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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問道] 《召南·摽(biao4)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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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20: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原文:
请大家先把原文读三遍。
摽(biao4)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带)其吉兮。
摽有梅,其实三兮。求我庶士,迨其今兮。
摽有梅,顷(倾)筐塈(戏)之。求我庶士,迨其谓之。
二、题解:
1.“摽有梅”是什么意思?
“摽(biao4)”这个字有两个读音,一个是读作“标”,是“挥动”、“高扬”的意思;另一个是读作四声,含义比较多,我们这里不一一列举。在这首诗里,这个字读作四声,是“落”的意思。
所谓“摽有梅”,就是“梅子从树上落下来”。梅子什么时候会落下来呢?“盛极而落”。梅子盛极而落,与男女婚姻有什么关系呢?这样从“落”和“梅”两方面来说明。
华夏经典之中,男子三十而婚,女子二十而嫁。这并不是说男子必须到了三十岁才能成婚,女子必须到了二十岁才能出嫁。
男子到了三十岁还不出嫁,就会影响子嗣延续。因为三十年叫做“一世”,“世”字的本义就是“三十年”。把“一百年”叫做“一世纪”,这是西方式的说法。
男子三十岁成婚生子,等到自己到了六十岁该退休的时候,正好是儿子三十岁可以“独当一面”的时候。如果过了三十岁还没有结婚,那么,到了六十岁,孩子还不能“独当一面”,势必影响父母和子女。
男子到了三十岁,便是“盛极”之时;女子到了二十岁,便是“盛极”之时。梅子到了“盛极”之时还不采摘,就要落到地上了。与其让梅子落到地上,不如在梅子还没有达到“盛极”的时候就采摘下来。
“摽有梅”,应该是为了放置梅子落在地上而去及时采摘。那个“摽”字“从手”,就说明不是自然“落下”,而是要“用手采摘下来”。综合来说,“摽有梅”应该是告诉我们应及时请媒妁为儿女解决婚姻之事。
要在“梅”还没有落下之时就去采摘,意味着要早一点“采梅”,也就是要早一点请“媒妁”来定亲、成婚。
这首《摽有梅》,意思也就是说,本来不应该让梅子落在地上,可是,现在已经有落在地上的梅子了,这意味着早就应该请“媒妁”,如果现在还不请,那就更来不及了。
2.“某”与“梅”、“媒”的关系:
以下三个小题目之中的内容,主要参考国光红先生的大作《九歌考释》,此书于洋历一九九九年由齐鲁书社出版,我们所参考的主要是其中《楚国巫坛上的伏羲、女娲祀歌》一章的部分内容。
《礼记·月令》中说:“仲春之月,……以太牢祠于高禖。”郑玄注:“变‘媒’言‘禖’,神之也。”国光红先生说,“其实‘媒’、‘禖’俱源于‘某’字”。
“某”这个字是什么意思呢?《说文》解释说:“某,酸果也。从木甘。”可是,“酸果”又是什么呢?段玉裁解释说:“此是今梅子之正字。”也就是说,“某”字也就是“梅”字,“酸果”就是指“梅子”。
段玉裁说:“义训酸而形从甘,不得其解也。玉裁谓:甘者,酸之母也。几食甘多易作酸味,水土合儿生木之验也。”如果按照这种解释,“甘”是“酸”的母亲,“酸”就是“甘”的儿子,那么,用“酸果”解释“某”也就成了用“儿子”去解释“母亲”了,似乎不妥。
最浅显的解释就是,“酸果”是从“梅子”的味道来说的,也就是“一种味道酸的果实”。可是,从构成“某”的“甘”和“木”这两个“象”,结合“五行”、“五方”、“五味”、“五常”来解释,或许更贴切一些。
“某”字虽然在《说文》中属于“木部”,但是,在解释的时候,没有说“从木,甘声”,而是说“从木甘”,也就意味着它不是“形声字”,而是“会意字”。
即使是“形声字”,表示“声”的那个“象”也不是与该字的意思无关;既然是“会意字”,那么,构成这个字的每个“象”就都与该字的意思直接相关,那么,它所表示的是什么意思呢?
