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漢民族文化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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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天汉ID、签名文字和图片,敬请天汉网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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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9: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各位朋友好。由衷地欢迎您光临天汉民族文化网论坛!</P>
<P>天汉是一个以弘扬、学习、体验汉民族文化为宗旨的综合性文化网站,这种特定的文化氛围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营造与维护。</P>
<P>为此,就网友注册天汉ID和使用签名文字、签名图片一事,郑重倡议和规定如下:</P>
<P>1. 作为反映个人身份、风格的论坛“名片”,本站倡导使用汉文化气息浓郁、品味高雅的ID、签名文字和签名图片;</P>
<P>2. 倡导节约网络和服务器资源,方便网友游览。ID不宜过长,以方便网友记忆为佳;签名图片原则上仅限一张,尺寸不宜过大,以方便网友浏览,图片内容与汉文化论坛气氛应和谐协调,避免过于通俗化;</P>
<P>3. 禁止使用违背国家法律、违背国家民族政策、违背社会公共伦理道德、带有浓厚的不宜政治倾向、含有低级趣味的ID、签名文字、签名图片。</P>
<P>敬请各位网友响应我们的倡议,配合我们的管理;让我们戮力同心,将天汉建设成为一个汉风浓郁、品味高雅的文化论坛。</P>
<P>感谢诸位朋友对天汉民族文化网论坛的支持和厚爱。</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28 16:25:29编辑过]

发表于 2005-7-28 21: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叔,ID 可以改吗?
 楼主| 发表于 2005-7-28 21: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P>当然可以。如想改ID,可以在“建设投诉”版提出申请,原ID的文章、资料可以转移到新ID上。</P><P>小妹妹的ID挺不错的,不改也可以嘛。</P>
发表于 2005-7-28 23: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許她有馬甲,想改馬甲的ID[em05]
发表于 2005-7-29 14: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梅莊莊主</I>在2005-7-28 23:27:12的o(︶︿︶)o 唉:</B>
也許她有馬甲,想改馬甲的ID[em05]</DIV>

<P>[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3][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30][em30][em30][em30][em30][em30][em30][em30][em30][em30][em30][em30][em30]</P>
[em22][em22][em22][em35][em35][em35][em41][em4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29 14:09:58编辑过]

发表于 2005-7-29 14: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height=100 cellSpacing=5 cellPadding=0 width=660 border=0><TR><TD class=p16 align=middle colSpan=2 height=110><B>诽谤罪</B>
</TD></TR><TR><TD class=fyjs14 vAlign=top colSpan=2><P>
    一、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o(︶︿︶)o 唉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o(︶︿︶)o 唉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法律和决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P></TD></TR></TABLE>
发表于 2005-7-29 14: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P>汗。。。</P><P>俺的签名去掉了。。</P><P>头像还是可以看出我的信仰的。</P><P>签名不要也没关系的哈。。。</P>
发表于 2005-7-29 15: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寒竹萧音</I>在2005-7-29 14:20:12的o(︶︿︶)o 唉:</B>

<TABLE height=100 cellSpacing=5 cellPadding=0 width=660 border=0>

<TR>
<TD class=p16 align=middle colSpan=2 height=110><B>诽谤罪</B></TD></TR>
<TR>
<TD class=fyjs14 vAlign=top colSpan=2>
</TD></TR></TABLE></DIV>
<P>怕怕……</P>[em11]
发表于 2005-7-29 18: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P>怕的话就不许乱说。。。。。。</P>[em05][em05]
发表于 2005-7-30 00: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P>賠罪賠罪[em23]</P><P>[em43]</P>
发表于 2005-7-30 10: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7]
发表于 2005-7-30 12: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雨欲来风满楼”我觉得还不错
发表于 2005-8-2 18: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P>俺的签名又出来了。。</P><P>还是有签名的过瘾啊。。。</P>
发表于 2005-8-3 20: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P>到现在还没想好用什么签名……</P>
发表于 2005-8-4 09: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把签名改了一下,还是比较满意的
发表于 2005-8-4 13: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P>妹妹原來是什麽簽名?</P><P>我不記得了。。</P>
发表于 2005-8-4 13: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寒竹萧音</I>在2005-8-4 9:41:55的o(︶︿︶)o 唉:</B>
我把签名改了一下,还是比较满意的</DIV>
<P>正體字簡化字雜出……[em12]</P>
<P>簽名圖片也不宜過大,影響別人看帖~</P>
发表于 2005-8-4 15: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连自己都影响……
发表于 2005-8-5 09: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郝华人</I>在2005-8-3 20:07:43的o(︶︿︶)o 唉:</B>

<P>到现在还没想好用什么签名……</P></DIV>

好哥哥,你的签名可真有风格啊[em07]
发表于 2005-8-5 18: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P>的确没错,准备更换一下签名,哪位有好的签名推荐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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