子说:“孔子在鲁国出仕的时候,鲁国流行着一种风俗,就是通过打猎的方式,互相争夺猎物,把争夺得到的猎物作为祭品,这种风俗不合礼义,但是,孔子当时也跟着一起这样做了。就连争夺猎物作为祭品的方式都可以接受,何况只是接受诸侯国国君赏赐的礼物呢?”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可比较的呢?因为国家的首要大事有两个,一个是祭祀,另一个是军事。祭祀在中排在第一位,因此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祭祀重要,所以,选择什么东西作为祭品,以及如何获得这些祭品就是格外重要的事情。既然祭品如此重要,那么,孔子为什么还能容忍这种不合礼义的风俗呢?毕竟已成的风俗是难以快速改变的,在时机未到的情况下,不能强行改变;再者,虽然孔子德高,但是,当时不得其位,因此也无法改变。圣贤君子执中行道,既不能过分,也不能不及。
由孔子不计较鲁国获取祭品的方式,引出来了万章又一个话题:“孔子出来做事,难道不是为了使天下有道吗?”从万章看来,既然孔子做事是为了使天下有道,对于那种不合礼义的做法就不能容忍,更不能参与。如果真像万章所说的那样,天下、国家之中几乎没有尽善尽美的时候,不合礼义的风俗习惯很很多,要是因此就求全责备、不能容忍,更不参与,那么,圣贤君子就只能都去当洁身自好的隐士了。因为天下无道就失望、绝望,不再作为,是见义不为;因为天下无道就要彻底摧毁、消灭,是过激之举。这两种做法,都不是圣贤君子的做法。
孔子是怎么做的呢?孟子说,孔子当然知道争夺猎物作为祭品的做法是不合礼义的,也知道不可能当时就改变,又不得不参与,怎么办呢?孔子的做法是,第一,先把祭祀的用品、用具按照标准写出来,使祭品有定数而不得随意增减,使礼器有定数而不得随意更换;如果在位的人想要按照这个标准去做,随时都可以。第二,在所列的祭品之中,为了避免以后难以继续提供,所以,不使用本地以外所产的蔬菜水果等等作为祭品,毕竟外地所产的东西无法保证以后也能得到,而且祭祀在于尽自己的诚敬之心,而不在于搜罗奇异之物。这两方面的做法,叫做“器有常数,实有常品”,这样的做法就是“正本”,也就是说,既有了标准和要求,只要举行祭祀者想要按照正礼祭祀,也就有了可以遵循的法则;有了这个标准和要求,人们就可以知道“猎较”的做法错在何处,因此总会有废弃的那一天。
万章对孟子之言未置可否,也许是已经默许,不过,他又提出了一个问题:“孔子为什么不辞去职位而离开呢?”在万章看来,既然是知道祭祀仪式不符合礼义,就应该去改正它;如果无法当时改正,就应该辞职离开。孟子是怎么回答的呢?
孟子首先说明,孔子没有辞职离开,是“为之兆”。怎么叫做“为之兆”呢?就是对所做的事情一个开端,并且做出一个示范。应该做的事一定要做,但做事总要有个开端,总要有个标准。有了开端之后,是否能继续下去,那还要看当时的情况;有了示范之后,是否能被接受并执行,那也强求不得。大概这就是孟子所说的“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的意思吧?不过,不能理解为“尝试”。因为“尝试”相当于“做试验”,其中还有不确定、不自信的意思。“为之兆”则是确定而且自信的。所谓确定,是对所做之事,确定是符合道义的,只是做事能不能有结果却不是自己所能决定的;所谓自信,是对所做之事,自己相信是必然有结果的,只是别人能不能相信却是无法强加于人的。如果没有开端和示范就辞职离去,那么,终究无人相信、无人施行。
接着,孟子说:“兆足以行矣,而不行,而后去,是以未尝有所终三年淹也。”意思是说,如果有了开端和示范,而且完全可以行得通,然而,人们却不信、不行,那么,就不是孔子要放弃,而是他人自己要放弃,在此情况下,孔子当然要辞职离去,毕竟孔子不是为了得到任何富贵名利,而是为了行道,为了使天下有道。可是,孔子周游列国是思念,见了不少诸侯,在行道方面,能做个开端的都做了开端,能做示范的都做了示范,可是结果呢?没有任何一个诸侯能够完全相信正道,更没有任何一个诸侯真心诚意施行正道,因此,孔子不曾在任何一个地方停留过三年的时间。正道不被人相信,不能得以施行,不是孔子的不幸,而是天下苍生的不幸,所以,春秋五霸终究没有一个接受并施行王道,也因此而终究没有一个能成为王者,接着而来的就是更加混乱无道的战国时代。可悲可叹!
最后,孟子说到了孔子行道做事的三种情况,即“见行可之仕”、“际可之仕”、“公养之仕”。第一种情况,说的是孔子看到正道有可能得到相信和施行。比如在鲁国季桓子那里做事的时候,季桓子不是不能信,不是不能行,但终究未信未行。第二种情况,说的是介于正道可信可行于不可信不可行之间,能够加以说明和引导则有可信可行的可能。比如在卫灵公那里做事的时候,如果对卫灵公加以说明和引导,卫灵公或许可以信正道、行正道,然而卫灵公终究也没有信,没有行。第三种情况,说的是,虽然国君是否能信行正道无法确定,但是,毕竟国君尚且能够以礼善待贤者。比如在卫孝公那里做事的时候,卫孝公是否能信行正道不是最重要的,但因为能以礼善待贤者,所以能暂时在那里做事,但也终究不是长住之地,终究不是王道的希望所在。这三种情况,都表明圣贤君子只是根据是否能信行正道而决定去留,而不是根据是否能得到富贵名利而决定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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