“甘”是“五味”之一,对应“五行”之中的“土”,对应“五方”之中的“中”,对应“五常”之中的“信”;“木”是“五行”之一,对应“五方”之中的“东”,对应“五味”之中的“酸”,对应“五常”之中的“仁”。
这些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可以说明“梅”在中国文化之中的重要地位,乃至首要地位。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甘”为“五味”之最美,“中”为“五方”之最尊,“信”为“五常”之统帅,“土”为“五行”之载体。因为“木”是生机之体现,“东”为生机之旺地,“酸”为祛邪之良味,“仁”为人生之首要。
由“甘”和“木”构成的“某”字,之所以能用来表示“本人”,因为其中的“甘”字与“中”相对应,“本人”居“中”,然后能分出前后左右;之所以能用“酸果”来解释,因为其中的“木”对应“酸”,其中的“甘”对应“果”。
既然说“某”字就是“梅”字,那么,“梅”在中国文化之中的地位之尊。假如说要选择出一种花作为所谓的“国花”,那么,选择“梅”比选择“牡丹”更为合适。
为什么“梅”与“媒”还能扯上关系呢?国光红先生说:“梅之多子特征适与求子嗣之目的吻合,故《摽有梅》取以为喻;梅之多子又适与女娲之司子嗣行当吻合,然后高禖、媒氏之得名,乃因梅之多子。”
3.“媒”与“少(绍)司命”女娲:
在《楚辞·九歌》之中,有《大司命》和《少司命》两篇,王夫之先生《楚辞通释》说:“大司命通司人之生死,而少司命则司人子嗣之有无,以其所司者婴稚,故曰少,大则通摄之辞也。”
国光红先生进一步考证,得出结论说,大司命是指伏羲,少司命是指女娲。《九歌》中的那两篇诗歌,就是“楚国巫坛上”祭祀伏羲、女娲的“祀歌”。
洋历一九九九年夏季,我在山东沂源曾经有幸与国光红先生同宿一室,畅谈至深夜。先生据《说文》“风,八风也”以及其中“风”字的“古文”写法,说“八风”就是“八卦”,“八卦”就是“太极图”;“风”字就是男女交合之象,即“太极图”中的“生生”之义。我对此深信不疑。
在《九歌考释》中,先生论证更加严谨深入。先生说,“享”、“高”、“京”等字,上面的部分都是从“合”而来。“合”是什么?是高高的房顶之象。因为男女相会之所都在“社”中,“女子坐待于社,等待男子前来光顾”。
甲骨文中的“命、令”两字同形,“令”字就是“女子坐待于社”之象,“命”字只是比“令”多了一个“口”,这个“口”来自婚礼程序之中的“问名”。固然,《仪礼·士昏礼》之中所说的“问名”,跟虽然有礼仪却尚未完备的时候不同,却不能说没有任何关系。
《说文》解释“名”字:“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因此,在“男女相会于社”的时候,女子不让男子看到,而只是说话,避免“以貌取人”,避免“淫于色”。
从“同姓不婚”、“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来说,当初的“问名”,很重要的一项是问女子的姓,重点不在于问女子叫什么名。
中国历代相传,最初创立婚姻制度的,就是女娲,历史上称之为“皋禖”、“高禖”、“郊禖”。这些称呼的前一个字,是表示男女相会的场所,后一个字则表示使男女相会而成亲生子,由此而产生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说文》解释“后”字说:“继体君也。……施令以告四方。”国光红先生说,“‘继体’就是体胤(印),就是子嗣。‘君’就是神(入《九歌》之‘东君’、‘湘君’,道教之‘太上老君’,‘继体君’者,子嗣神女娲也。”
据王大有先生《三皇五帝时代》一书的研究考证,在第一代伏羲之后,曾经有女娲执政时期,从女娲是伏羲之妻来说,女娲可以称为“后”;从女娲曾经执政来说,也可以称为“君”。
“少司命”的“司”,是“后”字的反转之象,也有执掌之义;“命”也就是“令”,女娲所司之令,应当就是《礼记·月令》中“令会男女”之“令”。女娲是“君”,是“后”,这也与“中央”、“甘”相联系了。
国光红先生说:“俗语以‘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相提并论,专指婚姻,此‘父母之命(令)’也当是经父母传达的女娲之‘令’。”其实,也就是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如果不婚不嫁,就会“无后为大”。
所谓“媒妁”,前一个字表示要有那个一个人,使男女相会;后一个字则表示使男女有约定并遵守约定而成亲,繁衍后代。这是关系到人人、国家、民族、社会之大事,绝对不可等闲视之。
4.从“禖”到“媒”,从“媒”到“红娘”:
“禖”字从“示”,意味着“男女之会”和婚姻,都是非常神圣的,是关系到神灵的,必须严肃对待,同时也意味着男女成婚是“天作之合”,绝不是男女自我选择。与此相联系的是民间那种“月下老人牵红线”的说法。
在《仪礼·士昏礼》之中,男方派遣去女家的“媒氏”并非妇女,而是能够代表男方家长身份的男子,可谓男女两家的联系人,但是,又绝对不是联系人那么简单,因为这个“媒氏”是代表男方的家长前往的。
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在涉及到婚姻之事的时候,都要摆上供品,祭祀天地和祖先,因为婚姻并非仅仅是男女两个当事人的事,也不仅仅是家庭、国家、社会的问题,而且还是关系到祭祀祖先的香火是否不断的问题,因此,与婚姻直接相关的“媒”写作“禖”。
如今,中国人在所谓的“婚礼”上虽然还基本上保留着“一拜天地”的礼仪形式,但是,对于为什么要“拜天地”,为什么把“拜天地”放在第一项,恐怕很少有人思考过。
直接写作“媒”的时候,“媒人”一般是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而存在,婚姻的神圣、严肃和庄重意味稍微降低了一些。此时,作为子嗣之神的女娲一般不再被人提及,“女娲之令”被“父母之命”所取代了。
不过,“天作之合”的意思并没有被人们完全否定,毕竟“媒人”还要把女子的生辰八字要过来看一看是否跟男子相合,这个程序叫做“换庚帖”。因为通过夫妻一方的生辰八字就可以推算出另一方的的情况,也可以通过两个八字合在一起看一看将来夫妻生活的情况。这种方式,可以说在“天作之合”之中已经加进了“人的选择”。
在有身份地位或者有礼义修养的人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必须遵循的准则,男女私会、私定终身被普遍认为是违背礼义的做法。当然,在世俗社会中,不会没有私定终身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是不被提倡的。
在小说和戏曲之中,为了增加戏剧冲突,为了加强刺激性和娱乐性,在写到男女婚姻之事时,往往都是写成“私相授受”、“私定终身”,又往往写成“一见钟情”而且充满曲折。“一见钟情”的前提,一般是“郎才女貌”和“两情相悦”。也正因为如此,小说和戏曲在中国历史上都是“不登大雅之堂”的东西。
在《西厢记》中,类似“媒人”的是崔莺莺的丫鬟红娘;在《牡丹亭》中,连类似“红娘”的丫鬟春香都不需要了,直接写成了杜丽娘梦中与柳梦梅“私定终身”,并且因为“相思”而死。
当“红娘”充当了“媒人”角色的时候,当男女根本不需要“媒人”的时候,华夏的礼义基本上已经丧失殆尽了,中国文化的“雅”已经基本上被“俗”所取代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基本上与天地、女娲、祖先、父母没有多大关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20: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摽有梅》讲解:
1.第一章讲解:
原文:“摽(biao4)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带)其吉兮。”译文:“四月之初梅始落,果实尚存十之七。男士欲求当嫁女,当在青春茂盛期。”
“摽有梅,其实七兮”。是说梅子已经开始落下,但是,树上还有十分之七没落。梅子在夏历四月之初开始成熟达到极点,从而落在地上。如果能及时采摘,也就不会落在地上。
现在,树上还剩下十分之七,另外的三个是落在地上了呢,还是被采摘走了呢?应该是在没有落地的时候就被采摘走了。
也就是说,在梅子成熟,却还没有达到极盛的时候就被采摘了。也许正因为没有达到极盛,所以才叫做“青梅”吧?
究竟是落在地上好呢,还是没有落在地上好呢?应该是在没有达到极盛之前就采摘下来,而不要等到落到地上之后再去捡。落到地上的时候就已经晚了。
“摽有梅”三个字,就是树上的梅子已经被采摘走了十分之三,没有让梅子落在地上。从男女来说,也就意味着国内到了成婚年龄的男女,已经有十分之三经过“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而订婚或者成婚了。
如今,树上的梅子还有十分之七等待着人来采摘,意味着如果不及时采摘就会落在地上。这里的“摽有梅”是说让媒妁早点去说媒,而不是让男士直接去找女士。
“摽”是采摘梅子的人,对男女婚姻来说则是媒妁。在本诗中,“梅”所指的是到了婚龄的女子,但也可以指泛指到了婚龄的男女。
不过,“摽有梅”还有一层意思,那就是“到了请媒妁去说媒的时候了”,这个意思也就意味着,男士之家应该派遣媒妁到女家说媒了。如果到了婚龄的男女不能及时确定婚嫁之事,就会埋下隐患。
俗话说:“女大不中留,留来留去留成仇(愁)。”虽然说,未必“留成仇”,但是,却必然会“留成愁”。对女子是如此,对男子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在没有礼义,或者礼义不完备的情况下,有男女直接相会而不用媒妁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按照礼义,即使男女之间已经相识、已经有情,那也应该得到“父母之命”、通过“媒妁之言”而达成婚姻。
《毛诗正义》说,这是“兴(星)”。按照“诗经六义”解释,“兴”具有勉励的意思。勉励什么呢?勉励君主对男女婚姻之事的重视。这是君主“仁心”和“仁政”的体现。
所谓“求我庶士”,不要把其中的“我”仅仅理解为某一个“到了婚龄的女子”,而应该理解为所有“到了婚龄的女子”。
《毛诗正义》说:“以女被文王之化,贞信之教兴,必不自呼其夫,令及时之取己。”意思是说,因为当时女子已经得到文王的教化,社会上已经有贞洁、守信之风习,因此,女子一定能够庄重矜持,不会像担心自己嫁不出去似的,直接说让男子赶紧来娶她。
固然,从诗歌的原文语气来说,这个说法是女子的口吻,是“少女怀春”的体现。但是,《诗经》是借此诗来表达男女一旦到了婚龄,产生“怀春”、“多情”之心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如果君主不能顺应这种真情而从政令上及时解决,既是违背人情之事,也是违背仁政之事。
这里为什么从女子的角度来说,而不是从男子的角度来说呢?大概是因为婚姻对于女子来说,比对男子更为看重;因为女子“二七而天癸至”,比男子早两年;因为女子“七七而天癸竭”,也比男子早两年。
我听我父亲说过:“男孩子稍微晚一点儿结婚,问题还不大,女孩子等不起。”当然,无论男女,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婚姻问题都会出问题,而女子更是如此。
所谓“迨其吉兮”,是说要趁着“梅子还没有落地之前”的时候“去采摘”。也就是说,最好是在男女“盛极而落”之前去及时解决婚姻问题。
2.第二章讲解:
原文:“摽有梅,其实三兮。求我庶士,迨其今兮。”译文:“五月梅子落频繁,果实仅存十之三。男士欲求当嫁女,至此不可再拖延。”
所谓“摽有梅,其实三兮”的直接意思,是指树上的梅子被采摘走的已经有十分之七,只剩下十分之三了,如果不赶紧采摘就会落到地上了。
此诗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婚龄男女已经有十分之七已经成婚,但是,还有十分之三没有成婚,如果还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给这十分之三的男女造成不幸。
从梅子来说,从仲春二月到三月是“盛而未衰”的“吉时”;孟夏四月是“盛极始衰”的时候;仲夏五月是梅子所剩无几的时候。此诗的宗旨在于,不应让一个梅子落到地上。
从婚姻来说,男女婚姻之事,君主与父母都不可怠慢,最好是“及时解决”,如果女子快到二十岁了,男子快到三十岁了,还没有解决,那就一定要更加重视了。最终目的,就是不让任何一个男女到了婚龄却没有成婚。
上一章所说的“孟夏之初”,相对于春季来说,虽然算不得是“吉时”,也还算是“善时”;好比是女子十八九岁,相对于十六七岁来说,虽然不能说是最好的时候,但是,此时能定亲成婚也还不算晚。
《毛诗郑笺》不认为诗歌中的梅子是用来记时的,因为此诗三章,如果真的就是确实指夏季的三个月,那么,到了五月,梅子就已经全落地上了,因为夏历五月芒种的时候,就是梅子成熟的时候。所以,不必把诗中所涉及的月份认定为确指。
按礼,男子二十岁行冠礼之后才算成人,女子十五岁行笄礼之后才算成人,成人之后才能谈婚论嫁,但是,谈婚论嫁并非当时就成婚。《毛诗正义》说:“男自二十以及三十,女自十五以至二十,皆得以嫁娶。先是则速,后是则晚矣。”
那么,女子十五以后可以谈婚论嫁,二十之前应该成婚;男子二十以后可以谈婚论嫁,三十之前应该成婚,男女的年龄是不是相差太大了呢?
《毛诗正义》说:“男年二十以后,女年十五以后,随任所当,嘉好则成,不必要以十五六女配二十一二男也。虽二十女配二十之男,三十之男配十五之女,亦可也。”
也就是说,在这个年龄段里,男女都可以婚配,女子比丈夫小一点最好,夫妻年龄最好相差不大,男子最多只能与妻子相差十五岁,如果相差得再多就不是中国文化所提倡的了。
世俗社会之中,有“老夫少妻”、“老妻少夫”年龄相差十五岁以上的,这不是中国文化所提倡的做法,也只是没有反对、没有禁止而已,知礼之人不会做这样的事,不知礼之人虽然这么做了也无法说是犯罪。
《易经·大过》九二爻辞说:“枯杨生稊(提),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意思就是,老年男子娶少女为妻,只不过是“无不利”而已,谈不到“吉祥”。
九五爻辞说:“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意思是说,老年妇女嫁给少年男子,虽然可以说“无咎(没有灾难)”,但也“无誉(没有什么可称道的)”。
所谓“求我庶士,迨其今兮”,意味着不要再拖延了,应该赶紧趁着现在解决婚姻问题。君主与父母都不应该再错过时机了。
3.第三章讲解:
原文:“摽有梅,顷(倾)筐塈(戏)之。求我庶士,迨其谓之。”译文:“六月梅子尽落地,惟有倾筐地上取。男士欲求当嫁女,此时不必备其礼。”
所谓“顷(倾)筐塈(戏)之”,是说梅子已经到了五月,落到了地上,人们只能歪着框子在地上拾取了。“顷”是“倾倒”的意思,“塈”是“拾取”的意思。
这意味着男女的年龄已经超过二十岁、三十岁,也就是超过了婚嫁的年龄段,如果还没有定亲、成婚,那就顾不得礼仪是否完备了,需要赶紧想办法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
“求我庶士,迨其谓之”,“迨”是“趁着”的意思,“谓”是用言语表达而不求礼仪完备的意思。意思是说已经超过二十岁的女子、超过三十岁的男子,要成婚姻,仅仅以言语相求即可,不必一定等待合礼的相会时机,更不必一定等待礼仪完备。
毕竟男女成婚,是个人、家庭、国家、社会之大事,所以,遇到特殊情况,就需要变通一下,而不能完全按照礼仪的标准去要求了。但是,变通是以原则作为前提的,没有原则的变通,是不可以的。
《周礼》中说:“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相奔者不禁。”这里所说的,不是所有男女,而是指年龄超过二十岁的女子、超过三十岁的男子,而且对“相奔”也只是“不禁”而已,不是提倡。
一个国家如果有太多的女子超过二十岁还没有定亲成婚,男子超过三十岁还没有定亲成婚,那么,君主就需要注意政令的错误和不足了,毕竟这会造成人们的身心不安,而且会造成社会不安。
当今中国,只要是上了大学的女子,一旦到了毕业,就已经超过二十岁,虽然如今的大学里已经不再禁止“恋爱”,但是,在没有毕业之前就“结婚”还是不被允许。
在此情况下,男女之间出现许多违背礼义的做法,造成了很多问题。有人提出来使女子比男子早上学两年,在当今“反传统”余风尚存很多的时候,遭到了众多的反对,但是,这却是很好的解决办法。
家庭和谐是国家安定的前提,要使国家“内无怨女,外无旷夫”,才能谈到家庭和谐。如果很多女子年近三十却尚无归宿,很多男子年近四十却无家室,那就不仅是政令的错误,而可以说是君主的“不仁”了。
四、诗序讲解:
诗序:“摽有梅,男女及时也。召南之国,被(披)文王之化,男女得以及时也。”
1.“男女及时”與“晚婚晚育”:
所谓“男女及时”,意思是说,男女到了婚嫁年龄就不要再耽误,一方面是男女不要自误,另一方面是国家应当重视。
可是,怎么叫做“及时”呢?我们一般理解为“适当的时候”、“应该的时候”,这没有问题,问题在于,怎么判定是否“适当”、是否“应当”。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必然要从“义”去判断,而不能从“利”去判断。如果是为了“利”而“早婚”或“晚婚”,便不符合“君子之道”。
洋历一九五〇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是:“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这里没有说周岁还是虚岁,我国传统的做法是用虚岁。这个规定是不违背中国传统的,更重要的是不违背人道、人情。
符合人道、人情的年龄是,男子十八岁、女子十六岁可以订婚,男子二十岁后、女子十八岁后可以结婚。
洋历一九八一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里点明了所指的是周岁,其实是在有意无意地把以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延迟了三岁。
这个规定,可以说也不算违背人道、人情,但是,为什么会向后推迟两年呢?如此修改的动机,应该是出于“利害”的考虑,只不过还没有到离谱的地步。
问题在于,《婚姻法》的规定与实际的情况却不一致,因为各地又有各地的规定,而且各地的规定基本上相同,那就是男子二十五周岁、女子二十三周岁才能结婚。
这样一来,实际的做法又比《婚姻法》的规定延迟了三岁,也就是说,男子只有到了二十六虚岁、女子必须到二十四虚岁才能结婚。
不能不说,这种做法就不符合人道、人情了。为什么会这么做呢?是出于利害的考虑。为了使中国“快速富强”起来,才使用了制订了《计划生育法》。
洋历二〇〇一年制订颁布的《计划生育法》的第一条说得就很清楚:“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就是为了国家的一时之利,才有了《计划生育法》,然后,让二十年前颁布的《婚姻法》服从于这个《计划生育法》。怎么让这二者“协调一致”呢?
《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的是:“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而实际执行的时候,公民之中的男子不足二十六虚岁、女子不足二十四虚岁,所在的单位根本不给开婚姻登记的证明信。其实,这也就是在有意无意之中造成了“有法不依”。
“晚婚晚育”的策略,是与“计划生育”的策略相辅相成的。尤其是后者,为了实现一时的快速“富强”,这才采取了这样的策略:让本来该结婚的先不要结婚,让本来该出生的不能出生。
这样的做法,如果更进一步来说,那就意味着:让本来该早怀孕生子的不能怀孕生子,把本来能活命的胎儿杀死。可以说,这种做法,是在无意之中迫使人们舍弃恻隐之心,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失去良心。
何况,从修改之后的《婚姻法》颁布到现在,三十年过去了,“计划生育”策略的危害开始直接显现出来了,于是,又有一些“有识之士”从“利害”的角度提出来要“放开二胎”,但是,反对“放开二胎”的声音更多,无论是主张放开还是反对放开,都是以“利害”为衡量标准的。
真切期望我们的朝廷,能够及早遵从人道、人情,改变现在这种违背人道、人情的“策略”,不是简单地“放开二胎”,而是回归正道,哪怕是只恢复到一九五〇年《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也好。
然而,舆论已经造成,由这种“策略”而促成的各种配套方式和方法已经成为“习惯”,由此“策略”而“培养”起来的个人享乐意识已经形成,所以,这个过程恐怕还比较漫长。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20: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2.“父母之命”与传统文化:
因为明朝中期之后,儒学或被误解,或被歪曲,或被破坏;又因为清兵入关,儒学或被篡改,或被割裂,或被封禁,或被利用。由此导致中国的朝廷腐败不堪或者专制虚伪,导致中国的贫穷衰败,导致国人对儒学的信仰发生动摇。
满族趁着明朝朝廷刚刚遭受劫难,国家失去统绪的时候,凭借血腥杀戮夺取了地盘、权力、地位、财富、民众。
因为大肆杀戮,中国人口损失极为严重;因为“剃发易服令”、“文字狱”,使大部分国人与之离心离德;利用科举制度、博学鸿词科、大肆纂修大型书籍,笼络不住读书人的心;官方只允许读书人、官员为君主、官方的策略方针唱赞歌乃至阿谀奉承,培养或胁迫着许多国人成了顺民、奴才。
可就在中国内部正处于昏庸、腐败、衰弱的时候,趁火打劫的西方列强粉墨登场,鹰国借鸦片挑事而侵略中国之后,继之而来的是“八国列强联军”侵略中国,而后又是倭寇侵略。
在此情况下,许多爱国志士奋起,从各个角度、采用各种方式,以图“救国保种”,可歌可泣、可钦可敬。然而,绝大多数的青年爱国志士急于救国,要引进西方的“新思想、新文化、新道德”,把中国传统称之为“旧思想、旧文化、旧道德”,并要用前者取代后者。
这与“父母之命”有什么关系呢?因为他们所说的“新思想、新文化、新道德”,是建立在“自私”的基础之上的,当初的西方列强就是凭借对国内贫民的掠夺和对外国的侵略而富强起来。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在“旧思想、旧文化、旧道德”的范围之内。
经过两三百年的时间,西方列强的子孙们洗干了身上、手上的血迹,用积攒起来的资本去诱惑或收买能人,精心设计了有利于他们的各种制度,极尽“人”的创造力,从而有了“人能创造出来的”“最不坏的制度”。这是典型的“有为而治”方式。
西方列强富强起来以后,对内不再盘剥穷人(毕竟身边的穷人太多了,他们自己也不舒服);也尽可能地不用战争的方式掠夺其他国家,而是采用了买人材、卖技术、卖武器、卖商品等方式,并非绝对不用战争方式,但不到迫不得已不使用,而且使用的时候也要找个华丽的借口。
当时的爱国志士接受了当时正在强大的西方列强的一些做法,承认了“落后就要挨打”的“丛林法则”,因此在找不到其他途径的情况下,也要学习西方列强的技术、主张、方式,以便让中国也能富强起来。
他们无暇去计较这是放弃“圣贤君子之道”而接受“小人之道”、“霸道”。他们所接受的“自由”、“平等”、“博爱”、“科学”、“民主”,都是在“自私”的根基之上构建起来的一套完整体系,相当于中国战国时期杨朱的“为我”学说。这些在一时之间会非常有效,因此也非常容易诱惑人。
后来的国民党没有照搬西方列强的一切,却采用了“东西合璧”的方式。共产党更不想照搬西方列强的一切,而采用了“在西方没有根,在中国更没有根”的“马列主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形成了“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可谓与西方列强那种“自私自利”截然相反,更接近中国战国时期墨家“以自苦为极”的“勇士”、“侠士”精神,但层次更高一些。“改革开放”以后,国人又逐步走近了那种“为我”的学说,自私自利之心越来越严重,形成了今天所谓的“道德滑坡”现象。
孟子说:“逃杨必归于墨,逃墨必归于儒。”因为西方学说近于杨朱之说,后来我们所接受的近于墨家学说,等到杨朱或墨家学说的弊端显现出来之后,有些人就会自然而然地想到要用儒学去救了。
不过,孟子这个说法的出现,是因为社会上“物极必反”的现象所引发出来的。在现实社会之中,人们接受杨朱学说是为了利,接受墨家学说也是为了利,当谋利而导致危害的时候,就会转变。所以,为了利而转为儒学的时候,往往也是利用儒学,这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说这些跟“父母之命”有什么关系呢?因为“父母之命”是与中国传统文化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具体说来,就是绝不把男女婚姻之事看作只是男女当事人的事情,而是关系到家庭、家族、国家、社会的事情;中国传统文化也不提倡“因情相配”,而是提倡“以德相配”。
当然,当今中国的大多数人认为,婚姻应当由男女“自主”,应当“因情相配”,只不过是一般人还没有完全达到不顾父母、不顾伦理的地步而已。可是,也并不是没有人为了“情”而不顾父母、放弃伦理。
其实,即使在西方也有一种说法:“得不到父母祝福的婚姻,注定是不美满的婚姻。”不过,即使是这种说法,仍然还是从婚姻的“男女当事人”是否幸福美满的角度来说的,而不是从“孝道”的角度来说的。
当前的中国,虽然结婚的国人还没有忘记“父母之命”,但是,如果沿着以自私和感情为前提的“自主恋爱”继续下去,恐怕问题会越来越严重,直到严重到“撞了南墙”、“见了棺材”。为了避免到这个地步,我们殷切期望人们早点意识到“父母之命”的重要性。
3.“媒妁之言”与“自主婚恋”:
要做到“男女及时”,需要注意“媒妁”。现在的中国,男女相识、相恋的方式,基本上提倡的是“自主恋爱”,也就是男女双方不需要任何人介绍,而直接接触。然而,由这种方式而结婚的很少,但由此而造成的问题乃至心理伤害却不少。
最多见的方式是,由某个中间人介绍一对男女相识,然后就完全交由男女当事人直接接触了。这个中间人可以是亲戚朋友,可以是商业性的婚姻介绍所、媒体栏目、电视节目,这样的“中间人”与“媒妁”有极大的不同。
我们前面说过,“媒妁”是具有神圣性、严肃性的,涉及到子嗣之神女娲、天作之合的观念、祖先观念、孝道等等各个方面。
可是,我们可以发现,有很多青年男女年龄很大了,却仍然没能解决婚姻问题。尤其是在经过“自主恋爱”失败的打击之后,甚至是几次失败之后,有的人或者对恋爱婚姻失去了热情,或者没有人乐于做“中间人”了,从而导致很多男女年龄很大了,却仍然不能结婚成家。
这种情况,不仅给家人、给家族造成了很多忧愁和伤害,而且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很多不安定因素。这个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了。不用“媒妁”,而直接让年轻男女接触、自主恋爱,有什么问题呢?
首先,我们不会让二十岁左右、不到三十岁的人去担任重要官职,为什么呢?因为他们的定性还不够,他们判断是非的标准还未必能正确,一旦决策错误,就会造成危害。可是,我们为什么要让他们去决定他们的终生大事呢?这不是负责任的方式和做法。
其次,“自主恋爱”的过程中男女,往往是自己有意凸显自己的优点而掩饰自己的缺点,往往只看到另一方的优点而忽略其缺点,往往用不平凡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情感,可是,一旦结婚之后,一般不需要凸显优点,也不想去掩饰缺点,日子也必然平凡,由此而形成婚前婚后的对比,给家庭和睦带来隐患。
其三,理想的“自主恋爱”,往往是一男一女彼此相爱,而且专一深切。可是,现实生活之中,往往是爱人的人不被所爱的人爱,被爱的人不爱那个爱他的人;往往是张三所爱的是李四,而李四爱的却是王五。由此而造成的痛苦和打击,乃至自杀、杀人的都不是没有。
其四,要体现“自主恋爱”的真情和深情,就意味着不管父母、家人、社会是否允许,都要坚持,为了能跟“所爱的人”在一起,可以不顾对父母的伤害,可以离家出走,甚至可以殉情。这种做法,其实就是让年轻男女把自己的生命只限定在一男或一女的情感上,是对人生的极端简单化,是只顾个人情感而放弃家庭和社会责任。
其五,年少的人“自主恋爱”,往往自觉不自觉地重视相貌和情感,却难以做到“以德相配”。相貌之美未必靠得住,而且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美;情感未必靠得住,毕竟家庭生活本来就是平平淡淡的。一般说来,父母选择女婿或儿媳的时候,最重视的不是情感和相貌。年轻人如果不听父母的意见,对于年轻人来说可能意味着隐患。
我们要重视“媒妁之言”,并不是说完全由父母直接决定儿女的婚姻,而不征得儿女的同意。婚姻单方面由儿女自己做主,是一个偏颇;单方面由父母做主,也是一个偏颇。
近百年来,我国为了“反传统”,为了倡导“自主恋爱”,通过各种方式制造舆论,大力宣传,不仅通过新编的小说戏剧来造舆论,把历史上的一些“不登大雅之堂”的一些小说戏剧抬出来,而且连《诗经》中的某些诗篇也刻意讲成“自主恋爱”的诗篇,影响之大,影响之深,绝非短期可以改变的,我们却不应该不去尽心尽力地去改正其错误。
4.关于“昏”与“婚”:
为什么“婚”字用“昏”做表声之象呢?有人曾经发表论文说,是因为黄昏的时候,太阳要下山了,天色朦胧,而且女子在这个时候神情往往恍惚,所以,容易把女子抢到手。这种说法,纯粹是胡扯。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无论是现在还是历史上,都会有“抢婚”的事情发生,但是,那是无德无礼的人才能做得出来的事。伏羲和女娲之前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从伏羲和女娲开始,中国人就有了“婚礼仪式”,而“抢婚”被看作是野蛮做法了。
“抢婚”是野蛮无礼的做法,是不把女人当人的做法。或许有人会说:“在算卦的时候,‘六亲’之中就有‘妻财’的说法,难道不就是不把女人当人看的证据吗?”怎么解释呢?
“六亲”是用“纳甲筮法”算卦时所用的一个词语,指的是“表示自己”的“世爻”、“生我”的“父母”、“克我”的“官鬼”、“我克”的“妻财”、“我生”的“子孙”、“同我”的“兄弟”。“妻财”是其中的一个。
如果我们能理解“克我”的是“官鬼”,就可以理解“我克”的是“妻财”这个说法了。只要“我”充满“浩然正气(旺相)”,那么,那个来“克我”的,就是“我”的“官星”,可以做官;如果“我”缺乏修养(衰弱),那么,那个来“克我”的,就是“我”的“鬼魅”,关键在于“我”是什么情况。
“我克者为妻财”,同样道理。对于充满“浩然正气”的“我”来说,“我”会把“我克”的人看作“妻子”;如果“我”自己缺乏修养,就会把“我克”的人看作“财富”。是“妻子”就是“与我同心”之“人”,是“财富”就是“可出克入”之“财”。
这是算卦之理,不过,世俗之人未必这样理解,也许会说:“我强大,克我的就是官,我克的就是妻;我弱小,克我的就是鬼,我克的就是财。”这样,也就是“夷狄”之说、“利害”之论了。经典当然不会从讲这样的“夷狄”之说、“利害”之论。
为什么“婚”可以写成“昏”呢?郑玄《三礼目录》中说:“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必以昏者,阳往而阴来,日入三商为昏。”
“士”是庶民之典范,必须“弘毅”,而且“仁以为己任”、“死而后已”,他们绝对不能把“娶妻”看作是“求财”,否则,不足以为“士”。“士”在黄昏的时候娶妻,这就是“礼制”的体现。
正因为是在“黄昏”的时候娶妻,所以才称之为“昏”;因为“娶妻”要“亲迎(男子亲自迎接女子前来)”,体现为对女子的重视,所以,“昏”加上一个“女”字,就成了“婚”字。如果男子无德,强迫女子前来,那根本就不能叫做“婚”。
“黄昏”所指的是什么时候呢?是“日入三商”的时候,也就是“日入三刻”的时候,按当今通俗的说法,就是太阳下山之后四十五分钟的时候。不过,实际上,从太阳从开始出到出来,从开始落到全部落下去,各是“二刻半”的时间,也就是三十七八分钟的时候,这里说“三刻”,是取其整数。
为什么把时间确定在这个时候呢?因为这个时候是“阳往而阴来”的时候。从时间上来说,“阳往而阴来”是白昼过去而黑夜到来。白昼则阳在上而阴在下,体现为礼的秩序;黑夜则阴在上而阳在下,体现为乐(悦)的和谐。
“阳在上而阴在下”的时候,可以说是阳在阳位、阴在阴位的状态,这里“礼”的体现;但是,阳气向上行,阴气向下行,却又是阴阳分离的状态。“阴在上而阳在下”的时候,可以说是阴在上位、阳在下位的状态,这是“乐”的体现;不过,阴气下行、阳气上行,正是阴阳相聚、阴阳交合的状态。
中国传统的礼仪,都是注重符合天道,而不是仅仅人为规定。因此,黄昏举行婚礼,婚礼之后的夫妻生活,正如阴阳交合、地天交泰。人类的生生不已由夫妻交合完成,万物的生生不已由地天交泰完成。所以,黄昏结婚的意义很重大。
可是,现在的“婚礼”却安排在白昼举行了,“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对拜”之后的“送入洞房”也与“地天交泰”不合,变成了纯粹由“人”确定而不顾天地之道了,所以,这是不符合中国文化的,也算不上最好的。“婚”也因此而名不副实了。
5.关于“男女及时”与“被文王之化”:
“男女及时”,不是让男女自己去“及时”地注重婚姻之事,而是父母要使子女“及时”成婚,是君主的政令能够使男女“及时”成婚。
在当前,传统的婚姻礼仪已经遭到严重破坏,青年男女还没不能都去“自主恋爱”,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往往为儿女着急,可是,做儿女的往往表现得不着急,甚至对父母的催促很反感,这是不理解父母的苦心。
青年男女为什么会不着急?为什么会反感?首要的原因,在于不知到(现在都写成“知道”)婚姻的意义,而认为恋爱结婚只是个人的事情,意识不到这与父母、祖先、后代的关系。
其次的原因,在于把情感看得过重,认为必须先有“两情相悦”才能谈婚论嫁,不承认“天作之合(婚姻天注定)”,不知到“以德相配”的道理,不知到维持家庭的不是情感,而是品德和责任感。
再次,有些青年男女把所谓“事业”看得比“家庭”更重要,再加上多年来“晚婚晚育”的教育宣传,使他们认为结婚晚一点没什么关系。如果在战乱或者灾荒的特殊年代,“匈奴未灭不言家”是可歌可泣的;但在正常年代,这样的做法,却不可取。
另外,如果是因为个人某种缺陷,或者是家庭的贫困,或者是因为什么意外,那么,这就需要社会和政府的关心帮助而给以解决了。
“男女及时”与“召南之国,被文王之化”有什么关系?殷商末年,朝政腐败,战争连绵,庶民避死逃生,不得安宁,在此情况下,百姓根本无法正常举行婚嫁之礼,甚至无法在应当结婚的年龄却无法成婚。
周文王推行仁政,安抚百姓,政令由召公传布于南方各国。推行仁政、安抚百姓,需要的是真诚与实践,所以能够无微不至,对男女婚嫁之事的关注便可见一斑。由此可知,妥善解决好男女婚嫁之事,是“文王之化”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行“仁政”的基本步骤和项目。
有“仁心”,然后能行“仁政”。文王有仁心,所制订的政令也就符合“仁政”的原则。政令合仁,还必须有贤德的卿大夫去贯彻落实。如果没有周公、召公这样的贤德卿大夫,那么,及时政令再好,也只能“密云不雨”。
虽然说“上有尧舜之君,下有尧舜之民”,但是,“君非尧舜,不可不以尧舜之道辅之”。孟子说过:“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谓其君不能者,贼其君者也。”
我们殷切期望,我们的政府能早一点改变“以利为利”的方针策略,而改变为“以义为利”的方针策略。只有在内心接受“以义为利”,才能逐渐改变“以利为利”的现状,进而尽快改变“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的策略。
《礼记·礼运》中说,在“大道之行”的“天下大同”时代,必然能够“男有分(奋),女有归”。《礼记正义》解释说:“‘男有分’者,分,职也。无才者耕,有能者仕,各当其职,无失分也。‘女有归’者,女谓嫁为归。君上有道,不为失时,故有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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